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目的犯,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平账、走账而开票,未实际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明确: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同样强调本罪须以骗取税款为目的。
司法实践中,4 种情形通常推定具有骗税目的:
1、完全无货虚开,资金空转,纯粹卖票买票;
2、开票后走逃、失联、不申报纳税;
3、明知对方为空壳公司仍大量买票抵扣;
4、大量虚开后销毁账簿、隐匿凭证。
上述情形属于事实推定而非法律拟制,有相反证据即可推翻。
5 类证据可推翻推定:
真实交易证据;如实纳税证据(开票方全额申报、税收未减少);资金真实去向证据;交易目的证据(融资、虚增业绩、平账);行业惯例证据(挂靠经营、如实代开)。
实务提示:
讯问笔录的表述对案件定性影响重大。承认"开票不规范"属于行政违法层面的陈述,与承认"骗取税款"性质完全不同,签署笔录前应谨慎核对表述,建议讯问前咨询专业律师。辩护阶段应尽早围绕交易真实性、纳税申报情况、资金流向、开票目的四条主线收集固定证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