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李荣维律师
导读
借钱不还是民事纠纷还是诈骗?签了合同骗钱,定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集团中普通成员要对全部诈骗金额负责吗?这些问题在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反复出现,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围绕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犯罪数额的认定等核心问题,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裁判规则。本文以问答形式梳理这些规则,每个问答均融入办案中的实务观察。
第一部分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Q1: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民事纠纷(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第一,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行为人的资产负债情况等。
第二,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或者表现,如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被害人的财产等。
第三,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行为人是否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排除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控制并将其财产转归行为人或第三人名下,是否将被害人的财物用于双方约定的用途,抑或是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是否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拒不交代财物的真实去向等欲使被害人财物无法收回的行为等。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在综合考量上述事实的基础上推定而得。行为人仅具有上述一种情形,并不意味着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结合其他事实才可认定。
在一起指导案例中,被告人事前已身负巨额债务,名下房产均被查封,并无注册成立新公司的资本,更无设立投资公司后所需的运营条件。其与被害人约好垫资代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便将开办新公司以及将有资金转入其新开立的个人账户的消息披露给债权人及相关银行,使人民法院在被害人刚将垫资款打入约定账户即将款项冻结。法院认定:被告人事前无归还能力、事中无积极归还表现、事后通过借助公权力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控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诈骗案件时,拿到案件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审查行为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会从三个阶段逐一分析:借钱时有没有偿还能力、借钱过程中有没有积极想办法还钱、拿到钱后是用于约定用途还是挥霍转移。如果三个环节都指向“根本没打算还”,那诈骗罪的定性基本跑不掉;如果只是因为经营不善、市场波动等客观原因还不上,那更可能是民事纠纷。
辩护实操:应从事前归还能力、事中归还表现、事后处分财物态度三方面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而非主观上不打算归还,可主张不构成诈骗罪。
Q2:明知无力偿还仍借款,能否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明知无力偿还巨额债务的情况下,意图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以偿还债务,当其无法实际占有涉案财产时,又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相应财产,以达到诈骗资金偿还债务的非法目的,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指出: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仍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他人借款,且借款后用于非约定用途,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一起指导案例中,被告人事前已身负巨额债务,名下房产均被查封,其并无注册成立新公司的资本,更无设立投资公司后所需的运营条件,法院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明知无力偿还仍借款”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行为人借款时的真实财务状况——银行流水、名下资产、负债情况、是否有稳定收入来源。如果借款时已经资不抵债、没有稳定收入,仍然虚构借款用途(如谎称做生意、投资等)向他人借款,拿到钱后用于还债、消费等非约定用途,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非常有力了。反之,如果借款时有偿还能力、只是后来经营失败,那就不能认定为诈骗。
辩护实操:应审查行为人借款时的真实财务状况。若借款时具有偿还能力,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归还,可主张不构成诈骗罪。
第二部分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
Q3: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是什么?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纠纷(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一时无法偿还;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是因为客观的原因不能归还,而是根本不打算偿还。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仅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之一,更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欺诈)的根本界限。
判断一个行为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认定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就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反之,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构成诈骗罪。
Q4: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具体判断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观点,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具体判断标准:
一是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如果行为人借款时已经资不抵债、没有稳定收入来源,说明其没有归还能力。
二是行为人事中有无积极归还或者消极不归还行为。如果行为人编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拖延归还,说明其没有归还意愿。
三是行为人事后处分财物及对他人财产损失的态度。如果行为人将财物用于消费、还债等个人用途,而非双方约定的用途,且具有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行为,说明其不想归还。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是一起普通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行为人至多构成民事欺诈,并不构成诈骗罪。法院指出:此种观点混淆了民事纠纷(欺诈)与诈骗罪间的界限,两者不是非此即彼的排斥关系,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交易关系就断然否认诈骗罪的成立。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向当事人和家属解释一个关键问题: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不在于“有没有骗”,而在于“是不是打算还”。做生意过程中夸大宣传、隐瞒部分事实,但主观上想履行合同、客观上也在努力履行,只是最后没做成——这是民事欺诈。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行、拿到钱就跑路或者挥霍一空——这是刑事诈骗。两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一个只涉及民事赔偿,一个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实操:不能因为客观上存在欺骗行为就断然认定诈骗罪。应结合行为人的归还能力、归还意愿、财物处置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部分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Q5: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合同诈骗罪是从一般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独立罪名,应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不应以一般诈骗罪论处。
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行政合同以及不能反映为经济活动的赠与合同、代理合同等,一般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有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取财物并非基于合同,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伪造工程批文,以承揽项目需要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虽然事后也签订了虚假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骗取钱财的行为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非法占有的财物是“活动经费”而非合同标的物,其诈取钱财的行为并没有伴随合同的签订、履行。法院认定: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涉及合同的诈骗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两个问题:一是骗钱发生在签合同之前还是签合同过程中——如果在签合同之前就以“活动经费”“保证金”等名义把钱骗到手了,那合同只是掩盖诈骗的手段,应定诈骗罪;二是骗走的钱和合同有没有直接关系——如果骗走的钱是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约定的预付款、定金,那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两罪的量刑标准不同,同样诈骗50万元,诈骗罪可能在十年以上量刑,合同诈骗罪可能在五年以下量刑。
辩护实操:应审查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否与合同相关。若诈骗行为发生在签订合同之前、非法占有的财物与合同无关,应主张定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第四部分 诈骗数额的认定
Q6: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如何认定?
假借国家公权力强制执行类诈骗案件中,“财产取得”的认定具有特殊性。只有当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将钱款划拨给执行申请人,行为人才实际取得了被害人的财产。
如果法院只是冻结相应款项,涉案财物尚处于国家公权力控制之下,被害人只是暂时失去了处分权,并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害,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处于未完成状态,属于未遂。
如果人民法院已将相应款项划拨,不论是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抑或是作其他处理,被害人财产损害均已实际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诈骗罪的既遂。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法院只是冻结了相应款项,涉案财物尚处于国家公权力控制之下,被害人得知款项被冻结后立即报案,相关法院并未将已冻结的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处于未完成状态,属于因案发等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完成,系未遂。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诈骗案件时,会仔细审查诈骗行为是否已经完成——被害人是否已经实际失去了财产、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了财产。如果钱还在第三方(如银行、法院)控制之下,被害人随时可以申请冻结、报案,那诈骗行为可能还处于未遂状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实操:应审查被害人是否已实际遭受财产损害、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取得财物。若财物尚处于第三方控制之下,可主张认定诈骗未遂。
第五部分 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
Q7: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中各行为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公司化运作的犯罪集团实施的诈骗行为具有整体性,各被告人应对全案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犯罪集团既是组织严密、结构完整、较为固定的犯罪集团,又是完全按照公司管理模式运作的实体。
第二,扮演不同角色的各被告人在主观上受共同诈骗故意支配,客观上相互配合实施了共同诈骗行为。
第三,诈骗成员根据公司制定的分配制度,共享诈骗利益。
各被告人参与的诈骗行为均系犯罪集团诈骗犯罪的组成部分,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各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各被告人应当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诈骗集团采取公司化运作模式,各被告人参与流水线诈骗作业,诈骗所得按公司制定的分配比例分给扮演不同角色的成员。三名核心成员分别负责公司运营、财务、文件收发等工作,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诈骗集团中具有总体性、组织性,故该三人应当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
Q8: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在一起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申请成立公司后,该公司并无其他业务,只以涉案事实投资为主要活动,故对被告人以该公司名义实施的上述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其个人犯罪。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公司化诈骗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被告人在诈骗集团中的具体角色和作用。如果是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核心成员,通常要对全案数额负责;如果只是一般业务员、话务员等普通成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争取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实操:在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中,各被告人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但对起次要作用的普通成员,可主张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六部分 典型诈骗行为的认定
Q9:猜配捡拾存折密码提取他人存款,构成什么罪?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捡拾他人存折后,猜配密码并提取了存款。法院认定:捡拾他人存折并不等于合法持有了存折项下的存款。由于存折所有人设有取款密码,遗失存折并不意味着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和支配。被告人的行为是通过猜配密码冒充真正的存款人,使银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存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但如果存折所有人将存折、取款密码及取款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并交付给他人,或者他人捡拾的存折系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说明此时存折所载款项已完全置于持有人之控制下,则行为人的取款行为可能构成侵占。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存折是否设有密码。设有密码的存折,捡拾者并未实际控制存款,通过猜配密码取款属于诈骗;未设密码的存折,捡拾者可以直接取款,可能涉及侵占罪而非诈骗罪。两罪的法定刑和追诉标准不同,定性差异直接影响量刑。
辩护实操:捡拾设有密码的存折并猜配密码取款的,应定诈骗罪而非侵占罪。
Q10:以借用为名取得信任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如何定性?
以借用为名取得信任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以借用为名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的财物拿走后再未归还。法院认定:行为人虚构借用的事实,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罪。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借东西不还”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行为人借用时是否有归还的意图和能力、借走后是否有积极联系归还的行为、是否有转移或变卖财物的行为。如果借的时候就没打算还、借走后立即变卖或消失,那可能构成诈骗罪;如果借的时候确实想还、只是后来出了变故还不上,那更可能是民事纠纷。
辩护实操:以借用为名取得信任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应定诈骗罪。
Q11: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如何定性?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制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假象,骗取赔偿款。法院认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通事故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支付赔偿款,构成诈骗罪。
李荣维律师在办理“碰瓷”类案件时,会重点审查“事故”的真实性——是否有行车记录仪视频、是否有目击证人、是否有多起类似“事故”的记录。如果多起“事故”的模式高度相似、被害人均“恰好”负全责,那诈骗罪的认定就非常有力了。
辩护实操: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结语
诈骗罪作为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财产犯罪之一,其裁判规则的核心在于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本质特征。综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可提炼以下基本精神: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上,应从行为人事前有无归还能力、事中有无积极归还表现、事后处分财物及对损失的态度三方面综合判断。不能仅因无法归还就认定诈骗,也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而应在综合考量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定。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区分上,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民事欺诈因客观原因无法归还,刑事诈骗根本不打算归还。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上,合同诈骗罪要求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且非法占有的财物与合同相关。仅以合同为诱饵、骗取与合同无关的钱财,应定诈骗罪。
诈骗数额的认定上,须审查被害人是否已实际遭受财产损害、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取得财物。财物尚处于第三方控制之下的,可能构成诈骗未遂。
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公司化运作的诈骗集团中各被告人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但对起次要作用的普通成员可主张从犯。
每一个诈骗案件的裁判,都关乎被告人的自由和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辩护人应当帮助法庭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备注: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规则,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应结合最新法律、司法解释及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