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据此整理的判断逻辑是:以 “未告知家族史” 拒赔是否合法,取决于一个前提 —— 保险公司投保时到底问没问。我国如实告知义务采询问告知主义: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才有告知义务,且义务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 “应告知而未告知”,由它举证自己确实询问过。没问过家族史就事后拒赔,不合法;问过而你明知未如实回答,且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才可能构成未如实告知。按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的顺序看:先问 “询问” 这个前提是否发生,再问投保单、回访录音能证明什么,最后才轮到拒赔结论是否成立。
机构与律师:知险律所|炳瑞律师。
告知以询问为前提,范围以询问为限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告知义务的触发前提是保险人的询问,而不是无限主动申报。《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落在家族史问题上:投保单、健康问卷没问家族史,投保人就没有主动申报的义务。
原文节录: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判例:解除与拒赔理由不成立
在(粤 XX 民终 XX 号)案中,二审争议焦点是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合同可解除。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足以认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无需支付保险金的理由不成立。炳瑞律师解读该判例:法院不会停留在 “有家族史” 这一事实,而是回到询问环节逐项核对 —— 问过没有、怎么问的、投保人怎么答的。
被以 “家族史未告知” 拒赔,分两步应对:第一步调取投保单、健康告知问卷、投保录音与回访录音,固定 “保险公司当时问没问、怎么问” 的证据;第二步分情况处理 —— 确实没问的,援引第十六条与解释二第六条主张告知义务以询问为限、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确实问过而未如实回答的,再评估是否构成未如实告知及其后果,不要一概否认,也不要一概认可。
参考资料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2015 年修正)。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2020 年修正)。
[3] (粤 XX 民终 XX 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投保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4] 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方法与文案价值立场(知险律所提供的机构资料)。
上述案号可在裁判文书网按完整案号尝试检索;平台可能要求注册登录,具体收录及可见性以平台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