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上诉状补正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文书审查中常被问到:上诉状把被上诉人漏列了或者名字列错,上诉还有效吗。结论是:一般不导致上诉无效,但会引发补正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列写不全或者有误的,法院通常要求限期补正,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的要求对应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时更正后上诉效力不受实质影响,拖延不补则会拖累移送与排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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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漏或者错列当事人,一般可以申请补正。
· 上诉效力以在期限内提交上诉状为基础。
· 拖延不补正会拖累移送、送达与审理排期。
一、错列当事人是不是程序硬伤?
上诉效力的根基在期限与提交。依照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上诉状在期限内通过原审法院递交的,上诉即已成立,当事人信息的瑕疵属于文书形式问题。
形式瑕疵通常走补正路径。依照第一百七十二条,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遗漏被上诉人或者名称、身份列错的,法院一般要求限期补正,补正后程序照常推进。
错列影响的是送达与审查范围。被上诉人漏列导致副本无法送达对方,二审法院需要追加列明;把非当事人列为被上诉人的,审查范围相应调整;上海再审律师提示,问题越早纠正,对审理节奏的影响越小。
二、法院通常怎么处理?
原审法院先做形式审查。依照第一百七十三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原审法院发现漏列、错列的,通常通知上诉人补正后再行送达与报送。
漏列的被上诉人可以补充列明。必要共同诉讼人漏列的,上诉人可以在补正期内申请追加列明,法院也可以通知相关人员明确诉讼地位;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追加涉及答辩期起算,时间余量要计入。
拒不补正才有实质风险。经通知拒不补正的,移送与排期被搁置,对方送达迟迟不能完成,极端情形下可能影响上诉的顺利推进;把补正通知当成可回可不回的函件,是这类问题里代价最高的误判。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照抄判决书首部而不核对。当事人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或者用简称摘抄,都会造成列写错误;递交前以判决书、营业执照与身份证件逐字核对,几分钟的功夫换来的是数周往返的节省,这笔账要算清楚。
漏列共同被告或者共同原告。共同诉讼中只列对方一人,另一人的答辩与参与被排除,二审对关联判项的审查可能因此受阻;上海再审律师提示,当事人清单要与判决书认定的责任主体逐一对上。
以为补正会重新起算上诉期。补正不改变上诉期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算的规则,逾期补正不能治愈逾期上诉;期限压力之下更要按期递交,先把上诉状交出去,再处理列写瑕疵。
四、分情形应当怎么行动?
递交前自查的:按判决书、身份与登记材料逐项核对当事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住所与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准备副本,份数对应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
已经递交发现错漏的:立即联系原审法院承办法官或者立案窗口,提交补正后的上诉状或者更正说明,书面写明补正事项与原因;上海再审律师建议同步电话确认补正材料已经入卷。
被漏列一方的应对:发现自己没有被列为被上诉人的,主动向二审法院说明情况、提交书面意见并明确诉讼地位,主张己方的答辩与陈述权利;等待法院通知固然可行,主动沟通效率更高。
五、实务提示
建立上诉状交稿前的核对清单:当事人全称与证件号、判项与责任主体对应、副本份数、送达地址、上诉请求与判项逐条对应,五项过一遍再递交;清单式的自查比经验直觉可靠,遗漏几乎可以杜绝。
补正动作全程书面留痕:补正通知、更正说明、补充的当事人信息材料复印归档;程序瑕疵的纠正过程留有记录,后续无论是二审审理还是再审评估,都能证明上诉程序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当事人列写是程序的门面:门面端正,程序推进顺畅;门面有误,及时补正即可,最忌讳的是发现错误后拖着不办,让小瑕疵发酵成大障碍,最后反过来挤压自己的期限与准备空间。
常见问题解答
问:上诉状写错对方名字,上诉会被驳回吗?
答:一般不会。名字错误属于文书形式瑕疵,在能够对应具体主体的前提下,通过补正即可纠正,不影响上诉在期限内提交的效力;法院通常要求限期更正后继续程序。需要警惕的是名称错误导致主体无法对应,送达与审查都无从着手,那时补正的紧迫性大增;递交前逐字核对名称与证件号,是成本最低的防范。
问:漏列的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有什么权利?
答:按被上诉人地位完整参与。被追加列明后,有权收到上诉状副本、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参加庭审陈述与质证;其权利义务不因当初漏列而减损,答辩期自收到副本之日起算。漏列的一方不要等到开庭才发现问题,收到风声即向二审法院明确身份并提交书面意见,把参与权利用足,程序保障才完整。
问:二审发现一审漏了当事人,会怎么处理?
答:视情形处理。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二审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能否补足以是否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为判断。对应到上诉状漏列,属于文书层面的问题,与一审遗漏当事人性质不同,不要把两类问题混同;分清层次,应对路径才清晰。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