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大连做刑事辩护和民商事案件代理十六年了。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的背景,让我在涉税犯罪辩护中有一些独特的体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涉税犯罪中属于量刑最重的罪名之一。大连民营企业数量多,部分企业在经营中因为进项不足、税负过重,走上了虚开发票的路。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有的只是按照老板指示跑银行、送资料、开发票的普通员工。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和涉案税额直接挂钩。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个罪名的量刑门槛和其他经济犯罪相比要低得多,一旦被认定,后果极重。辩护的核心,在于税额认定是否准确、从犯地位是否清晰、主观明知是否成立。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公司会计受老板指使虚开,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大连一家贸易公司做会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老孙为了抵扣税款,联系了一家开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老孙安排小刘具体经办——把合同、银行流水、送货单这些手续做齐,对接开票公司,把发票拿回来入账。小刘知道这样做有问题,但老孙说“出了事我担着”,小刘为了保住工作,就照做了。后来案发,老孙和小刘都被立案。小刘被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
小刘的母亲找到我,说女儿就是公司里做会计的,怎么做账都是老板安排的。她一个月拿几千块钱工资,虚开的发票抵扣的税款跟她没有关系。她说小刘早就劝过老板别这么做,但老板不听,小刘也没办法。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虚开行为中处于被支配的执行者地位。她不参与虚开方案的策划,不联系开票来源,不决定虚开的金额和方式,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具体经办。小刘拿的是固定工资,和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抵扣的税款没有任何利益关联。在共同犯罪中,她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在公司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她的从属地位。第二,固定小刘和老孙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虚开是老板安排的,小刘只是执行者。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在虚开行为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小刘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她母亲在法庭门口对我说:“张律师,我女儿做会计的,发票是老板让开的,罪不能都让她一个人受。你帮她把道理说清楚了。”
第二个案子:虚开税额认定过高,通过审查真实交易核减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陈,在大连经营一家建材公司。他的公司有真实的进货和销售业务,但部分进项来源不规范,老陈通过中间人取得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老陈虚开的税额较大。如果按这个认定,老陈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
老陈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陈的公司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只是一部分货是从小供应商那里进的,对方开不了专票,老陈才找了别的公司代开。她说这些发票对应的货物都是真实的,不是凭空开的假票。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虚开税额的方式确实存在扩大化的问题。老陈的公司有真实的进货和销售记录,其中一部分发票虽然是从第三方取得的,但对应的货物交易是真实存在的。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有真实货物交易、只是开票主体和供货主体不一致的“代开”行为,在认定虚开税额时应当与完全无真实交易的“暴力虚开”有所区别。暴力虚开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明显更大,而基于真实交易的代开行为,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从宽。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陈公司的进货合同、付款记录、货物入库单、销售合同逐一整理,证明涉案发票对应的货物交易是真实的。经过梳理,属于完全无真实交易的虚开税额,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交易凭证和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虚开税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有真实交易的部分。老陈的量刑档次由此从“数额巨大”降到了“数额较大”,结合认罪认罚和积极补缴税款,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陈的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张律师,我丈夫有错,但买了真货交了真钱,不能和那些开空头支票的一样判。你帮我们把区别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控参与虚开但未实际经手,通过证据审查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赵,在大连经营一家小型运输公司。他的一名客户找到他,说想用老赵公司的名义开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给一定的“管理费”。老赵一开始答应了,但后来经过咨询,知道这是违法行为,就主动联系客户说“这事我不干了”,并且没有实际开过一张票。但他和客户在微信上商量开票事宜的聊天记录,被公安机关在侦查中查获。老赵被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拘留。
老赵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一开始不懂,跟客户聊过开票的事,但后来知道违法就坚决不干了。他说父亲一张票都没开过,公司账上没有一分钱的开票收入。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调取老赵公司的全部开票记录。结果显示,老赵的公司从未向那个客户开具过任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里没有对应记录。第二,调取老赵和客户之间的全部聊天记录。记录显示,老赵在得知虚开是违法行为后,明确向客户表示“这事我不干了,你找别人吧”,时间点在被立案之前。第三,论证老赵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自动放弃”。老赵虽然有过虚开的想法和商量行为,但在实施之前主动放弃了,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后果。按照法律,犯罪预备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自动放弃犯罪的,更应当从宽。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的行为停留在犯意表示和预备阶段,主动放弃且未造成后果,不具有逮捕必要。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赵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老赵出来后,把运输公司的账目重新理了一遍,再也不敢碰虚开的事。他跟我说:“张律师,那次咨询律师问对了。要不是先问了一嘴,现在我就不是站在这里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虚开税额的认定必须严格审查。有真实交易的代开和无真实交易的暴力虚开,法律评价应当有区别。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主观明知和犯罪形态要仔细辨析。停留在预备阶段的、自动放弃的、没有造成后果的,要敢于主张从宽甚至不构成犯罪。第四,认罪认罚、积极补缴税款、初犯,是从宽的基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民营企业经营中风险最高的税务犯罪之一。很多涉案的财务人员只是被动执行者,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有限。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主犯和从犯划清楚,把真实交易和虚假交易区分开,让重罚不滥及无辜。
我是张德华,大连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法律硕士毕业,执业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现担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2020年至2025年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2021年6月被大连市司法局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24年被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区政府特聘为法律顾问。执业十六年来办理了上千件案件,包括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其中代理华夏银行金融借款、担保、破产等系列案件,标的额超三亿元,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遇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张德华 律师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法律硕士
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