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例】林智敏律师:果酱包装设计侵权纠纷,侵权方怎么做可以减少大笔赔偿

2026/09/15 11:10:01 查看1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引言

在涉外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实务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设计保护、商标许可人的共同侵权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点。实务中,侵权方常以瓶体属于公有领域设计、仅无偿出借商标、生产规模较小等理由进行抗辩,但该类抗辩能否得到裁判机关采信,需结合全案证据、法律规则及实务裁判口径综合判断。

本案即是典型的涉外仿冒包装设计纠纷,案件涉及多方被告,法律关系交织复杂,对同类案件的实务处理具备较强参考价值,也能为商标许可人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提供借鉴。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相关人员的隐私信息。本案属于涉外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设计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家拥有多家果酱、水果蜜饯、罐头和蜂蜜品牌,系注册于西班牙的百年企业,该公司长期在中国市场销售果酱产品,其本案争议的果酱侵权包装相关商标已在我国核准注册,且该核心商标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驰名商标。

 

案涉产品采用的竖直正六边形(六棱柱)玻璃罐、圆螺纹瓶口,搭配品牌特色的旋盖黑+灰色的金属盖,以及瓶身正面红色边框椭圆形标贴及相关文字、图案组合的包装设计,经过长期宣传推广和市场流通,已具备较高市场知名度,能够有效识别商品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设计”认定标准。

 

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本案共有四位被告,分别为被告一国内某食品公司、被告二陈某(本案的当事人)、被告三孔某、被告四韦某

其中,被告一某食品公司系案涉侵权商品的生产企业,经营范围包含食品生产、销售,其生产的多款果酱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包装设计高度近似的标识,投放线上平台销售;

被告二(本案当事人)陈某系案涉多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将自有商标无偿许可给被告一使用,未直接参与生产销售,但该商标被作为侵权包装设计的组成部分使用;

被告三孔某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名下商标被许可给被告一用于侵权商品生产销售;被告四韦某同样系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其商标亦被许可给被告一用于侵权商品。

 

本案围绕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责任承担范围等核心争议展开抗辩,结合法条规定与实务经验制定针对性抗辩策略。

 

原告诉讼请求

1. 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涉案果酱具有的包装、设计、尺寸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设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销售使用前述侵权包装、设计的商品,消除侵权影响。

2. 判令被告一某食品公司、被告二陈某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10万元;被告三孔某对其中6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四韦某对其中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判令全部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原告方主张,案涉整套包装设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设计,被诉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与原告涉案包装设计高度近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各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同时提交多份公证文书、报关材料、平台销售记录等证据,支撑全部诉讼主张。其核心法律依据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设计等相同或者近似标识的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该条款也是本案审理的核心法律依据之一。

 

被告二(本案当事人)观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观点

本案当事人结合本案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展开针对性抗辩并提交有力证据,兼顾法条适用与实务抗辩技巧,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一,针对原告主张的共同侵权责任,被告二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提出抗辩,共同侵权需具备主观意思联络和共同侵权行为,当事人仅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无偿许可给被告一某食品公司使用,未参与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全流程,未获取任何许可费、分红,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故意,仅凭商标许可行为不能推定共同侵权合意,同时提交商标许可相关说明佐证无利益关联。

其二,针对原告主张的包装设计侵权,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交在先外观专利检索资料,证明涉案瓶体属于公有领域通用设计,原告无权垄断该元素;同时提交食品生产追溯系统截图,佐证被告一生产规模有限,原告诉求的110万元高额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契合实务中法院对赔偿数额裁量需结合侵权情节、获利情况综合判断的裁判口径。

其三,针对原告提交的混淆证据,当事人提出被诉商品与原告产品存在多处细节差异,少数消费者的失误评论不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混淆误认,且原告主张的外币律师费畸高,不应由当事人分担,全程围绕证据瑕疵、主观过错、责任划分展开抗辩,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原告主张的包装设计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各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逻辑严格贴合法条规定与实务裁判标准。

首先,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涉案果酱包装设计,在我国长期稳定销售,销售范围广、认可度高,结合其品牌知名度,该包装设计已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属于法律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设计

其次,被诉侵权商品与原告产品整体视觉高度近似,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混淆效果,各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中,被告一某食品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责任;被告二陈某等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无偿许可给被告一使用,未约束使用方式,且对商品大规模销售情况应当知情,其商标被作为设计元素使用促成混淆结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符合共同侵权的实务裁判规则。

最后,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关于赔偿数额的规定,综合考量商品知名度、侵权情节、维权开支等因素,法院未支持原告110万元全额赔偿诉求酌定如下赔偿方式,合理划分了各方责任,兼顾了法律效果与实务公平,裁判结果贴合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惯例。

 

判决结果

1、四位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原告涉案果酱商品包装、设计相同或近似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某食品公司(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60万本案当事人被告陈某(被告二)承当20万元范围内连带责任;孔某(被告三)、韦某(被告四)分别在其中1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中被告二陈某核心诉求为免除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紧扣《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结合实务中商标许可人责任认定的裁判口径,围绕共同侵权认定、包装设计保护边界、赔偿金额三大核心争议,充分提交证据、展开针对性抗辩,全力论证当事人无侵权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虽法院最终未采纳全部抗辩观点,认定陈某构成共同侵权,但通过有效抗辩,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110万元全额连带赔偿诉求,仅判令陈某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相较于原告诉请,当事人成功减免90万侵权赔偿,避免其承担全额百万级赔偿风险,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达成了务实的办案效果,也为同类商标许可人处理相关纠纷、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实务参考。

 

核心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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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深耕商事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擅长从证据瑕疵、责任划分等角度开展抗辩代理,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办案中注重结合卷宗细节挖掘突破口,客观披露裁判风险,帮助当事人建立合理诉讼预期,不做不实胜诉承诺。其熟悉知产案件证据保全、法定赔偿裁量等实务要点,能针对案件证据现状制定针对性代理方案,为商事主体、商标权利人提供专业合规建议与诉讼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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