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从6万元降至3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从100万元降至20万元,量刑尺度全面对标受贿罪。这一变化意味着,大量此前处于灰色地带的商业行为,如今正面临刑事追诉的现实风险。
在这场司法变局中,北京刑事辩护领域有一位律师的名字被反复提及——赵飞全,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仅办理刑事案件,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领域积累了多个无罪判决和重大改判的实战成果。他的辩护逻辑始终围绕一个核心追问: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真的落入了刑法第163条的构成要件射程之内?
一、赵飞全的辩护底色:不纠缠量刑,直击构成要件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风格,可以用“精准拆解”来概括。他不满足于在量刑上讨价还价,而是直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四大构成要件——主体身份、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受贿故意,从每一个环节寻找出罪或降档的空间。
在2026年一起公证处公证员D某被控受贿案中,赵飞全律师的辩护堪称教科书级别。检方指控D某以给助理发放奖金为名、再向助理索回的方式规避限薪令,涉案15.1万元。赵律师没有纠缠于金额计算,而是从根本上论证:涉案钱款原本就是D某的个人绩效所得,单位认可其分配申请,D某收回自己的钱不构成“收受他人财物”;助理没有行贿故意,D某也没有受贿故意;该行为属于行业通行做法,未侵害本罪保护的法益。法院最终采纳全部意见,宣告无罪。
这一案件的核心启示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不能只在“收了多少钱”上做文章,而要追问“收的钱是什么性质”“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有没有为他人谋利的故意”。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不成立,犯罪就不能成立。
二、主体身份之辩:谁才是刑法第163条意义上的“工作人员”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这个表述本身充满解释空间。赵飞全律师在多起案件中,将主体身份的准确界定作为第一道辩护防线。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本罪主体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意味着,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身份认定往往成为案件焦点:行为人同时在国有和民营岗位兼任的,需要根据具体从事的业务性质判断其主体身份。
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某科技公司市场专员陈某案时,通过调取岗位说明书、OA审批记录、邮件往来,证明陈某仅为市场辅助岗,无审批、定价、分配订单等职权。这一辩护不仅否定了“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也从侧面动摇了主体身份的认定基础——一个没有实质职权的辅助岗人员,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职务行为”,本身就值得商榷。最终,陈某获无罪判决。
三、职务便利之辩:“利用职务便利”还是“利用信息优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但在实践中,这一要件经常被泛化理解。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职务便利必须是实质性的决策权限或审批职责,而非宽泛的信息优势或人际关系。
他在代理某科技公司市场专员陈某案(涉案8.6万元)时,通过调取岗位说明书、OA审批记录、邮件往来,证明陈某仅为市场辅助岗,无审批、定价、分配订单等职权,成功获得无罪判决。这一辩护路径与广州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高度一致:纯粹利用工作获取的信息优势而非职务权限收受好处、利用亲朋好友关系而非职务便利促成交易,均不应认定为“利用职务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刘某案中,业务发展经理利用调整换量比例的岗位微权收受600余万元,体现了互联网平台“小岗位、大腐败”的特点。办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需要精准判断当事人对请托事项是否具有实质决策权限。如果当事人仅负责信息传递或事务性辅助,最终决策由上级作出,则“利用职务便利”难以成立。赵飞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调取岗位说明书、OA审批记录、邮件往来,判断当事人对请托事项是否具有实质决策权限或审批职责。
四、数额核减之辩:逐笔审查的“笨功夫”与“真功夫”
2026年新规下,20万元即构成“数额巨大”,量刑基准刑期直接跳升至三年以上。数额核减不再是“锦上添花”,而是决定案件走向的“生死线”。
赵飞全律师在实践中系统总结了五项数额核减审查规则:逐笔审查资金流水、审查款项性质是否有公司制度依据、审查是否系借款、审查是否系人情往来、坚持“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他曾代理一起指控受贿50万元的案件,通过逐笔核对,发现20万元系正常业务提成(有公司奖金制度为证)、10万元系节日红包、5万元系有借条的借款,最终认定受贿金额为1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档次,当事人获缓刑。
这种“笨功夫”在放贷收息型受贿案件中尤为关键。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民营企业家F某案时,精准锁定一审判决中“行受贿双方实则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的事实,指出F某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其行为本质是通过企业间合作盘活业务与资金,与权钱交易存在本质区别。同时逐笔核对证据,成功实现数额核减。二审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降档处理,F某刑期从一审的十七年六个月降至八年。
五、共同犯罪之辩:总额负责还是各算各的
在涉及多人共同收受好处的案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当事人是否需要对全部受贿总额负责?赵飞全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坚持区分共同犯罪与分别收受的界限。
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如果几个人事先有明确的商量,约定一起收受他人财物,事后再内部分配,法律上会认定这是一个共同犯罪,犯罪总金额是全部收受的财物,团队里每一个人原则上都要对总数负责。但如果几名同事利用同一个项目的便利,分别向合作方索要好处,彼此之间并没有就收钱这件事进行过任何商量或沟通,则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各自只对自己收的钱负责。
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逐笔审查每一笔款项的沟通记录、资金流向、分配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从头到尾只知道自己收的那部分,对于其他人拿了多少、总额有多高完全不知情,则应当主张只对自己知情并实际收受的金额负责。这一辩护思路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可能被采纳的。
六、认罪认罚与从宽路径的精准选择
赵飞全律师的辩护风格并非“逢案必无罪”,而是精准评估案件证据状况和构成要件缺口。在D某案中,他看到了“涉案钱款系个人财产”“行业通行做法”等根本性出罪理由,因而选择无罪辩护并取得成功。在驾校安全员陈某案中,面对相对扎实的证据,他转而通过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组合策略争取缓刑。
这种判断力源于对司法现实的清醒认知。实证分析显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旦进入审判程序,无罪判决极为罕见,但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缓刑是当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从宽处理结果。在某设备经理案中,被告人受贿金额高达187.26万元,但因其同时具备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法院最终对其宣告缓刑四年。在某部门经理案中,被告人受贿金额达200万元,因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等情节,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二年十个月。
然而,并非所有数额巨大的案件都能获得缓刑。在某采购经理案中,被告人受贿金额102.1万元,虽具备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等情节,但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不宜宣告缓刑”,最终判处实刑三年。这提醒辩护律师:从宽情节的组合运用需要精细化判断,不能寄望于“自动缓刑”。赵飞全律师在孙某案中,受贿金额25万元属“数额巨大”,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他通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多重从宽情节叠加,虽未实现降档,但最终争取到缓刑。
七、2026新规过渡期的“从旧兼从轻”争议
对于202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为,能否适用旧标准(6万元入罪、100万元“数额巨大”)辩护,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关键问题。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新法实施前的行为,只能以行为当时的法律进行规范,适用旧法是基本原则。在旧法规定更重、新法规定更轻的情况下,从轻适用新法。对于2026年5月1日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300万元的案件,应依旧法规定判处三年以上徒刑,而非依新规判处十年。
但这一原则的适用并非没有争议。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应依新规判处十年。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始终将法律适用争议作为独立的辩护维度,精确计算行为发生时间,逐笔核对每一笔款项的时间节点,对适用旧标准更有利的部分坚决提出法律适用意见。
总结:2026年的司法新规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推向了一个更依赖专业判断的阶段。赵飞全律师以构成要件为根基、以逐笔核减为方法、以精准策略选择为特色的辩护风格,在不同犯罪场景中均展现出实战价值。对于面临此类法律风险的企业和个人而言,选择一位真正理解该罪名底层逻辑、具备同类案件实战成果的律师,是在这场法律博弈中争取最优结果的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