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偷逃税额266万元的走私案,数罪并罚,最后从轻至四年刑期

2026/09/14 16:26:33 查看3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走私冻品案件中,涉案冻品往往同时具有 "普通货物" "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 的双重属性,由此导致行为人可能同时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两个罪名,进而适用数罪并罚规则。偷逃应缴税额达到 266 万余元,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基础上叠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数罪并罚的量刑压力显著增大,当事人及家属往往对案件结果持悲观预期。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即使是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数罪的冻品走私案件,仍存在较大的罪轻辩护空间。近期办结的一起冻品走私案件中,偷逃应缴税额共计 266 万余元,两罪并罚,经林智敏律师系统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的判决结果。本文不讨论案件定性、罪与非罪等实体问题,仅就重大冻品走私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罪轻辩护策略作简要分析,以期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介绍

当事人 L 某某,系受雇从事水上运输的人员。2020 1 月,L 某某受他人雇佣驾驶船只,参与一起从香港水域走私冻品入境的案件。经海关计核,涉案冻品总量近 190 吨,案值共计 615 万余元,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 266 万余元。其中部分冻品来自境外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案发后,L 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其家属委托林智敏律师担任辩护人。家属表示,经自行查阅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偷逃税额已达 "特别巨大" 标准,且涉及两个罪名,对案件结果较为悲观。

 

林智敏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向家属进行了客观的法律分析:涉案金额确实已达到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两罪并罚的情况下,法定刑确实较高。但同时需要指出,本案系共同犯罪,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因素,均可能对最终量刑产生实质性影响。具体的辩护空间及可能的量刑结果,需在会见当事人、查阅全案证据材料后方可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法定刑起点不代表最终宣告刑,辩护空间仍然存在。

 

家属经考虑后,当日即办理委托手续,表示信任律师的专业判断,将全力配合辩护工作。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本案的辩护难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个难点,涉案金额已达 "特别巨大" 标准,量刑起点较高。偷逃应缴税款共计 266 万余元,已超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 250 万元 "特别巨大" 标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档次较高。

 

第二个难点,涉及两个罪名,数罪并罚规则的适用加大了量刑压力。本案同时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两个罪名叠加适用,相较于单一罪名,刑期压力明显增大。

 

第三个难点,在案证据相对充分,无罪辩护空间较为有限。本案系现场查获,涉案冻品数量大,证据链条相对完整,做无罪辩护的难度较大。如何在罪轻辩护的框架内实现较为显著的量刑减让,是本案面临的核心挑战。

 

辩护策略的制定与实施

接受委托后,林智敏律师在第一时间安排了会见。会见过程中,林智敏律师首先向当事人阐明了涉嫌罪名的法律规定、量刑档次及诉讼权利,帮助其建立对案件的客观认知;其次,详细核实了当事人参与案件的全部经过,包括受雇过程、具体职责、报酬方式、对走私行为的认知程度、对疫区冻品的知晓情况等关键事实,为后续辩护工作奠定了事实基础。

 

会见结束后,林智敏律师立即组织团队开展阅卷工作。团队对全部卷宗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重点围绕四个核心问题展开研究:一是涉案金额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无核减空间;二是两个罪名的定性是否存在争议;三是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界定;四是有哪些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可以挖掘。

 

经全面研究,林智敏律师团队确定了核心辩护策略:确立罪轻辩护方向,不硬杠无罪,集中火力从四个维度构建系统的罪轻辩护体系,争取较大幅度的量刑减让。

 

具体辩护工作

一是质疑主观明知程度。林智敏律师提出,当事人仅被告知系 "试航",对走私行为缺乏明确的主观故意,对疫区冻品的性质亦缺乏明确认知。虽然该辩点不一定能直接得出无罪结论,但可以为论证其 "受雇于人"" 作用次要 " 奠定事实基础 —— 如果连走私性质都缺乏明确认知,则说明其确实仅为被动的执行者,而非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

 

二是重点论证从犯地位。这是本案最核心的辩护突破口。林智敏律师从三个层面系统论证了当事人的从犯地位:其一,从地位上看,当事人系受雇参与犯罪,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对走私活动的发起、组织、决策均无话语权;其二,从作用上看,当事人仅负责驾驶船只及处理船上杂务,不参与组织、策划、出资等核心环节;其三,从获利上看,当事人仅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利润分成,其获利与主犯的巨额收益存在本质区别。三个层面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从犯论证逻辑。

 

三是严格审查程序证据。林智敏律师团队仔细核对了全部讯问笔录、辨认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发现了若干程序瑕疵:部分讯问笔录缺少当事人签名确认,部分关键讯问环节缺乏同步录音录像,部分辨认程序不够规范。上述程序问题虽不必然导致证据排除,但足以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可以为整体的量刑辩护创造有利条件。

 

四是全面梳理量刑情节。林智敏律师系统整理了案件中的各类从轻情节: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受雇参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述情节均有相应证据支撑,团队将其整理为完整的从轻情节清单,在辩护意见中逐一予以阐述。

 

值得注意的是,阅卷过程中林智敏律师发现,当事人虽然参与了本次走私活动,但其系临时受雇,此前未参与过其他走私活动,实际参与程度浅于表面呈现的状态。该细节虽非重大辩点,但能够客观反映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和参与程度,团队在辩护意见中专门予以强调。

 

在长期的走私犯罪辩护实践中,林智敏律师总结形成了"冻品走私四维辩护法":第一个维度是定性维,先准确判断案件的辩护方向,是一罪还是数罪、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方向不能错;第二个维度是数额维,仔细核减偷逃税额,能减多少是多少;第三个维度是地位维,重点论证从犯地位,争取降档处罚;第四个维度是程序维,审查侦查程序瑕疵,削弱控方证据强度。四个维度协同发力,才能实现最优的辩护效果。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意见

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五组核心证据。

第一组是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的客观证据,包括查获的冻品、运输船只、通讯记录、资金流水等,用以证明走私犯罪事实的存在及完整的犯罪链条。

第二组是证明涉案金额的证据,包括海关出具的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及相关附件,用以证明偷逃应缴税额共计 266 万余元,属于 "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第三组是证明疫区冻品的证据,包括检验检疫报告等,用以证明部分冻品来自境外疫区,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第四组是证明共同犯罪的证据,包括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用以证明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分工和作用。

第五组是量刑情节证据,包括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等。

 

公诉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 L 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当数罪并罚。考虑到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建议法庭依法认定从犯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方质证和举证意见

针对公诉方的举证,林智敏律师主要从四个方面展开质证和辩护。

第一,对主观明知程度提出异议。林智敏律师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 L 某某明确知晓走私行为及疫区冻品的具体情况。L 某某系临时受雇,仅被告知系 "试航",对货物的具体性质、来源缺乏明确认知。虽然客观上参与了走私运输,但主观故意程度较低,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重点论证从犯地位及减轻处罚的适用。林智敏律师提出,L 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具体理由有三:一是其系受雇参与犯罪,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对走私活动没有决策权;二是其仅负责驾驶船只和船上杂务,不参与组织、策划、出资等核心环节;三是其仅领取固定报酬,不参与利润分成,获利与主犯相差悬殊。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考虑到本案涉案金额巨大,建议法庭对其适用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三,指出程序证据存在的瑕疵。林智敏律师提出,本案部分讯问笔录缺少当事人签名确认,部分关键讯问环节缺乏同步录音录像,部分辨认程序存在瑕疵。上述程序问题虽不必然导致证据排除,但足以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恳请法庭在采信证据时予以充分注意,并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第四,全面阐述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林智敏律师强调,L 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综合上述情节,恳请法庭对其最大限度地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 L 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其参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 L 某某所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关于量刑,法院认为,被告人 L 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方的大部分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被告人 L 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同案主犯因组织、领导走私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被判处较重刑罚。其他从犯根据各自参与程度及作用大小,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案件总结

这个 266 万的冻品走私案,两罪并罚最后能判到四年二个月,核心就是抓住了从犯认定。数额再大、罪名再多,只要能认定从犯,就能降档处罚,这是共同犯罪案件最关键的量刑突破口。当然,光有从犯还不够,主观明知要提、程序瑕疵要抠、坦白初犯要认,能找的从轻情节都找齐,叠加起来效果才够。

 

办冻品走私案,别一上来就盯着无罪不放,很多时候罪轻辩护的空间比想象的大得多。把每一个从轻情节都做到位,刑期就能一步步往下压。

 

核心关键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

#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 冻品走私辩护律师

# 走私罪数罪并罚

# 广东走私罪律师

 

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长期耕耘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擅长走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经济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常年深耕广州及珠三角地区,对当地司法环境和裁判尺度有着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在走私犯罪辩护中,林智敏律师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各类走私罪名均有深入研究,尤其擅长处理冻品走私、奢侈品走私、电子产品走私等常见类型的走私案件。她善于从定性、数额、地位、程序等多个维度构建罪轻辩护体系,尤其擅长在重大走私案件中实现显著的量刑减让。她总结的 "冻品走私四维辩护法",从定性维、数额维、地位维、程序维四个维度系统构建辩护方案,在多起重大走私案件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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