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再婚迁出就不能分动迁款?

2026/09/07 14:41:56 查看24次 来源:龚卿律师团队

案涉房屋为黄浦区北京东路旧里公房,原承租人已经过世,征收时房屋内共有五人户籍在册。我方当事人户籍因婚姻关系迁入公房,前夫去世后当事人再婚,但依旧长期实际居住在系争公房内直至房屋征收。对方原告起诉,主张我方当事人再婚之后理应搬离房屋,不应当享有征收补偿利益,要求分割全部 730 余万元征收货币补偿款。

        接受委托之后,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张镝律师梳理全套证据,调取多年水电费缴纳记录、生活消费凭证,证明当事人户籍在册,并且长期实际居住至征收;同时结合公房案件裁判规则,向法庭阐述:再婚不等于丧失公房居住权益,婚姻自由不能成为剥夺征收利益的理由;同时提出,户内未成年人不能独立认定为同住人。

         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代理核心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属于公房共同居住人,结合长期实际居住、承担未成年女儿监护义务等事实,判决我方分得征收补偿款 260 万元,案件取得良好代理结果。

二、争议焦点:

焦点一:前夫去世后再婚,户籍在册,是否直接丧失同住人资格?

焦点二:户籍在册的未成年人,能否独立认定公房同住人?

焦点三:动迁款分割,只看户口吗?

三、律师说法:

1再婚不等于直接丧失公房动迁利益

判断是否为同住人,核心看户籍、实际居住、有无他处福利住房,不能仅以再婚就直接否定当事人的征收补偿资格。

2实际居住证据是公房案件制胜关键

水电费单据、缴费记录、购物凭证、居住相关材料,都是证明实际居住的重要证据,发生家庭动迁纠纷,务必注意留存、收集该类材料。

3未成年人户口在公房内,不代表可以独立分得动迁款

未成年人居住权益依附监护人,不能单独认定同住人;但承担监护义务的监护人,法院分割时可以酌情予以倾斜多分。

4、公房共有纠纷案情错综复杂

一户家庭历史、居住情况均不相同,不能简单套用网上模板观点,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动迁律师介入,固定证据,制定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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