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泽良律所突破主观明知抗辩,助力获缓刑

2026/09/16 15:11:46 查看8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在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这样的困惑:只是帮人转了一笔钱、取了一次现,怎么就被认定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了?这到底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还是刑事犯罪?法律上如何界定“明知”与“应知”,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根本区别。


核心法律原则在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系犯罪所得为前提,不能仅凭客观上的转账或取现行为就推定其有罪。本案中,当事人身处杭州,因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被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精准抓住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核心突破口,最终助力当事人获得缓刑。


当事人王某某,杭州某企业普通职员。2023年初,王某某的一位朋友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用王某某的银行卡走几笔账,并承诺给予少量好处费。王某某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借给对方使用。此后,对方又让王某某帮忙到银行柜台和ATM机取现数次,累计金额二十余万元。王某某并未深究资金来源,只觉得是朋友间的帮忙。


2023年4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入了王某某的银行卡,随后将其抓获。到案后,王某某才得知,自己借出的银行卡被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赃款,其取现行为也被认定为协助转移犯罪所得。


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客观上为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随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面对突如其来的刑事追诉,王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无助,他反复强调自己确实不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来的,只是帮朋友一个忙,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


王某某的家属在焦虑中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在黄金救援37天内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借卡、取现的经过,并迅速梳理全案证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出借银行卡并多次协助取现,且收取了好处费,应当知道资金来路不正,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而王某某则坚称自己从未询问过资金来源,朋友只说是生意周转,自己完全没有想到会涉及犯罪。


泽良刑事律师在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后,发现了几个关键突破点。第一,王某某与朋友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始终以“生意周转”“货款”等名义借用银行卡,从未提及诈骗或违法犯罪,王某某也未获得与涉案金额相匹配的高额报酬,仅收取了少量烟酒和几百元好处费,这与其“明知”的推定存在矛盾。第二,王某某取现的时间、地点均较为随意,没有刻意规避监控或采用隐蔽手段,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典型的规避侦查特征。第三,王某某在到案后第一时间如实供述了借卡和取现的全过程,没有隐瞒和串供,认罪态度良好。


基于以上分析,泽良刑事律师制定了以“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为核心,同时积极争取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辩护策略。一方面,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指出认定王某某主观明知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其行为更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但即便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较轻。另一方面,指导王某某家属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并固定了王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等量刑情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了多轮沟通,就案件定性、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及量刑建议充分交换意见。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泽良刑事律师则围绕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展开辩护,强调王某某系被朋友利用,其认知能力有限,且未从中获取暴利,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同时提交了退赔凭证、谅解书、社区表现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综合考虑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泽良刑事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王某某长舒了一口气:“如果不是遇到泽良刑事律师,我可能真的要在里面待上一年半,现在能缓刑,我一定吸取教训,再也不会随便把银行卡借给别人了。”


刑事案件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未来,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走向。如遇刑事法律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把握黄金救援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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