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的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落槌,法院判令采购方向供货方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为商事主体处理合同多重违约条款冲突提供裁判参考。
本案中,A贸易公司作为供货方向B工程公司供应项目钢材,双方签署正式钢材买卖合同,对供货周期、结算付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付款宽限期等内容作出约定。合同文本同时设置两套逾期责任表述:一处约定逾期付款按每天每吨3元计收资金占用费;另一处违约责任章节约定,逾期违约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且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不含税结算价款的1%。
合同履行过程中,供货方依约完成钢材交付,双方完成对账,确认案涉总货款金额近296万元。但采购方收货后未按期足额付款,仅在诉讼过程中支付100万元货款,剩余款项迟迟未予结清。供货方多次发函催告未果,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支付全部剩余货款,并按照每日固定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
庭审阶段,B工程公司对欠付货款本金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原告主张的高额资金占用费,抗辩应当适用合同中违约金上限条款。
承办律师俞强结合合同全文、对账凭证、供货记录、催告文件完整举证,证明供货方已全部履行供货、开票等合同义务,采购方逾期付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同时针对合同存在两处不同逾期责任条款的争议焦点,从合同体系解释、条款优先级、缔约目的发表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依法保护供货方合法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合同不同章节对逾期付款责任存在不同约定,应当按照合同专门违约责任条款予以适用,同时尊重双方预先设置的违约金最高限额约定。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货款,判决B工程公司向A贸易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959941.17元,并按合同约定上限判令支付违约金26194.17元,同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律师专业解读
俞强律师长期专注商事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材料贸易纠纷业务,处理大量钢材、建材大宗货物买卖诉讼,针对此类案件有着丰富实务经验:
重视合同文本风险识别:很多企业使用模板合同时,会出现前后条款冲突,同时约定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罚息多重标准,发生争议后极易产生解释分歧。签约时应当通读全文,厘清逾期责任条款,删除相互矛盾表述,避免诉讼中陷入不利局面。
完整留存履约证据链:大宗钢材贸易,供货单、签收记录、双方签认的结算单、发票、催款函、沟通记录是维权核心证据,务必留存原件或盖章确认副本,结算应当以双方共同签认凭证为准,避免口头对账无书面确认。
区分宽限期、质保金、付款节点:工程类买卖合同经常设置付款宽限期、质保金、先票后款等特殊规则,起算违约金时要厘清时间节点,不要直接从交货之日起算违约损失。
诉讼策略兼顾本金回收与违约损失主张:遇到买方拖欠货款,及时发送正式催告,在诉讼中充分评估合同违约金限制,合理提出诉求,最大化保障企业回款权益。
俞强律师提示广大贸易企业:商事交易中,合同是确定权利义务最重要依据,签约环节做好条款审核,履行环节做好证据固定,发生拖欠尽早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降低坏账风险。
注:本案企业名称已脱敏,裁判规则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