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家庭处理遗产时,会由继承人帮忙代为书写遗嘱内容,再让老人签字按手印,同时找一两位见证人签字,认为这样就完成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但法律对代书遗嘱有着严格限制,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代书人。即便有见证人签字,只要由利害关系人执笔,该份遗嘱依然存在极大无效风险。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去世后,其女儿王某1拿出一份遗嘱,遗嘱内容由王某1代为书写,被继承人王某仅捺印,另有两名护工作为见证人签字,但两位见证人无法出庭。王某1主张依据遗嘱,全部遗产由自己继承,遗产包含拆迁安置房、公司股份、分红以及银行存款。被继承人王某的母亲王某2不认可遗嘱效力。法院没有采信这份遗嘱,案件按照法定继承审理,同时结合拆迁档案以及过往诉讼记录,综合认定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份额,并根据赡养情况酌情调整继承比例。
裁判结果
案涉拆迁安置房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由女儿王某1继承80%,被继承人母亲王某2继承20%;公司股份由二人分别继承;股份分红与银行存款归王某1所有,王某1向被继承人母亲王某2支付10万元折价款;双方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判决分担。
律师评析
一、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代书遗嘱的执笔人
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必须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继承人直接执笔撰写遗嘱内容,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该代书行为本身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条件,即便有见证人签字、老人按手印,也难以确认是老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会被认定无效。
二、遗嘱的见证人应当尽量出庭接受法庭询问
仅留存书面签名,但见证人无法到庭接受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质询,法院无法核实见证过程的真实性,会极大削弱遗嘱证据效力,很大概率不会采纳该份遗嘱。订立遗嘱时优先选择能够出庭的见证人。
三、拆迁安置房份额,不能只看登记,可结合家庭过往诉讼、当事人陈述综合酌情认定
拆迁安置房纠纷中,在拆迁档案无法直接明确家庭内部每个人份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结合之前诉讼中各方陈述、家庭内部加名的意向,对房屋产权份额作出酌情认定;同时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在法定继承基础上予以多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