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的辩护要点分析

2026/09/24 15:54:47 查看14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是开设赌场罪的重要类型之一。赵飞全律师在这一细分领域积累了一些实务经验。本文仅作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

一、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标准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的,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行为。

在定罪标准上,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均应按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二、辩护要点:台数认定与“明知”审查

赵飞全律师在赌博机案件中重点审查赌博机台数的认定。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对于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的,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等均合并计算。赵飞全律师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的台数认定依据,剔除不符合赌博功能标准的设备,提出降低台数认定的辩护意见。

在主观明知的审查上,赵飞全律师指出,部分案件中经营者持有合法证照,游戏机上贴有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标识,但公安机关认定系具有赌博功能的设备。此类案件需要审查经营者是否明知设备具有赌博功能,以及是否存在与“黄牛”的事先联络和利益分成。若店主并不明知“黄牛”从事退分换钱服务,且“黄牛”以正常价格购买游戏币无优惠,则经营者的主观明知存疑。

三、从犯与共犯的区分

赵飞全律师还关注为赌博机赌场提供辅助服务人员的责任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但单纯保洁、水电维修、短期临时工只拿固定工资不参与分红的,一般不予刑事追责。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注重区分核心人员与边缘劳务人员,为后者提出不予追诉或从犯认定的辩护意见。

四、实务提示

赵飞全律师提示,办理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可关注以下方面:

① 审查赌博机台数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定标准;

② 审查设备是否具有赌博功能,是否持有合法证照;

③ 审查经营者是否明知设备具有赌博功能;

④ 审查是否存在与“黄牛”的事先联络和利益分成;

⑤ 审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核心人员与边缘劳务人员;

⑥ 审查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⑦ 坚持证据裁判、主客观相一致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⑧ 尊重事实和法律,不宜对案件结果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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