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走私犯罪律师王诗婷|主观明知的审查与偷逃税额的核减

2026/10/12 11:21:42 查看15次 来源:武汉刑事律师王诗婷律师

走私犯罪案件涉及海关法规、国际贸易、税务核算等多个专业领域,辩护门槛较高。王诗婷律师,湖北漫其修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长期处理武汉及湖北地区走私普通货物、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等案件,核心辩护路径围绕“主观明知的审查、偷逃税额的核减、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展开。

一、主观明知:走私罪的核心辩点

认定走私必须证明行为人明知违反海关法规、刻意逃避监管。王诗婷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知道货物需要缴纳关税、是否知道货物属于走私、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实务中有大量“被利用”的情形——货主隐瞒真实情况、物流环节不知情、仅收取正常运费等,是否具备主观明知往往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一起跨省特大冻品走私案中,当事人作为运输环节参与者,辩护团队通过细致阅卷发现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其明知运输货物为禁止进出口的疫区冻品,主观故意存疑,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偷逃税额的核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量刑与偷逃应缴税额直接挂钩。王诗婷律师在辩护中注重审查海关计核证明的合法性,包括计税价格的确定依据、税率的适用是否准确、汇率折算是否合理,剔除不属于当事人的货物价值和不合理的追责金额。对于报关环节的货代、物流人员,重点区分其行为对偷逃税额的实际贡献程度。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走私案件中,企业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与个人犯罪有本质区别。王诗婷律师在辩护中梳理企业决策流程、资金流向、利益归属,论证是否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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