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出售富余票的税款损失怎么认定

2026/09/17 22:14:34 查看12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先弄明白:出售富余票,为什么争议这么大

很多家属和当事人第一次听到“出售富余票”这个词时,第一反应是“这不就是卖发票吗”。但刑事辩护要做的,恰恰是把这种模糊的印象拆开来看。简单来说,富余票是指企业在真实进货后,因为下游消费者不要发票,导致进项税额有富余,从而把发票开给没有真实交易的第三方。问题在于,开票行为本身和税款损失之间,到底隔了几步,这直接决定了一个案件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还是逃税,甚至可能不构成刑事犯罪。关于这一点,我们团队之前办理虚开案件时就反复向办案机关强调过,阶段不同,定性就完全不同。作为一名专注杭州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认为这类案件最怕的是一开始就按虚开罪的惯性往前走。

税款损失不在开票环节,而在抵扣环节

结合案例来看,甲购进一批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卖给消费者时不开票,再把富余的发票额度开给乙。很多人直觉上认为,甲一开票,国家税款就少了。这个直觉在法律上是不准确的。甲开票的额度受到其进项税额的限制,开票行为本身不会让甲的应纳税额凭空增加,也不会直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真正的风险在于乙拿到发票后怎么用。如果乙用于进项抵扣,且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那损失才在这个环节显现;如果乙只是把发票作为成本票处理,没有用于抵扣,那么损失就不是因骗抵造成的。实践中,我们团队分析这类案件时,第一步就是让助理把所有受票方的抵扣记录单独拉出来,弄清楚每一张发票的实际用途,再谈定性。这个动作看着基础,但恰恰是很多案件辩护空间的分水岭。

无骗抵目的的出售富余票,不应按虚开罪处理

刑法第205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中越来越强调以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功能骗抵税款为目的。如果受票方接受发票的目的只是少缴税,而不是骗抵,那更接近逃税的范畴。全国法官培训教材里也提到,开票方和受票方不具备骗抵目的的,不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共犯处理。这个观点对辩护来说很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与此同时,甲作为有真实经营的实体企业,偶尔出售富余票的行为,也不应轻易认定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们团队内部曾为一个类似案件争论到很晚,白板上写满了两种定性路径的推导,最后决定把重点放在“损失是逃税造成的,还是骗抵造成的”这条主线上。说实话,这类案件的定性空间比很多人想象的要大,但前提是介入不能太晚,尤其是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再想调整方向,难度就高了不少。

出售富余票被刑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如果家人因为出售富余票被刑事拘留,家属最容易慌乱,也最容易做错决定。第一步不是到处托人问“能不能判缓刑”,而是先弄清楚案件目前在哪个阶段,发票的开票方是谁、受票方有没有抵扣、抵扣了多少。很多当事人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连拘留通知书上写的是什么罪都分不清,这很正常。但取保候审的黄金窗口往往就在拘留后的头一段时间,案件一旦到了检察院,能争取的空间和方式就完全不同。认罪认罚制度本身,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接触都不太明白它的运作方式,什么阶段签、怎么签、签了之后量刑建议怎么变,每一步都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这类难题,不确定下一步该怎么办,可以把情况告诉我。我们团队会先帮你做一次完整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处在哪个节点、下一步最有利的选择是什么。

回到这类案件的核心:出售富余票的税款损失,应认定在受票方实际抵扣的环节,而不是开票环节;受票方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开票方也不具有该目的时,就不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理,而更接近逃税的评价范围。家属要做的,是尽早把开票方、受票方的抵扣记录和金额梳理清楚,在侦查、审查起诉的每个节点上判断最有利的方向,而不是一开始就顺着虚开罪的惯性往前走。

常见问题

出售富余票被刑拘,家属第一步做什么?

先确认罪名和办案单位,弄清楚开票方、受票方以及是否实际抵扣。刑事拘留后不久是取保候审的关键窗口,建议尽快让专业律师介入梳理案情。

出售富余票一定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不一定。如果受票方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开票方也不具有该目的,实务中更可能按逃税处理,甚至不构成虚开罪。税款损失发生在抵扣环节,需结合具体用途判断。

出售富余票涉案金额比较大,能争取不起诉吗?

有可能。关键在于损失阶段、损失金额和损失方式的认定。如果损失不是因骗抵造成,或者受票方未实际抵扣,辩护空间会明显增加,但需尽早介入审查证据。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
  • 全国法官培训教材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论述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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