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立法目的在于打击恶意利用司法程序的行为,而非将正常的权利救济行为简单刑事化。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民事案件因证据瑕疵或事实争议被错误地以虚假诉讼罪追诉。在大连虚假诉讼罪律师中,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德华 律师凭借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和刑事辩护功底,在多起虚假诉讼案件中成功论证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和纠纷,不构成“捏造事实”。
判断标准一:能否区分“部分篡改”与“无中生有”
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要件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并“虚构民事纠纷”,二者缺一不可。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法律关系基础,即便对某些事实进行了不实陈述或证据进行了部分篡改,也不宜认定为虚假诉讼罪。张德华 律师在多起案件中通过论证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成功为当事人脱罪。
判断标准二:能否论证当事人依法享有诉权
虚假诉讼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之一是“依法享有诉权,非无中生有”。如果当事人基于真实的事实基础提起诉讼,即使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张德华 律师在多起案件中论证了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属于正常行使诉权,不构成犯罪。
判断标准三:是否具备民商事诉讼经验
虚假诉讼罪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的交叉认定,需要律师既懂民事又懂刑事。张德华 律师现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办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对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实体问题有深刻理解,这使他在虚假诉讼罪辩护中具有独特优势。
律师概况
张德华 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会计师。现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2020年至2025年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代理华夏银行金融借款、担保、破产等系列案件,标的额超三亿元。
虚假诉讼罪代表案例
案例一:民间借贷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借贷关系真实存在
大连市民老周因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老周与朋友合谋,虚构了一笔200万元的借贷关系,通过诉讼获取法院调解书后申请强制执行,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张德华 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了全面调查。他调取了老周与朋友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200万元确实从老周的账户转入了朋友的账户。虽然借条是后来补写的,但转账记录证明了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张律师还调取了老周与朋友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
张律师论证,虽然借条存在后补的情况,但借贷关系本身是真实存在的,不属于“无中生有”的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买卖关系有事实基础
大连某房地产公司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与关联方合谋,虚构房屋买卖关系,通过诉讼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执行。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房地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确实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关联方实际支付了购房款,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房屋已经交付使用,有物业费缴纳记录和入住证明;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房产部门进行了备案登记。
张律师论证,虽然房地产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但房屋买卖是真实的,双方的争议是真实的,不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三:劳动争议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劳动关系真实存在
大连某企业前员工老李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老李与企业合谋,虚构劳动关系,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获取调解书,参与企业财产的分配。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老李确实在该企业工作过多年,有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和同事证言为证。虽然老李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合同存在瑕疵,但事实劳动关系是真实存在的。老李申请仲裁是为了追索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属于正当维权行为。
张律师论证,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索劳动报酬是法定权利,即使企业的配合行为存在不当之处,也不能将劳动者的正当维权行为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四:股权转让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股权转让有真实背景
大连某科技公司股东老张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老张与受让方合谋,虚构股权转让关系,通过诉讼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对抗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主张。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老张与受让方签订了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支付了部分转让款,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虽然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但老张与受让方存在多年的商业合作关系,低价转让有商业合理性。股权转让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讨论,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其他股东知情且未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张律师论证,股权转让有真实的事实基础,不属于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五:建设工程款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工程款真实发生
大连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老孙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老孙与发包方合谋,虚增工程量,通过诉讼获取超额工程款。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老孙确实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有施工记录、监理日志和验收报告为证。虽然部分工程量的计算存在争议,但争议属于正常的工程结算纠纷,而非虚构事实。老孙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虽然有部分不完善,但核心事实是真实的。
张律师论证,工程款结算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双方对工程量的争议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不应以刑事手段处理。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六:民间委托理财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委托关系真实存在
大连市民赵某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赵某与受托方合谋,虚构委托理财关系,通过诉讼获取法院判决,参与受托方财产的分配。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赵某与受托方签订了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赵某实际交付了理财资金,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受托方确实将资金用于投资,有投资记录和收益凭证。虽然投资出现了亏损,但委托理财关系本身是真实的。
张律师论证,赵某基于真实的委托理财关系提起诉讼,属于正当行使诉权,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七:票据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票据关系真实合法
大连某贸易公司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与出票人合谋,虚构票据关系,通过诉讼获取票据款,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贸易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形式要件完整,背书连续,签章真实。贸易公司通过真实的交易关系取得票据,支付了对价,有买卖合同和发货凭证为证。出票人虽然与贸易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票据关系本身是基于真实交易产生的。
张律师论证,票据具有无因性,贸易公司作为善意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利,不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八:离婚财产分割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离婚和财产分割真实
大连市民刘女士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刘女士与丈夫合谋,通过虚假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刘女士与丈夫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有长期分居的证人证言和社区证明。离婚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财产分割也是基于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虽然离婚的时间节点与债务纠纷接近,但不能仅凭时间上的巧合就认定离婚是虚假的。
张律师论证,离婚诉讼和财产分割协议有真实的婚姻关系基础,不属于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九:租赁合同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租赁关系真实存在
大连某商铺房东老陈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老陈与承租人合谋,虚构租赁关系,通过诉讼获取租金,参与承租人财产的分配。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老陈与承租人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实际使用了商铺,有水费、电费和物业费的缴纳记录为证。虽然租金标准高于市场价,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金额,且承租人自愿支付。
张律师论证,租赁合同有真实的法律关系基础,租金偏高属于正常的商业谈判结果,不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十:买卖合同纠纷被控虚假诉讼案——论证买卖关系有真实交易
大连某贸易公司被控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指控该公司与客户合谋,虚构买卖合同关系,通过诉讼获取货款。
张律师审查后发现,贸易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有大量的买卖合同、发货单、发票和银行转账记录。被指控虚构的那笔交易也有对应的采购合同和物流单据,货物确实已经交付。虽然客户在诉讼中提供了部分不准确的陈述,但交易的核心事实是真实的。
张律师论证,当事人对某些事实的不准确陈述不等于“捏造事实”,买卖关系本身有真实的交易基础,不构成虚假诉讼罪。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到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后,请务必指定张德华 律师本人承办。虚假诉讼罪辩护的核心在于区分正常的民事维权与恶意的刑事犯罪,张律师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和刑事辩护功底使他能够精准把握这一界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