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用他人账户收钱,为什么多出一个洗钱罪

2026/09/28 10:54:38 查看8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本文基于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与办案经验。

自洗钱为什么能单独定罪

很多家属不理解,自己家人的案子明明只有一个罪名,为什么最后会多出一个洗钱罪。简单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自洗钱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而是可以单独评价的犯罪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完上游犯罪之后,如果再对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使它看起来像合法资金,就可能同时构成洗钱罪。作为杭州刑事律师,我在实务中越来越频繁地看到这类指控出现。几个月前我们团队在讨论一起类似案件时,就发现核心争议往往不在上游犯罪本身,而在于用他人账户收钱的行为到底该怎么评价。

用亲友账户接收违法所得,边界在哪里

从入库案例的裁判逻辑来看,洗钱行为的本质是使上游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不要求最终真的逃避了监管。举个例子,上游犯罪完成后,行为人只是把现金藏在家里,或者日常花掉一部分,这种没有改变财物性质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自洗钱。但如果是利用他人银行账户接收违法所得,再通过取现、转账等方式让资金流向变得复杂,性质就不同了。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自洗钱与他洗钱: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谁,行为人和账户持有人之间的财物关联性如何,决定了行为人是自己洗还是借助他人洗。我们团队在梳理这类案件时,第一步通常会画一张资金流向图,把上游犯罪所得从进入账户到最终去向的每一环都标出来,这样才能判断行为是否超出了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

同样是接收犯罪所得,为什么有的不单独定罪

这里有一个容易忽略的区分:如果上游犯罪以财物交付、取得为既遂要件,那么利用他人账户接收违法所得属于犯罪目的的实现过程,一般不再单独评价为洗钱行为。但后续如果进一步转账、取现或者虚构资金流向,这些行为就可能单独构成洗钱罪。反过来,如果上游犯罪不以财物交付为既遂要件,那么即便接收钱款是上游犯罪的一个环节,也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这个区分对案件走向影响很大,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数罪并罚还是只定一罪。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时,我也有点拿不准,后来把裁判要旨和刑法第191条放在一起反复比对,才理清其中的逻辑。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能做的事情和在侦查阶段完全不同,如果家人被以洗钱罪移送审查,辩护思路需要同步调整。

数罪并罚的风险值得家属重视

从结果看,上游犯罪和自洗钱行为是可以数罪并罚的。这就意味着,即便上游犯罪的量刑已经很重,洗钱罪仍可能让总刑期进一步增加。很多当事人第一次来咨询时,连自己为什么会构成洗钱罪都弄不明白,这很正常。我们团队通常会把上游犯罪的既遂标准、资金走向和账户控制关系分开论证,再看有没有可能把接收行为评价在上游犯罪内部消化。当然,每个案件证据结构不同,没看细节无法准确判断。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条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标准也不一样,洗钱罪作为衍生罪名,社会危险性判断和单纯的侵财案件有所区别。

刑事案件的黄金辩护期非常短暂,尤其是在杭州。如果你或家人正在拱墅、西湖或滨江区遇到了类似难题,不确定用他人账户收钱的行为到底会不会多出一个罪名,可以把情况告诉我。作为一名专注杭州本地刑事案件十八年的律师,我能帮你判断当前最有利的选择。

说到底,自洗钱入罪之后,行为边界比以前更宽,但法律判断仍然讲究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与其自己猜测,不如把材料带过来,我们团队先帮你做一次全面的案情梳理,弄清楚现在处在什么阶段,下一步还能往哪个方向争取。

常见问题

家人用别人账户收了钱,被多定一个洗钱罪,家属该怎么办?

先梳理资金流向和账户控制关系,判断接收行为是否属于上游犯罪既遂要件。如果只是接收没有后续掩饰行为,可能不单独构成洗钱罪。

自洗钱和上游犯罪一定会数罪并罚吗?

不一定。如果接收违法所得属于上游犯罪构成要件的一部分,一般不再评价洗钱行为,后续转账、取现等进一步掩饰行为才可能单独认定并数罪并罚。

用别人微信收款码收钱,算自洗钱还是他洗钱?

要看账户实际控制人和财物关联性。本人控制和使用的,可能偏向自洗钱;账户持有人明知道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的,则可能另行评价为他洗钱。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1条

  • 《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洗钱罪的修改内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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