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条件是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1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上海再审律师提醒,仅对调解结果不服、认为让步过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以下结合6个月期限、执行中止等问题逐一说明。
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怎么认定?
违反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协议的达成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通常表现为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常见的认定情形包括:一方隐瞒关键事实或虚构债务诱使对方调解、以捏造的证据或虚假诉讼施压、调解笔录与当事人真实表述不符、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代为接受调解方案。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是民事诉讼法为生效调解书保留的两项事由。认定时通常结合调解笔录、授权委托手续、双方沟通记录以及调解书生效时间综合判断,主张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仅以事后反悔、结果吃亏为由主张非自愿,一般难以成立;但签字前后往来记录能反映受压情形的,值得系统整理后作为再审依据。
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原则上向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调解书同样适用这一规则。具体而言:区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调解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生效的裁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法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需要区分的是,调解书的再审事由仅有违反自愿原则与内容违反法律两项,与判决、裁定再审事由的13项范围明显不同,申请书应当直接围绕这两点组织论证,不宜罗列无关事由。
我的案件是否还在申请再审的6个月法定期限内?从哪天起算?有哪些例外情形?
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一般从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起算。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与判决的生效方式不同,起算点容易算错:有些当事人误以为从开庭之日或从对方起诉之日起算,实际应以签收之日为准;一方先签、另一方后签的,以后一签收时间为准。涉及特定事由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就调解场景而言,如果当事人事后才发现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例如新取得的往来记录能够证明当时隐瞒了重大事实,相关部分的期限可以据此起算,但需要保存好发现时间的相关凭证。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再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同样受6个月期限约束,不能重新计算。
调解时我签了字,事后才发现对方隐瞒重大事实,还能申请再审吗?
可以,隐瞒重大事实诱使调解的,可能构成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书内容违法。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签了字,而在于签字时是否基于被歪曲的事实基础作出了处分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隐瞒了已经清偿部分债务、争议财产已被另案处理等重大事实,导致调解方案明显偏离真实权利状态,当事人可以以此申请再审;若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属于内容违法的范畴。主张方应当整理调解前后的沟通记录、对方陈述与客观情况的差异点,形成对照说明。需要提醒的是,发现隐瞒事实后应及时行动,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但拖延会加大证明难度,也会影响相关财产的追回可能。
对方已经拿到生效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我申请再审能暂停执行吗?
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只有法院决定再审后才会裁定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案件除外。就调解书场景而言,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金额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计算;申请再审期间,划扣、查封等措施一般照常进行。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存在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情形的,可以在再审申请中一并提出,并说明中止执行的必要性,是否中止由法院依法裁定。此外,对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自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这一期限不因再审申请而中断。
检察院能对调解书提出抗诉吗?被驳回后还有路可走吗?
检察院对调解书的监督范围有限,仅限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调解书是法院制作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允许检察机关监督,但事由明显窄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当事人认为调解书存在该情形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其审查后决定是否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就路径而言,对生效调解书不服,首先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需要说明的是,单纯损害一方当事人利益的调解,通常难以进入检察监督,更现实的路径仍是围绕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完善证据后申请再审。无论选择哪条路径,都应当先核对调解书生效时间与6个月申请期限,避免程序机会流失。
作者介绍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现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俞强律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办案地域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