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审律师|二审判决双方互有胜负,一方申请执行,另一方申请再审,怎么衔接?

2026/10/10 21:46:58 查看17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执行与再审衔接

结论先行

上海再审律师、上海民事再审律师在交叉程序咨询中常被问到:二审判决各有胜负,一方申请执行、一方申请再审,两个程序怎么走。结论是:执行不因再审申请而停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法院裁定再审后,依照第二百一十七条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双方按各自的期限与程序并行推进,兑现与纠错两条线互不阻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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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 裁定再审后,原判决的执行才依法中止。

· 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独立计算,勿松懈。

一、两条线为什么并行?

再审申请没有停止执行的效力。依照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纠错申请与兑现程序并行不悖。

裁定再审才中止执行。依照第二百一十七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独立起算。依照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另一方是否申请再审不影响期间计算,上海再审律师提示,胜诉方的动作不要被对方的再审牵制。

二、法院通常怎么衔接?

执行照常推进。一方申请执行的,执行法院按生效判决采取查封、冻结、划拨等措施;对方提出再审申请的,执行程序不暂停,被执行人主张暂缓的,需要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法定安排。

裁定再审后执行收束。再审裁定作出后,执行法院依据裁定中止执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保留但处分行为停止;中止之前已完成的部分履行与执行,按再审判决的结果最终结算。

再审改判的按新判结算。依照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判决可以上诉,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或者提审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改判生效后,双方权利义务按新裁判重新确定。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败诉方以为申请再审能挡住执行。再审申请只是纠错的入口,不是执行的暂停键;以申请再审为由拒不履行,既阻止不了划拨扣划,还可能承担迟延履行的加重责任,策略从根上就错了。

胜诉方松懈等待对方再审结果。二年申请执行期照常流逝,等待对方再审落定的数月里不申请执行,期限风险自担;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申请执行与观望对方程序并不冲突,先立案再说。

互负给付的一方擅自对冲履行。判决双方互付义务的,一方未经结算确认就以己方给付对冲,容易引发新的执行争议;抵销与结算的主张应当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提出,程序内的对冲才有确认效力。

四、分情形应当怎么行动?

胜诉方的:在二年期间内尽早申请执行,移送保全信息,把财产控制做实;对方申请再审的,持续关注审查进展,裁定再审的配合中止结算,未裁定再审的持续推进执行不停步。

败诉方拟申请再审的:在六个月内依照第二百一十一条的事由提出申请,同时评估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申请暂缓的路径;上海再审律师提示,纠错与止损并行,不要用对抗执行的方式消耗信用。

双方都有给付内容的:先做结算清单,各自应履行与应收部分对齐,能协商的对冲写进书面协议;协商不成的各自通过执行程序主张,执行行为异议作为救济通道备用,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行使。

五、实务提示

时间轴管理两线并行:再审六个月、审查三个月、执行二年三条期限分别标注,两条线的时间节点放进同一张表;交叉程序的失误几乎都出在期限误判,一张时间表胜过所有临场记忆。

履行与控制的证据留痕:己方付款凭证、对方拒收记录、执行立案材料逐件归档;裁定再审后的中止与恢复、改判后的重新结算,全靠这些凭证对账,事后补记的账本经不起逐笔核对。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互有胜负判决的要点是别把两条程序线搅在一起:执行线管兑现,再审线管纠错,各自按法定节奏推进;谁先乱阵脚,谁就把结算的主动权让给了对方。

常见问题解答

问:再审裁定中止执行后,已扣划的款项怎么处理?

答:按再审结果最终结算。裁定再审前的执行所得属于依生效判决的履行,再审改判的,双方义务按新判决重新计算,多执行部分通过执行回转或者结算返还;中止只是暂停处分,已完成的执行不自动倒回。胜诉方对结算有预期的,保留每笔执行的凭证;金额对不上的,先对账再主张,程序内解决比另起争端省力。

问:对方申请再审,我能要求加快执行吗?

答:执行本不停摆,重点在推进效率。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执行法院按程序推进查控与处置;进展缓慢的,可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加快评估拍卖节奏,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对方的再审审查通常在三个月内审结,执行节奏与审查节奏并行,一般无需刻意加压。

问:再审期间双方还能和解吗?

答:可以,且往往是最经济的收束。再审审查与审理阶段双方均可自行和解,达成安排后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或者请求按协议出具调解书;执行中的和解依照第二百四十一条办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者盖章。互有胜负的案件各自让渡一部分、锁定整体确定性,比两条程序线跑到底的结算成本更低。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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