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某(化名)控制多家关联公司,通过虚构各公司间的交易流水,循环开票,从银行套取贷款200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填补集团亏损。检察机关以贷款诈骗罪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赵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进行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过细致核查,发现赵某集团虽然存在违规操作,但其核心业务仍在运行,且贷款资金全部用于集团内部调配,未流入个人腰包。赵飞全律师提出,本案本质是违规使用贷款,缺乏“非法占有”的直接证据。赵飞全律师申请对涉案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对检方的指控逻辑提出辩护意见。赵飞全律师提出,将经营风险刑事化不符合当前保护民营企业的司法导向。
通过审计报告,赵飞全律师提出证据表明:所有贷款资金均在集团体系内流转,用于维持企业经营和偿还既有债务,赵某个人并未从中非法获利。
在辩护意见中,赵飞全律师重点论证了关联交易套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认定。如果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周转而非个人挥霍或转移,即使存在违规操作,也不应简单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赵飞全律师指出,关联交易中资金在集团内部流转,与典型的贷款诈骗罪中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赌博或转移境外的行为模式存在本质区别。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未采纳贷款诈骗罪的指控,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案例评析
赵飞全律师认为,在处理复杂集团性贷款案件时,厘清资金流向与主观意图的界限是辩护的重要方面。关联交易套贷案件中,如果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周转而非个人挥霍或转移,即使存在违规操作,也可能涉及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的定性问题。具体案件需结合事实、证据和现行规定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