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十级伤残鉴定争议案:泽良交通事故律师突破鉴定异议,助力获赔二十八万元

2026/09/24 15:47:37 查看1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最关心的往往不是责任怎么划分,而是自己受到的伤害能不能被客观评定、能不能拿到与之匹配的赔偿。现实中,伤残鉴定结论常常成为双方拉锯的焦点:保险公司认为伤情达不到伤残等级,伤者却因后遗症长期无法正常工作生活。伤残等级每差一级,赔偿金额可能相差数万元乃至十余万元,鉴定争议因此成为交通事故人伤案件中绕不开的核心问题。


伤残鉴定的本质,是用医学与法学的双重标准,对伤者未来生活与劳动能力受损程度作出法律评价。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在丽水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正是围绕十级伤残鉴定结论展开攻防,最终帮助当事人拿到了合理赔偿。


李某,丽水市人,在一家企业从事后勤工作。某日傍晚,李某骑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市区一处交叉路口时,与一辆右转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倒地受伤,当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诊断,李某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半月板损伤,住院接受手术治疗,出院后仍需长期康复训练。交警部门认定,小型客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


治疗结束后,李某左膝关节活动明显受限,上下楼梯吃力,阴雨天疼痛加剧,无法长时间站立或行走,原工作岗位也难以继续胜任。李某家属与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保险公司在垫付部分医疗费后,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提出异议,认为李某的伤情恢复情况尚可,不构成伤残,只愿意按照未达伤残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赔付。双方多次沟通未果,赔偿事宜陷入僵局。


保险公司主张,李某的膝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规定的十级伤残标准,且李某自身存在既往膝关节退变,伤情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存疑。李某则感到十分委屈:自己受伤前行动自如,术后却连正常走路都受影响,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压低赔偿,让他不知道该如何继续维权。经人介绍,李某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咨询,并正式委托代理索赔事宜。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李某的左膝关节损伤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以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能否成立。


接受委托后,泽良交通律师迅速展开工作。第一个关键突破点,是重新梳理李某的完整医疗记录。律师发现,李某出院后的康复病历中多次记载膝关节屈伸活动受限、行走跛行等内容,但保险公司仅依据早期出院小结作出判断,忽略了后续康复阶段的客观体征。律师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关于四肢大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规则,认为李某的情况具备申请伤残鉴定的基础。


第二个突破点,是应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既往病史抗辩。律师调取了李某受伤前的体检资料,未发现膝关节功能障碍的记录,同时结合手术记录中关于半月板损伤与骨折的记载,论证事故外力与损伤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削弱保险公司“自身疾病参与”的减责主张。


第三个突破点,是赔偿项目的精准核算。律师指导李某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请假证明、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材料,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逐项固定,避免保险公司在单项金额上做文章。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重点做了三方面工作:其一,整理从急诊、住院到康复的完整病历链条,确保鉴定材料连贯;其二,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最终结论为十级伤残;其三,针对保险公司可能申请重新鉴定的策略,提前准备了康复科医生的诊疗说明和影像资料对比,强化鉴定结论的医学支撑。


办案过程中,律师预判保险公司会围绕鉴定程序、既往病史和赔偿标准提出多重异议,因此决定在鉴定结论出具后及时提起诉讼,通过司法程序固定伤残等级和赔偿基数。庭审中,保险公司果然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李某的膝关节功能丧失未达十级标准,并申请重新鉴定。我方回应指出,原鉴定机构具备合法资质,鉴定过程符合程序规范,鉴定意见与康复病历、影像资料相互印证,不存在应当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我方意见,未准许重新鉴定,并确认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事故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二十八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律师持续跟进赔偿款到账情况,确保款项及时支付到位。


拿到赔偿款后,李某感慨地说:“受伤以后我一直担心以后的日子怎么办,是泽良交通律师帮我一步步把该拿的赔偿要了回来。”


(本文由泽良律师事务所交通团队整理,仅供参考,个案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