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未出庭作证、仅凭书面证言定案,再审如何救济?

2026/09/29 21:57:36 查看9次 来源:俞强律师

证人未出庭而仅有书面证言的,该证言并非当然无效,但证明力受到明显限制,法院不能仅凭它单独认定关键事实。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审查这类案件时,通常先看书面证言是否为裁判的主要依据,再看它是否经过质证、是否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这决定了再审事由的选择方向。

书面证言的证明力:不能单独定案,需其他证据印证

结论: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属于证明力受限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根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审查。

制度依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体现: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通俗地说,法院可以用它,但不能只靠它。当事人的质询权是这一规则背后的价值基础,未出庭意味着对方当事人失去了当庭发问、检验证言真实性的机会,书面材料无法替代这一环节。如果原审对证人出庭申请未作处理,也未在裁判文书中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这本身就是再审审查阶段的重点核查对象。

实务判断标准:

1. 该书面证言是否指向案件基本事实,即是否直接影响权利义务的认定;

2. 是否有其他证据与之相互印证,例如转账凭证、合同、往来函件;

3. 证人未出庭是否有正当理由,如年迈、重病、路途特别遥远;

4. 当事人是否曾申请证人出庭而法院未予准许,或者未组织有效质证。

仅凭书面证言定案对应的再审事由

结论:通常指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若该证据未经质证则同时触及第(四)项。

第(二)项的通俗含义是,裁判认定的关键事实没有足够证据支撑。当主要事实的仅有依据是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时,属于该项的典型情形。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指的是作为定案基础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的程序环节。

判断顺序:

1. 先确定该证言是否属于主要证据,即去掉它之后裁判结论是否还能成立;

2. 再核查它是否经过质证,笔录中是否有质证记载;

3. 再主张它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法院却将其作为仅有依据;

4. 把三项串成一条链,避免只发表对证据的质疑而不指向具体事由。

再审阶段的补救:申请证人出庭与补充证据

结论:再审审理中可以申请证人出庭,能否获准取决于该证言是否属于新证据以及是否对原判决具有实质影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是再审中提交新证据的主要通道,但审核条件较为严格。申请期限一般为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属第(一)项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院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准备事项:

1. 书面申请书,写明证人身份、拟证明的事实、该事实与争议焦点的关系;

2. 说明此前未能出庭的客观原因,以及现在为何能够出庭;

3. 准备与证言相互印证的书证,避免证言成为孤证;

4. 预判对方的质询方向,整理交叉询问要点;

5. 再审审理重点通常围绕再审事由展开,举证要有针对性,不必把全部事实重来一遍。

常见问题解答

问:证人未出庭的书面证言,在证据法上还有多少证明力?

答:它并非无效,但证明力受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人原则上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提供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它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才能支撑裁判结论,若成为认定主要事实的仅有依据,就存在明显的证据基础缺陷。

问:仅凭书面证言定案,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的哪几项事由?

答:主要对应第(二)项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关键事实缺少足够证据支撑。如果该书面证言作为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还可同时主张第(四)项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若该证言本身系伪造或者变造,则可能触及第(三)项主要证据系伪造。实务中以第(二)项为主、第(四)项为辅的组合较为常见,三项事由也可视证据情况并列主张。

问:再审阶段还能申请证人出庭吗?需要提前准备什么?

答:可以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结合该证言是否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来判断。准备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写明证人身份、拟证明的事实及其与争议焦点的关联,说明此前未能出庭的客观原因,同时准备相互印证的书证,避免证言成为孤证,并针对可能出现的质询方向整理好询问要点,必要时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到庭。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1.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民申×××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以及合同落款处签名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还是抵押担保责任。该案中出借人身份与担保责任性质的认定都高度依赖证据。

2.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民申×××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提供担保的效力,以及相对人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案的争点集中在担保效力与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上。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他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面对证据类争点,他习惯先梳理原审证据链的薄弱环节,再决定是补强证据还是直接指向具体再审事由。

结语

先判断书面证言是否为原判决认定关键事实的仅有依据,再调取庭审笔录确认其是否经过质证,然后据此确定以第(二)项或第(四)项提出再审申请,并在六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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