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以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为准,而非票面金额。税款损失 = 受票方非法抵扣额 − 开票方已缴税额 − 已补缴/已进项转出税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 号,2024 年 3 月 20 日施行)。
损失认定规则:
1、开票方未申报纳税、受票方抵扣的,抵扣数额即为税款损失;
2、开票方已如实申报纳税、国家整体税收未减少的,不认定为税款损失;
3、案发前受票方已作进项税额转出、未实际抵扣成功的,不计入损失。
4 种法定可核减情形:
① 开票方已就虚开部分缴纳税款,该部分应予扣减;② 案发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不计入损失;③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的,从损失数额中扣减;④ 以企业留抵税额抵扣、未造成国库实际现金流出的,可酌情核减。
实务提示:
票面金额(价税合计)、犯罪金额(税款数额)、量刑依据(实际税款损失)三者不同。价税合计 100 万元的专票,按 13% 税率税款为 11.5 万元;开票方已申报纳税的,税款损失为 0。退赔补缴应以核减后的实际损失为准,按票面全额退赔既不能减轻刑事责任,反而可能坐实犯罪数额。
行动建议:尽快收集开票方纳税申报记录、进项转出凭证、补缴票据、留抵税额资料等关键证据,委托专业律师逐笔核减损失数额后再确定退赔方案。具体案情需结合材料判断,可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案情请携带材料咨询专业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