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与降档要点

2026/10/01 12:10:17 查看24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一、法律依据与量刑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赵飞全律师提示,金融贷款信息属于可能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敏感信息。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此类信息五百条以上构成“情节严重”,五千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幅度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信息条数的核减规则

赵飞全律师分析,信息条数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批量信息根据查获数量直接认定,但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核减要点包括:

第一,同一自然人多条信息审慎累加。 同一自然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多条信息并存时,应当结合信息内容判断是否属于重复信息。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非法获取后又出售的,条数不重复计算。

第二,虚假、无效信息应当剔除。 空号、脱敏隐去核心字段的数据,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未对外出售交换的内部自用信息、已取得用户授权合规采集的信息,不应计入。

辩护中应当申请对涉案数据进行去重和有效性核验。

三、违法所得的计算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答疑意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认定“违法所得”时一般不扣除成本。但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指出,个别交易型案件中,如扣除成本可能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处理。

赵飞全律师提示,违法所得计算应当区分企业正常经营收入与信息倒卖收益。对于支付对价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的情形,如购买对价明显接近出售收入,个案中可考虑扣除。辩护中应逐笔核对资金流水,精准核算。

四、履职人员从重规则的适用审查

根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减半计算。普通信息二千五百条、违法所得二千五百元即升档。

赵飞全律师分析,该规则适用需审查信息是否确实属于“履职获取”。如信息系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获取,不适用减半规则。同时应区分利用工作便利主动获取与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触后违规提供,二者主观恶性存在区别。

五、从宽处罚情节

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退赃退赔的从宽幅度。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自首的从宽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的酌定从宽。 对于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行为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法律提示

第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金融贷款信息五十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五百条以上构成“情节特别严重”。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非法获取、出售、提供信息的,均可能构成犯罪。

第二,信息条数认定需严格依照证据规则。 同一自然人的多条信息应审慎累加,虚假、无效信息应剔除。辩护中应申请对涉案数据进行去重和有效性核验。

第三,违法所得计算以出售收入为原则,但个案中应审慎考量成本扣除问题。

第四,履职人员从重规则有严格适用条件。 仅适用于“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购买、交换获取的信息不适用减半规则。

第五,金融行业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护规范。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信息分级管理制度,限制内部人员数据导出权限。

第六,遇到法律问题应通过正规渠道咨询专业律师。 此类案件涉及信息条数核算、违法所得计算、履职人员从重规则适用等多个法律问题,需结合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专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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