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后当事人拒供,网络多账号引流介绍卖淫案成功争取刑期大幅降低

2026/09/14 16:25:21 查看2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借助社交软件远程撮合的网络介绍卖淫,是涉黄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的类型。该类案件电子取证通常较为完备,定罪基础相对稳固。本案当事人W某某被逮捕后,拒不供述涉案事实,对诉讼持对抗态度,无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开展法律释明,缓和当事人的对抗心态,推动其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家属完成全部违法所得退缴,再与检察机关开展多轮量刑协商,实现刑期下调,取得符合当事人W某某预期的处理结果。下文结合真实案卷办理过程,梳理该类网络涉黄刑事案件的辩护实务要点。

 

案情介绍

本文已做全面脱敏处理,隐去全部具体办案机关及涉案人员隐私信息。

本案属于跨地域网络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当事人W某某伙同其他同案人员,注册多款社交平台账号,在网络发布招嫖信息,线上完成嫖客与卖淫人员的居间对接,从每一笔嫖资中抽取分成。W某某在一处地点操作全部网络账号,实际卖淫嫖娼交易发生于异地的公寓、客栈类场所。

 

W某某被抓获初期,对涉案事实不予认可,审讯阶段对抗情绪明显。侦查程序终结后,全部证据固定到位,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资金流转流水、多名证人证言均已完成调取收集。当事人无刑事前科,家庭内有患病长辈、在校子女,存在一定生活压力。家属在当事人被执行逮捕之后,委托我们介入本案辩护。

 

案件难点与办案策略

案件难点:第一,当事人逮捕归案后拒不供述,抵触诉讼程序,直接错失认罪认罚从宽这一法定量刑优待;第二,全案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交易记录完整齐备,案件定性层面可供无罪辩护的空间有限,辩护工作只能围绕量刑情节推进;第三,审查起诉阶段初期,检察机关出具两年的量刑建议,推动量刑下调存在不小沟通阻力。

 

接受家属委托,我们第一时间安排多次会见。会见时没有单纯宣读法律条文,而是把卷宗内已查实的客观证据向当事人逐项拆解说明,如实告知拒不认罪对应的程序后果,消解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与对抗情绪。完成完整阅卷,逐一核对介绍人次、违法获利金额、网络账号使用记录,确认本案定性没有辩护突破空间。

 

同步与家属沟通,说明退缴违法所得在量刑协商中的实务价值,推动家属代为全额退缴涉案违法收益。整理初犯、家庭客观负担等酌定情节,撰写书面法律意见,检索本地同类生效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材料,主动与承办检察官开展多轮沟通。

 

【办案实操方法】针对逮捕后拒不供述的当事人,采用证据导向型会见沟通思路,摒弃空洞劝导,将流水、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转化为当事人可以理解的案件事实,区分合理事实辩解与拒不认罪的界限;引导当事人可以保留对部分细节的辩解,在自愿基础上考量认罪认罚,同时把握退赃提交时机,将退赃凭证与法律意见一并递交办案机关,夯实量刑协商的事实依据。经过持续沟通,当事人态度发生转变,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将量刑建议调整为一年六个月。

 

质证环节与法院观点

公诉方举证和质证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全套卷宗证据,包含电子数据鉴定材料、社交软件聊天记录、资金交易流水、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实当事人伙同他人利用多个网络账号实施介绍卖淫行为。公诉方同时说明,当事人逮捕阶段拒不认罪,经我们团队介入沟通引导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家属亦完成全额退赃,提请法庭参考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作出裁判。我方对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案裁判法律依据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辩护方我方质证和举证

本次庭审不针对罪名进行抗辩,质证焦点全部围绕量刑情节展开。提出当事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经辩护人沟通引导后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代为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同时提交材料说明当事人家庭存在实际生活负担,请求法庭综合考量各项从宽情节。本案未提交新的独立客观证据,全部辩护意见均基于卷宗已确认事实以及酌定情节展开。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查明,本案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从宽意见,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同时结合本案系借助网络多账号引流、多次促成卖淫交易,存在线上传播风险的案件特点,采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涉案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作出没收处理。

 

判决结果

我方当事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作案手机予以没收。(结合本案网络多次介绍卖淫的行为规模,检察机关最初拟建议两年有期徒刑;经律师介入引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综合各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最终获得从轻判决。)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案卷材料载明其余同案人员另案处理,不在本次判决中一并审理,其余人员处理结果以对应生效裁判文书为准。

 

案件总结

网络介绍卖淫类案件,一旦客观证据完整固定,无罪辩护的现实空间有限。当事人逮捕之后仍坚持拒不认罪,会直接丧失认罪认罚制度带来的法定从宽待遇。律师会见除了解案情之外,同样承担证据释明与心理疏导的作用。

 

认罪认罚并不等同于完全放弃细节层面的合理辩解,但需要配合退赃这类实际悔罪行为,才有望在量刑协商中争取有利结果。家庭困难仅属于酌定从轻情节,不宜高估其对刑期的影响幅度,辩护工作应当以法定量刑情节为核心,客观管理当事人与家属的心理预期。不同个案的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不宜直接照搬本案辩护思路。

 

核心关键词

# 广州介绍卖淫罪辩护# 网络介绍卖淫罪律师# 逮捕后认罪认罚协商# 涉黄刑事办案实务# 介绍卖淫罪从轻判决# 刑事退赃量刑辩护

 

作者标注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先后参与清华大学法学院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广东省律师协会法宣人才高级研修班专项深造。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走私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法院值班律师、司法局法律援助常驻律师,持有 ISO37301 企业合规审核员资质与基金从业资格。

 

擅长办理网络刑事犯罪、经济类刑事犯罪、涉黄类刑事案件,熟悉本地司法机关取证习惯与裁判尺度,办案注重会见沟通、阅卷梳理以及检法各阶段的量刑协商工作。面对逮捕归案后拒不认罪的当事人,会依托卷宗客观证据开展释法沟通,厘清事实辩解和拒不认罪的边界,推动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评估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结合退赃退赔等悔罪表现争取量刑从宽空间。

 

办理案件过程中不会迎合家属不切实际的期待,如实向当事人及家属披露案件证据现状和辩护边界,充分挖掘案件当中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检索同类生效裁判并配套提交法律意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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