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是企业融资中常见的操作,但在骗取贷款罪案件中,这一行为常被控方作为“欺骗手段”加以指控。在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对“借新还旧型”案件有独到见解,并成功办理多起不起诉、缓刑案件。
一、借新还旧的刑法边界:是否属于“欺骗手段”?
借新还旧,是指借款人用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行为。实践中,银行往往明知甚至主动要求借款人办理借新还旧,以掩盖不良贷款。若行为人未如实说明贷款用途,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赵飞全律师认为,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借新还旧知情或应当知情;新贷款是否有真实担保;是否造成新增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指出,若银行对借新还旧知情,且贷款有足额担保,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宜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二、典型案例:某制造企业负责人王某骗取贷款案
王某系北京某制造企业负责人。2017年至2020年间,企业因经营困难,多笔贷款逾期。银行为降低不良率,要求王某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王某按照银行要求,提供了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和贷款用途说明,先后获得新贷款共计50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旧贷款。后企业仍未能摆脱困境,新贷款再次逾期。银行报案,王某被控骗取贷款罪。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以下辩护工作:
银行主导借新还旧:调取银行内部会议纪要、客户经理证言,证明借新还旧系银行主动安排,王某系配合银行操作。
贷款用途未违背银行意志: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银行对此完全知情,不存在“骗取”问题。
担保物未减少:新贷款延续了原有抵押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因借新还旧而减损。
损失认定应扣除旧贷款已计提拨备:银行对旧贷款已计提坏账准备,新贷款损失应综合计算,不能简单累加。
企业合规与重整:赵飞全律师协助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债务重组,最终银行债权得到部分清偿,银行出具谅解书。
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宣告无罪。这一判决在业内引起广泛关注,成为借新还旧型案件的标杆案例。
三、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要点总结
银行知情是关键:证明银行对借新还旧知情,是阻断“欺骗手段”认定的核心。
用途真实性: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未挪作他用,主观恶性低。
担保延续性:新贷款是否延续原有担保,抵押物是否减损。
损失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将旧贷款损失转嫁为新贷款损失。
合规重整与和解:通过债务重组、引入投资等方式化解风险,争取不起诉或无罪。
在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中,赵飞全律师以“银行视角+刑事合规”的双重思维,为借新还旧型案件提供了有效辩护路径。
四、结语
借新还旧不等于骗取贷款。对于被控骗取贷款罪的企业家,应重点审查银行是否知情、贷款是否有真实担保、损失是否实际发生。赵飞全律师凭借对金融实务与刑事法律的深刻理解,成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中处理借新还旧型案件的权威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