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辩护领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简称掩隐罪)是近年来高发且争议较大的罪名之一。很多当事人直到被采取强制措施,都不明白自己只是帮人转了一笔钱、取了一次现,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问题的核心往往不在于行为本身,而在于是否“明知”这笔钱来路不正。而“明知”的认定,恰恰是掩隐罪辩护中最关键、也最容易被办案机关推定适用的环节。
掩隐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主观要件时常通过客观行为进行推定,导致一些法律意识淡薄、受人利用的当事人被卷入刑事追诉。今天要讲述的,就是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律师在杭州办理的一起掩隐罪案件,当事人王某某在看似铁证如山的指控下,最终成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王某某,男,三十出头,在杭州市某公司从事普通职员工作。2023年下半年,王某某的一名前同事联系他,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想借王某某的银行卡走几笔账,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手续费”。王某某起初有些犹豫,但对方是熟人,且声称资金合法,只是自己账户不方便,王某某便答应了。此后几个月内,王某某的银行卡陆续收到几笔转账,他按对方要求取现后转交,累计金额达到数十万元。王某某从中获得了数千元的好处费。
2024年初,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时,顺着资金流向查到了王某某的账户。王某某被传唤到案,随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王某某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现,且收取了好处费,足以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案件很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王某某的家属在接到拘留通知书后焦急万分。他们通过多方打听,了解到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在杭州设有分所,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便立即前来咨询。家属反复强调,王某某就是个老实本分的上班族,根本不知道那些钱是诈骗来的,如果知道,绝不会为了几千块钱冒这么大风险。
接受委托后,泽良刑事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了会见。在会见中,王某某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并反复表示自己确实不知道资金来源违法,只是碍于情面帮前同事的忙。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如果仅凭“提供银行卡+取现+收取好处费”就推定明知,显然过于机械,必须从证据中挖掘王某某不明知的合理依据。
围绕这一焦点,泽良刑事律师迅速展开了工作。首先,律师指导家属收集了王某某与前同事的聊天记录,发现对方始终以“生意周转”“货款”等名义与王某某沟通,从未提及资金真实性质。其次,律师调取了王某某的银行流水,发现其账户在涉案期间仍有正常的工资入账和日常消费,说明该银行卡并非专门用于“走账”,这与职业“卡农”有明显区别。再次,律师了解到王某某收取的好处费金额极低,与其取现的金额和承担的风险明显不成比例,这进一步佐证了其并非为牟利而参与。
在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指出认定王某某“明知”的证据不足。律师强调,掩隐罪的主观明知不能仅靠推定,而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获利情况、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综合判断。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有正当职业,与上游犯罪人仅为前同事关系,未参与诈骗行为的共谋,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更符合被利用的特征。同时,律师还提出,即便认定王某某构成犯罪,其情节也显著轻微,建议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在审阅了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法律意见后,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就王某某的主观明知问题进一步取证。补充侦查期间,泽良刑事律师持续跟进,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阐明王某某不具备掩隐罪的主观故意。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被刑事拘留到不起诉释放,王某某被羁押了数月。走出看守所的那天,他对泽良刑事律师说:“如果不是你们认真听我解释,一条条帮我找证据,我可能真的要被判刑了。谢谢你们让我还能回到正常生活。”
掩隐罪案件的辩护,关键在于打破“客观归罪”的惯性思维,从细节中还原当事人真实的认知状态。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事业部深耕刑事领域十余年,在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尤其擅长从证据链中寻找突破点。泽良刑事律师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