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结论:税务局说的"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本不是一回事。
刑法上的虚开,不看"票货对不对得上",核心看三件事:有没有虚构交易、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开票不规范、挂靠经营、如实代开,只要没骗税、没造成税款损失,就只是行政违法,到不了刑事。
下面把这条界线讲清楚。
一、行政虚开 vs 刑事虚开:核心区别在哪
1. 税务口径的虚开(行政违法)
只要开票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税务上都可能叫"虚开":品名开错、数量有出入、开票主体与交易主体不一致……后果是补税、滞纳金、罚款,最重是税务行政处罚,不留案底。
2. 刑法口径的虚开(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实践中,入罪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没有真实交易基础,完全虚构业务;
主观上以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为目的;
客观上实际造成了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2024 年 3 月 20 日起施行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进一步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这一条,是很多案件的转折点。
二、3 种高频争议场景,到底算不算刑事?
1. 挂靠经营开票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对外经营、由被挂靠方开具专票,有真实货物、被挂靠方如实申报纳税的,一般不以刑事虚开认定。实践中,只要能提供真实供货、收货、资金真实走账的证据链,认定空间就很大。
2. 如实代开
有真实交易,自己无法开票,找第三方代开等额发票,金额、税额与交易完全对应,开票方如实申报的,属于行政违法层面问题,不构成犯罪。注意:多开的部分才可能被认定为虚开,等额部分不算。
3. 对开、环开专票
企业之间互开专票,目的是虚增业绩、冲流水、便于融资,双方都没有申报抵扣、国家税款没有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类案件的关键,是把"没有骗抵目的、没有税款损失"这两点用证据固定下来。
三、律师阅卷第一步:3 步判断是不是刑事虚开
第一步,查交易真实性。 合同、物流单、入库单、验收单、出入库记录——有没有真实的货物或服务。
第二步,查税款损失。 开票方有没有申报纳税?受票方有没有实际抵扣?国家税款到底有没有损失?这是最硬的一项客观标准。
第三步,查主观目的。 是为了骗抵税款,还是为了走账、融资、平账?资金流向、账务处理、业务背景,都是判断依据。
结语
税务认定只是行政认定,不是刑事判决的依据。很多案件在税务稽查阶段就有专业介入的空间,完全可能挡在刑事门外。关键不是"票开得规不规范",而是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和实际造成的税款损失。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北京市华泰(大兴区)律师事务所 张嵩磊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