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价值,在于在疾病与意外袭来时托住生活的底线,让家庭不至于因风险陷入困境。
泽良律师事务所保险拒赔事业部主任陈海云律师,在处理各类保险拒赔纠纷时,始终以事实为根基、以法律为准绳,既擅长通过庭审充分辩论击穿保险公司拒赔逻辑,也善于结合诉中调解高效推动案件落地,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缩短维权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
近日,陈海云律师团队接连在四起重大保险拒赔疑难案件中取得胜诉,覆盖罕见病重疾、货物运输险、先天性疾病争议等多个高难度领域,累计为当事人争取保险金超 878 万元。团队凭借深厚的保险法专业功底与医学交叉能力,精准锁定每一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层层击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让保险金真正发挥保障作用,彰显了专业维权的力量与温度。
案例一:孤独症双案遭拒赔,精准突破 “先天性疾病” 抗辩,双案胜诉合计 320 万元
两名被保险人先后确诊孤独症谱系障碍,伴随智力发育受损,家属依据重疾险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均以 “6 周岁之前发病、不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发病原因不明属于先天性疾病” 为由拒赔。
接受委托后,陈海云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锁定三大核心抗辩方向: 第一,疾病定性抗辩:目前医学界公认孤独症由遗传与环境共同作用导致,病因未明,不能直接归类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的 “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以发病年龄早推定先天性,依据不足。 第二,条款效力抗辩:保险合同中 “6 周岁后发病才予赔付”“先天性疾病免责” 均属于减轻、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当对该类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保障范围抗辩:本案理赔主张的是孤独症导致的重度智力障碍,属于合同约定的 “疾病所致严重智力障碍” 重疾保障范畴,而非对孤独症疾病本身的赔付,保险公司混淆疾病与后遗症的赔付边界。
庭审中,团队提交了完整的病历、智力测评报告、医学专业意见,结合保险法条文与同类判例充分论证。最终两案均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合计为当事人争取到保险金 320 万元,部分案件同时豁免了后续全部保费。
当事人家属特赠锦旗:专业破局护权益,罕见重疾终获赔。
案例二:货物运输险空车状态拒赔,一二审全胜,获赔 240 万元
委托人投保货物运输附加三者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空车返程途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以 “事故发生时车辆为空车状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为由拒赔。
陈海云律师团队接手后,围绕保险责任范围展开系统法理论证: 其一,合同整体解释原则:货物运输保险的 “运输过程” 是包含装货、运输、卸货、返程的完整作业链条,空车返程是运输任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不能机械割裂 “载货” 与 “空车” 阶段,否则将实质性限缩保险责任、违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其二,格式条款效力审查:将空车返程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的条款,属于限缩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需举证证明投保时已就该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与说明,未尽提示义务的,条款不产生约束力。 其三,近因与危险程度原则:事故发生在正常运输路线内,车辆危险程度并未因空车状态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以空车为由拒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缔约目的与近因原则。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团队代理意见,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保险责任,向委托人支付保险金 240 万元。
当事人特赠锦旗:法理清晰辨是非,物流保险解困局。
案例三:先天性癫痫拒赔,击穿免责条款,判决胜诉 168 万元
被保险人确诊药物难治性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及手术治疗仍无法有效控制发作,已出现神经功能损害,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 “属于先天性畸形、未达重疾标准” 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
陈海云律师团队介入后,从医学与法律双维度拆解拒赔理由: 第一,“先天性” 不能推定:癫痫病因复杂,特发性癫痫并不等同于合同约定的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保险公司主张免责,应当举证证明疾病属于合同明确免责的先天性范畴,仅以起病年龄早推定先天性,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二,免责条款指向不明:保险合同仅笼统约定 “先天性畸形免责”,未明确列举疾病范围、未明确定义内涵,投保人无法预判保障边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该免责条款因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重疾标准实质判断:被保险人长期患病、药物难治、经手术治疗仍无法控制,已造成神经功能损害,完全符合重大疾病的保障实质。机械套用合同中发作频率、发作类型的形式标准,否认疾病的严重程度,有违公平原则与保险合同目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无效,向被保险人支付重疾保险金 168 万元。
当事人特赠锦旗:深研条款破拒赔,专业维权护民生。
案例四:杜氏肌营养不良罕见病拒赔,一二审全胜,获赔 150 万元
被保险人确诊杜氏肌营养不良症,保险公司以 “投保前未告知发育迟缓、诊断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 为由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一审阶段陈海云律师团队代理当事人全额胜诉,获赔 150 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过程中,团队核心抗辩逻辑清晰: 首先,如实告知边界认定:投保前仅存在发育迟缓的体征表现,并未确诊杜氏肌营养不良症,不属于应当告知的确诊疾病,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后续确诊的疾病倒推投保前的告知义务,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诊断标准与时俱进:保险合同约定的肌电图、肌肉活检等检查方式,属于有创检查,且已不是当前临床医学的诊断金标准。目前基因检测是杜氏肌营养不良症的公认诊断标准,准确率更高、创伤更小。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尊重通行医学诊断标准,不得以与合同约定的检查方式不符为由拒赔。 第三,格式条款无效认定:保险公司机械要求被保险人采用已被临床逐步替代的有创检查,属于不合理加重投保人责任、免除自身保险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该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 同时,团队提交了完整的病历、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材料,证明被保险人已达到严重肌营养不良症的重疾赔付标准。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当事人获赔 150 万元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
当事人家属特赠锦旗:一二审连捷护权益,罕见病险显担当。
专业深耕,让每一份保单都有兜底的力量
四起案件横跨人身险、财产险两大领域,涵盖罕见病、先天性疾病、运输保险等多个高难度细分场景,既有一审定分止争,也有二审维持胜诉,充分印证了陈海云律师团队在保险拒赔领域的专业深度与攻坚能力。
陈海云律师始终认为,保险拒赔案件从来不是简单的法条对抗,而是法律、医学、行业规则的综合博弈。团队坚持 “法律 + 医学 + 保险” 跨学科办案模式,每一起案件都深入挖掘细节、精准锁定突破口,既敢于通过庭审充分辩论争取全额胜诉,也善于在法律框架内通过诉中调解高效落地,最大限度兼顾当事人的权益与效率。
胜诉的案例与当事人的认可,既是陈海云律师团队专业能力的证明,也彰显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在保险理赔法律服务领域的深厚积累。团队将继续深耕保险拒赔赛道,以专业、严谨、高效的服务,为更多身处保险理赔困境的当事人提供维权路径与法律支撑。
陈海云律师 简介
陈海云律师,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保险拒赔事业部创始人,CCTV《法律讲堂》特邀主讲律师,闽江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著有《保险拒赔诉讼实务 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拥有十余年保险纠纷深耕经验,带领 360 余人跨学科协作团队,累计办结保险纠纷胜诉案件 15000 余件,帮助全国投保人追回理赔款总额突破 6 亿元。团队采用全风险代理模式,全国办案、垫付差旅费,100% 代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擅长领域:重疾险拒赔、医疗险拒赔、意外险 / 寿险理赔纠纷、货物运输与财产保险纠纷、互联网保险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