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刑事律师张德华:开设赌场罪如何争取从宽

2026/09/14 07:38:12 查看67次 来源:张德华律师

我是张德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大连做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端解决十六年。同时持有注册税务师资格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2024年被大连市沙河口区委、区政府特聘为法律顾问。

开设赌场罪是近年来增长最快的刑事罪名之一。随着网络赌博的蔓延,大量案件从线下实体赌场转移到线上赌博平台,涉案人员也从传统的“开赌场的人”扩展到“网络平台代理”“推广人员”“资金结算人员”等各类角色。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的辩护空间往往在于:当事人到底是“开设者”还是“参与者”、赌资数额如何认定、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什么地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前者量刑远重于后者,轻罪辩护是重要的辩护方向。

今天用十个亲办案例,把开设赌场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案例一】大连某网络赌博代理案——从犯认定争取缓刑

当事人小刘,担任某境外赌博APP的代理,通过社交软件推广拉新,赚取佣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认定违法所得三万余元。我重点论证:小刘仅从事推广工作,不参与赌博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对平台的规则、赔率等核心事项没有决定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小刘系初犯、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

【案例二】大连某“棋牌室”案——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老孙,在大连经营一家棋牌室,提供麻将桌和茶水服务,收取正常的台费和茶水费。公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我重点论证:老孙的棋牌室仅收取正常的台费和茶水费,不参与赌博抽头,不提供筹码兑换服务,顾客之间自行结算输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棋牌室仅收取正常费用的,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大连某“线下赌场”望风人员案——从犯认定

当事人小王,受雇在某地下赌场负责望风。赌场被查后,小王被以开设赌场罪起诉。我重点论证:小王仅负责望风,不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利润分成,拿的是固定工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大连某“网络赌博”资金结算人员案——罪名从“开设”变“帮信”

当事人小赵,受雇为某网络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助平台转移赌资。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我重点论证:小赵仅提供资金结算的辅助服务,不参与赌博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大连某“微信群赌博”案——赌资数额大幅核减

当事人老陈,在微信群里组织“红包赌博”,检察院认定赌资数额达五十余万元。我接受委托后,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赌资计算明细进行逐笔核查,发现其中大量金额属于群成员之间的正常红包往来,不应计入赌资。我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核减意见,最终法院认定赌资为十余万元,老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六】大连某“赌博网站”客服案——不起诉

当事人小李,在某赌博网站担任客服,负责解答用户咨询。被以开设赌场罪立案后,我重点论证:小李仅从事客服工作,不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和管理,对网站的赌博业务不知情,拿的是固定工资,主观上缺乏犯罪故意。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大连某“线下赌场”房东案——主观明知存疑

当事人老周,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他人,后该房屋被用于开设赌场。老周被以开设赌场罪立案。我重点论证:老周仅收取正常市场价格的租金,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不知情,且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用途。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八】大连某“赌博群”群主案——罪名从“开设赌场”变“赌博”

当事人小郑,在微信群里组织朋友进行小额赌博,自己偶尔参与并抽取少量“台费”。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我重点论证:小郑组织的赌博活动规模较小,参赌人员相对固定,不具有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采纳辩护意见,以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案例九】大连某“跨境赌博”推广人员案——从犯认定大幅减轻

当事人小杨,受雇为某跨境赌博平台在境内做推广,通过发传单、拉人头等方式发展会员。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起诉,建议量刑五年。我重点论证:小杨仅从事推广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小杨系初犯、认罪认罚。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十】大连某“赌博机”摆放案——从犯认定

当事人老吴,受雇在某游戏厅摆放和管理赌博机。游戏厅被查后,老吴被以开设赌场罪起诉。我重点论证:老吴仅负责赌博机的日常维护和简单管理,不参与游戏厅的经营管理,不参与利润分成,拿的是固定工资,系从犯。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十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开设赌场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轻罪辩护是重要方向。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帮信罪之间的界限有时并不清晰,精准定性可以大幅降低量刑。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和管理、拿固定工资、仅提供辅助服务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赌资数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是辩护的重要战场。逐笔核查、剔除不应计入的部分,可以显著降低量刑。第四,主观明知的审查不可忽视。仅提供正常服务、对赌博活动不知情的人员,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开设赌场罪和正常经营之间的界限,往往就在“抽不抽头”“经不经营”这两个关键点上。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开设者”和“参与者”、“赌博”和“娱乐”的区别用证据固定清楚,让罪与罚更加准确。

我是张德华,在大连做刑事辩护和民商事争端解决十六年。遇到开设赌场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大连刑事律师张德华:非法经营罪如何争取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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