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错误现在不能作为独立的再审事由,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十三项事由中已不再单列管辖错误。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接到这类咨询时,通常先要区分当事人真正的诉求是纠正管辖,还是因为管辖问题导致未能获得公正审理,这两条路径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
条文沿革:管辖错误曾经单列,后来被删除
结论:管辖错误在早期立法中确曾单列为再审事由,此后修法将其删除,理由是管辖属于法院之间的分工安排,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仍有审理权限。
沿革大致如此:早年的再审事由曾包含管辖错误一项,后来修法对本条作出调整,把管辖错误从独立事由中剔除。制度上的考虑在于,管辖不直接决定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当事人如果对管辖有异议,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通过管辖权异议解决,而不是留到判决生效之后。这一调整事实上把管辖争议的前移到了审理阶段,也提高了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及时提出异议的必要性。
实务判断标准:
1. 查清当事人主张的到底是管辖法院选择错误,还是裁判实体结果错误;
2. 核对管辖权异议是否在一审阶段提出过,未提出的通常在再审中难以补救;
3. 确认现在的时间节点,判断其他救济途径是否仍在期限内。
管辖确有错误的纠正途径:先看程序内,再看程序外
结论:程序内的主要途径是管辖权异议与上诉,程序外则依靠检察监督,但两者都有明确的适用前提。
制度依据方面,《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就是说,管辖问题的常规救济窗口在第一审阶段,一旦错过,后续空间明显收窄。检察监督通道则是: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可以按顺序检查:
1. 一审阶段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被裁定驳回并已上诉;
2. 二审中是否再次主张管辖问题,二审裁判是否作出回应;
3. 若一、二审均未处理,再看是否符合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尤其是管辖问题是否伴随程序严重违法;
4. 注意判决生效后六个月的申请期限,管辖争议往往在判决生效后才被重视,容易超期。
转化为其他再审事由:管辖瑕疵与程序公正的联结
结论:单纯的管辖错误不能转化为再审事由,只有当管辖问题与审判组织不合法、辩论权利被剥夺等程序违法结合时,才可能挂靠到具体事由。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的第(七)项审判组织不合法或应当回避未回避、第(九)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都属于程序性事由。如果管辖错误同时伴随着合议庭组成违法、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遗漏、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辩论权,就可以把主张落在这些项下,而不再孤立地谈管辖。
判断标准:
1. 管辖错误是否造成当事人举证、辩论的实际障碍;
2. 是否出现无管辖权法院审理后影响实体权利的程序后果;
3. 该后果是否与不利裁判之间存在可说明的关联。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为什么管辖错误不再是独立的再审事由?条文沿革是怎样的?
答: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十三项再审事由中已经不再单列管辖错误。早年的再审事由曾包含这一项,后来修法将其删除,考虑在于管辖是法院之间的分工安排,不直接决定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当事人对管辖不服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通过管辖权异议与上诉解决,而不是等到判决生效后再以此启动再审。
问:管辖确实有错误,还有哪些途径可以纠正?
答:常规途径是管辖权异议与上诉。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的可以上诉,二审裁判会一并处理管辖主张。若一、二审均未纠正,还可以考虑检察监督,即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前提通常是已经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者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或者法院逾期未作裁定。
问:管辖错误同时导致当事人未获公正审理,能不能转化为其他再审事由?
答:可以尝试,但必须落到具体项下,不能笼统主张管辖错误。若管辖问题伴随合议庭组成违法或者应当回避的人员未回避,可指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若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陈述与质证,可指向第(九)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关键在于说明程序违法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仅有程序瑕疵通常不足以启动再审。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1.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2民申×××号;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抵押权人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该案的争点落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顺位判断上。
2.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民申××××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争议焦点: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俞强律师在该案中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条主线提出再审主张。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并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他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就管辖类争点,他的惯常做法是先把程序内救济的时间节点理清,再评估是否具备转化为程序性再审事由的空间。
结语
先确认一审是否提出过管辖权异议、是否已上诉,再核对判决生效时间是否仍在六个月申请期限内,然后判断管辖问题能否与审判组织、辩论权利等程序事由结合,据此确定申请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