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能否启动再审?与遗漏诉讼请求的区别

2026/09/29 21:57:47 查看8次 来源:俞强律师

原审少列了一个必须参加诉讼的人,与法院漏判了一项诉讼请求,看起来都像“漏了东西”,但在再审制度中分属不同的事由,救济方式也不一样。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梳理再审理由时,会先判断究竟属于当事人的遗漏还是请求的遗漏,再决定援引哪一项法定事由。混淆两者,容易在申请书里写错依据,影响审查效果。

一、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以诉讼标的共同为前提,法院有追加义务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必须一同参加诉讼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典型的如共同共有人、共同继承人、连带责任的共同义务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八项,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构成再审事由。判断要点如下:

1. 从诉讼标的看是否具有共同性,权利义务是否可以分开确定;

2. 从裁判效果看,遗漏该当事人是否导致权利义务无法一次厘清;

3. 从主体看,该当事人未参加是否非因其自身原因;

4.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应当追加的,应当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也可申请追加。

需要强调的是,本项事由有两个限定:一是该当事人确属应当参加诉讼的人,二是未参加不可归责于其本人或代理人。仅仅是“没有通知某位普通证人”,并不构成遗漏当事人。

二、两项事由的落点不同,一项指向主体遗漏,一项指向请求遗漏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对应的是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遗漏诉讼请求对应的则是原审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前者是主体问题,后者是审理范围问题。实务中应当区分处理:

1. 主张主体遗漏的,要说明该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 主张请求遗漏的,要指出哪一项诉讼请求在判决主文或者裁判理由中未被处理;

3. 两项事由可以并列主张,但不能互相替代,援引时要分别对应事实;

4. 无论哪一项,都要说明该遗漏对裁判结果产生了实质影响。

三、被遗漏的当事人可自行申请再审,期限通常自知道之日起算

被遗漏的当事人自身也是权利受损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再审,不必依赖原审当事人。就期限而言,申请再审的一般期限是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属于新的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裁判等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务中要注意:

1. 被遗漏的当事人主张自己非因自身事由未参加诉讼,应重点举证其知道裁判的时间;

2. 若同时掌握新的证据,可一并主张,并按知道之日的起算规则计算期限;

3. 管辖上一般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地区通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4. 申请再审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但仍需准备完整的证据清单。

常见问题解答

问:哪些人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法院和当事人分别怎么判断?

答:判断标准是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是否享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必须一同参加诉讼才能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共同共有人、共同继承人、连带责任的共同义务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应当追加的,应当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并说明该人与案件结果的直接利害关系。判断的关键不在于人数多少,也不在于是否曾经参与过交易,而在于诉讼标的的共同性与裁判结果对其权利义务的直接影响。

问: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与遗漏诉讼请求,各对应哪一项再审事由?

答:二者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不同项。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对应第八项,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遗漏诉讼请求,则对应第十一项,即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前者解决主体是否齐备,后者解决审理范围是否越界或者留有缺口。两项事由可以在同一份申请书中并列主张,但必须分别指明对应的事实与依据。

问:被遗漏的当事人自己能否单独申请再审?六个月期限从哪天起算?

答:可以单独申请。被遗漏的当事人自身权益受影响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须依附原审当事人。期限上,一般情形自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起算;如果主张的是新的证据、主要证据系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以及审判人员违法裁判等情形,则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实务中应重点举证自己知道裁判的具体时间,以支撑起算主张。

俞强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例(脱敏)

1.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沪01民再××号;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法院再审后撤销一审判决及二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伪造,当事人单方委托形成的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俞强律师代理被申请人(某银行上海分行)方。

2. 审理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沪民申×××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结果:再审申请被驳回;争议焦点:出借人是否构成职业放贷人,以及合同落款处签名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还是抵押担保责任。

关于俞强律师

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五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六百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2020年获得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他担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专注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代理范围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熟悉主体遗漏与请求遗漏的区分处理。

结语

如果你怀疑原审漏列了必须参加诉讼的人,第一步是核对起诉状、判决书与卷宗中的当事人名单,确认该人与案件结果是否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再据此确定援引哪一项再审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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