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广州城市通勤规模大,大量务工人员上下班骑电动车、乘坐交通工具往返住处与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但是广东地区对于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有本地的裁判口径,很多网络信息说法混杂,很容易误导当事人。
本案当事人为广州天河区某服务业企业员工,下班骑电动车返回租住的住处途中,遭遇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造成胫骨、腓骨开放性粉碎骨折。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机动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同时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一边处理交通事故,一边准备工伤维权。当事人在网络查阅信息,看到部分外省案例宣传可以拿到 “交通事故 + 工伤双重全额赔偿”,于是预期两份赔偿全部拿满。但是咨询部分本地法律人士,又告知广东地区不是完全双重赔偿,部分项目会进行抵扣。当事人陷入困惑,不知道哪些项目可以拿两份,哪些项目会抵扣,担心维权方向搞错,最后少拿赔偿。同时,肇事司机保险额度有限,对方实际赔付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当事人担心如果先打交通事故,实际拿不到多少钱,会直接影响工伤这边的待遇。面对两套程序,不知道孰先孰后。为了避免自己操作出现重大失误,当事人委托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一体化处理交通事故与工伤维权。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 在广州,上下班通勤交通事故同时认定工伤,是否可以照搬外省模式拿到全部项目双重赔偿,广东省本地裁判规则如何区分可兼得项目与抵扣项目。
- 侵权案件判决金额很高,但是肇事方实际执行回款很少,工伤补差是按照判决书金额算,还是按照当事人实际到手赔偿金额计算。
-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维权程序上优先处理交通事故,还是优先推进工伤认定。
- 哪些赔偿项目不参与抵扣,可以同时从交通事故和工伤两处分别取得。
- 如果肇事方赔付能力不足,如何最大化保障工伤这一边的权益,弥补侵权这边拿不到钱的缺口。
三、办案思路与代理工作
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结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广州中院大量生效裁判,厘清广东竞合案件裁判规则:人身损害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失不可以重复获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专属待遇,不受交通事故赔付影响;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人身损害专属,工伤不支持。本案采取 “工伤程序优先推进,交通事故同步跟进,区分抵扣项目和兼得项目” 的整体办案策略。
第一,优先快速推进工伤全流程。团队第一时间整理交通事故认定书、居住证明、通勤路线证明、劳动关系证据,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尽快拿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续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先把工伤这边的伤残等级固定下来。不把交通事故诉讼的结果作为工伤的前置条件,避免因为交通事故审理周期长,耽误工伤的时效与鉴定时机。
第二,区分不同赔偿项目,厘清哪些可以兼得、哪些需要抵扣。逐项梳理:工伤项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不因交通事故获赔而扣减;已经在交通事故当中实际获赔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不能重复在工伤当中再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人身损害项目,工伤保险体系不予赔付。同时明确:补差基数以当事人实际收到的侵权赔偿款为准,不是交通事故判决书载明的账面数字。就算判决书判的金额很高,如果肇事方没有钱执行不到位,没有实际到账,则不进行抵扣。
第三,同步跟进交通事故案件,锁定实际可执行金额。团队协助当事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协商或者诉讼,一方面向肇事方以及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全部赔偿,另一方面重点关注后续执行回款情况。如果对方保险额度不足、司机个人偿付能力有限,做好执行不能的预案。
第四,劳动仲裁阶段精准设计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时,完整主张工伤全部法定待遇,同时把已经实际收到的交通事故当中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报实销类项目予以扣减;而三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就业补助金完整全额主张,不作任何扣减。开庭同时提交广东本地同类生效判例,辅助仲裁庭准确适用本地裁判口径。同时预留调解方案,推动工伤这边的赔偿优先落地,弥补交通事故回款不足的风险。
四、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顺利取得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诉讼当中,保险公司赔付一部分款项,肇事司机个人部分履行能力有限,有一部分判决金额无法执行到位,当事人实际到手交通事故赔偿 16.1 万元。
劳动仲裁阶段,仲裁庭采纳团队的法律观点:一次性伤残相关补助金不参与抵扣,仅对当事人已经实际拿到手的医疗费、护理费部分做扣减。核算工伤全部法定待遇总额 28.4 万元,扣减已经实际获赔的实报实销类项目之后,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过仲裁调解,企业将工伤项下差额赔偿按期足额支付至当事人账户。当事人实现两套法律框架之下合法权益最大化,案件实质回款结案。
五、实务启示
网络上大量工伤交通事故双赔案例多来源于其他省份,每个省份地方性法规不一样,千万不要直接拿外省的判决预期套用到广州、广东的案件当中。广东地区不是全部项目双重赔偿,部分实报实销类的物质损失不能重复拿;但是三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就业补助金属于工伤专属待遇,不受交通事故赔付影响。
非常关键一点:补差是看实际到手多少钱,不是判决书写多少钱。如果肇事方没钱,判决书金额再高拿不到,那么工伤这边依旧要足额赔,不会拿纸面判决数字来抵扣。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这点,一味死磕交通事故,耽误工伤认定一年时效,最后两头受损。实务建议,工伤认定不要等交通事故结案,工伤程序可以同步甚至优先推进。
风险提示:上下班交通事故申请工伤,必须拿到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认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工伤认定一年时效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算,不要等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才启动工伤。
免责声明:本案例为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亲办脱敏案例,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证据、案件事实以及当地裁判尺度。
关于我们:泽良(广州)律师事务所工伤专项团队熟悉广东工伤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案件裁判规则,处理大量广州通勤交通事故类工伤案件,帮助当事人厘清待遇边界,实现权益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