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辩护中,最核心的争议往往不是当事人有没有经手那笔钱,而是当事人是否“明知”这笔钱来路不正。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只是正常做生意、正常出借账户,甚至只是帮朋友转了一笔款,就被推到了刑事追责的边缘。一旦“明知”被推定成立,量刑往往与上游犯罪的数额直接挂钩,后果远超当事人当初的想象。
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认定掩隐罪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本案中,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接手一起掩隐罪案件,通过梳理资金流向、交易背景与当事人认知能力三条线,突破了办案机关对“明知”的推定,最终帮助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
当事人王某某,杭州某企业员工,平时收入稳定,生活规律。2024年下半年,王某某的一位朋友提出,因自己账户受限,希望借王某某的银行卡接收一笔货款,再帮忙取现转交。王某某碍于情面答应。此后数月内,该账户陆续有几笔资金进出,累计金额数十万元,王某某按朋友指示取现后交付。
不久,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发现部分被骗资金流经王某某的账户,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王某某到案后反复说明,自己只是帮朋友周转,从未参与任何诈骗活动,也不知道这些钱是犯罪所得。但办案机关认为,账户短期内有多笔大额资金快进快出,明显不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资金异常,据此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
王某某感到非常委屈。他觉得自己只是帮了一个忙,既没有从中获利,也没有参与上游犯罪,却要背上刑事罪名。家属也一时不知所措,不知道这样的案子还能不能说得清楚。经人介绍,家属找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希望律师能尽快介入。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可以归结为一句话:在当事人辩称不知情的情况下,能否仅凭账户资金异常流转,就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
接手案件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王某某,详细了解其与朋友的交往过程、借卡缘由、取现经过以及是否收取好处费。律师发现,王某某与朋友系多年相识,对方以“账户被冻结、急需周转”为由借卡,理由在日常交往中具有一定合理性;王某某本人未从中获取任何报酬,取现后如数交付,没有截留或分赃行为。
基于此,律师确定了三个关键突破点。第一,主观明知的认定不能仅靠客观推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掩隐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习惯、资金去向、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不能仅因账户流水异常就当然推定。第二,王某某缺乏接触上游犯罪信息的渠道。其本人从事正常工作,与诈骗团伙无任何交集,对资金来源没有认知条件。第三,王某某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更接近被朋友利用,而非主动参与转移犯罪所得。
在证据策略上,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的工资流水、工作证明、与朋友的聊天记录,固定其正常收入来源和借卡背景;同时梳理账户明细,标注每笔资金的进出时间与取现记录,证明资金流转均按朋友指示操作,王某某未作任何自主处置。此外,律师还调取了王某某与朋友此前的经济往来记录,说明双方确有正常借贷与帮忙周转的先例,进一步削弱“明知”的推定基础。
预判到办案机关可能坚持“异常流水即明知”的思路,律师提前准备了类案检索报告与司法解释适用意见,重点论证推定明知的边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围绕主观明知的证据标准展开论证。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交锋集中在王某某是否“应当知道”资金性质。办案机关认为,账户短期内多笔大额资金快进快出,王某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基本判断能力,应当意识到资金异常。律师回应,资金异常不等于明知犯罪,王某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借卡,且未获利、未分赃,其认知状态更符合被蒙蔽的情形;若仅以流水异常入罪,将不当扩大刑事打击范围。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王某某的强制措施被解除,生活与工作得以恢复正常。
拿到不起诉决定书那天,王某某说:“那段时间我整夜睡不着,总觉得说不清了。谢谢泽良刑事律师,让我还能回到正常的日子。”
每一起掩隐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是一个被卷入其中的普通人。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坚持从主观明知、资金流向、获利情况等细节入手,为当事人争取每一个可能的空间。如遇刑事辩护法律问题,欢迎拨打泽良刑事律师专线:0592-5973521,专业刑事律师一对一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