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高发的刑事罪名之一。在辽阳,从电信诈骗、合同诈骗到熟人之间的借款纠纷被指控为诈骗,各种类型都有。诈骗罪有一个核心特征——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很多案子,本质上是民事纠纷,因为当事人报案时用了“被骗”这个说法,加上侦查方向没有及时厘清,最后错误地进入了刑事程序。一旦定罪,诈骗罪的刑期和涉案金额直接挂钩,金额大几万就能判三年以上,是实实在在的重罪。
我代理过大量诈骗案件,成功为不少当事人争取到不批捕、不起诉或者罪名变更。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借款不还被指控诈骗,通过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建材生意。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向朋友老吴借了二十万,写了借条,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日期。后来生意不见起色,借款到期了还不上。老吴催了几次之后,认为老周“骗他”,直接报警称被诈骗。公安机关立案后,以涉嫌诈骗罪将老周刑事拘留。
老周的妻子找到我的时候,整个人急得不行。她说老周借钱的每一笔钱都投进了生意里,有进货记录、有转账凭证,根本不是拿去挥霍了。老周和老吴是多年的朋友,之前也有过几次正常借款还款的经历,这次确实是生意亏了还不上,不是存心骗。
我了解到,老周借款时提供了真实的身份信息、真实的经营地址,借条写得很规范,约定的利息也在正常范围之内。借款用途清楚——全部用于建材采购,有银行流水和进货单为证。这些细节非常关键,因为“借款后如实用于约定用途、没有挥霍、没有失联逃匿”,恰恰证明了老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老周,让他把借款经过、资金去向、和吴某的沟通记录全部详细回忆。然后我指导老周家属整理了他经营建材生意的全部财务资料,制作了一份详细的资金去向说明。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借款时没有虚构身份、没有编造虚假借款理由,借款全部用于正当经营,到期没有还款是因为生意亏损而非主观故意不还,老周甚至主动和吴某协商延期还款方案。这些行为特征均表明老周不具有诈骗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质上是民事借贷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处理。
检察院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老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周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又经过进一步论证,最终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老周出来后,和我一起整理了生意上的烂摊子,后来想办法把欠吴某的钱也还上了一部分。他说:“辛律师,要是批捕了,我这生意就彻底完了。现在至少人还在,还能从头再来。”
第二个案子:被指控合同诈骗,通过全额退赃加认罪认罚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小赵,在辽阳开了一家小型商贸公司。他和外地一家供应商签了供货合同,收了对方一笔预付款,承诺两个月内发货。但因为上游厂家出了变故,货没有按时供上。小赵又没有及时把钱退给客户,反而把钱拿了一部分去支付公司其他的紧急债务。客户等不到货也拿不到退款,就去公安机关报了合同诈骗。小赵被刑事拘留。
小赵的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做生意的确不够谨慎,但绝对没有骗人的意思。公司账目清楚,收的预付款一分都没有藏匿或挥霍,只是因为公司资金链紧张,被挪去堵了别的窟窿。她问能不能帮儿子争取个机会。
我看了一下案情,小赵收预付款时公司仍在正常经营,进货渠道是真实的,供货合同也真实存在,只是因为上游违约导致后续履约困难。而小赵在收到预付款后没有失联,客户打电话也接,只是反复说“再等等”。这些情节与合同诈骗罪的典型特征——虚构合同主体、虚构履约能力、收到钱就消失——有明显区别。
但小赵擅自把预付款挪作他用,确实也有过错。这个案子要想争取不起诉,光说“没有诈骗故意”还不够,必须把“资金窟窿”填上。
我指导小赵的家属四处筹措资金,在较短时间内把客户的预付款全额退还,并额外补偿了客户的等待损失。客户拿到钱后,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在此基础上,我向检察院提交了认罪认罚申请和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赵具备真实履约能力、合同真实、收到预付款后积极协调供货、后来因上游违约导致履约不能,被起诉前已全额退款并取得谅解,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有限,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
检察院审查后,对小赵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赵的公司虽然元气大伤,但人保住了。他后来把公司注销了,重新找了一份工作,踏踏实实过日子。他跟我说:“辛律师,这一课太贵了。以后不管做什么,合同是合同,钱是钱,不能乱动客户的钱。”
第三个案子:电信诈骗底层话务员,论证从犯加认罪认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二十多岁,经人介绍到辽阳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上班。入职后才知道,这家公司实际上在搞电信诈骗——话务员按照话术给不特定的人打电话,推荐“投资理财平台”,骗对方投入资金。小周做了两个多月,因为胆小,几乎没拉到什么客户,只拿了几千块底薪。后来这个窝点被警方打掉,小周和其他话务员一起被刑事拘留。
小周的父亲找到我,说儿子从小老实,进这个公司完全是被骗的。他说儿子上班第二天就觉得不对劲,还问过主管“这算不算骗人”,主管说这是正常的电话销售。儿子后来虽然还是继续打了电话,但一直没什么业绩,心里也很抵触。
我看了案卷材料,小周在这个电信诈骗窝点里属于最底层的话务员,不参与话术设计、不参与客户信息获取、不参与资金转移,只负责按照主管给的名单打电话。他的业绩极少,获利极低。在这个犯罪集团中,他的作用明显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小周在团伙中地位和作用的证据——他的入职时间短、没有固定客户、没有提成记录、主管对他的评价是“不出单”。第二,论证小周的主观恶性——他入职时对公司的违法性质认识模糊,工作期间多次表现出抵触情绪,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和生计压力才没有及时退出。第三,指导小周家属全额退缴其违法所得。第四,提交从犯、认罪认罚、初犯、退赃等从宽情节的综合法律意见。
法庭审理中,我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且在犯罪集团中作用较小,结合其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表现,建议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小周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没有被关进监狱,重新找了一份正当工作。他父亲在法庭门口拉着我的手说:“辛律师,你帮孩子保住了前途。”
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有没有虚构身份、编造事实,有没有真实履行能力,有没有失联逃匿,资金去向如何——这些是判断的核心。第二,退赃退赔是大幅改善量刑的有效手段。把钱还上、取得谅解,很多案子就能争取到不起诉或者缓刑。第三,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至关重要。诈骗窝点里的底层人员,如果只起了辅助作用,认定从犯后处罚明显减轻。第四,民刑交叉的案子要敢于把民事性质讲清楚。很多借款纠纷、合同纠纷被人为推进刑事轨道,律师要把“这不是诈骗”的法律逻辑完整地呈现给司法机关。
诈骗罪是重罪,但不是所有被指控诈骗的人都罪有应得。有些人是真的实施了诈骗,但也有人是在商业交易中因为各种原因违约,被误入刑事程序。律师的作用,就是帮当事人把这中间的界限分清。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涉嫌诈骗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