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再审律师|抗诉再审开庭时,一方当事人经传唤不到庭,案件会怎么处理?

2026/10/12 23:11:24 查看5次 来源:俞强律师

关键词:上海抗诉律师 · 上海民事抗诉律师 · 抗诉再审缺席

结论先行

程序照常推进,缺席一方承担相应后果。再审按原审程序进行,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按民事诉讼法关于缺席的规定处理。上海抗诉律师、上海民事抗诉律师在执业中的把握是:缺席不等于案件自动了结,也不等于缺席一方必输,但放弃的是当庭陈述与质证的机会,后果由缺席者承担,正当事由要提前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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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按原审程序进行,缺席处理的规则同样适用。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缺席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 有正当事由不能到庭的,提前书面申请改期说明。

一、缺席处理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传唤与缺席的规则是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再审同样适用这些规则。

缺席的类型要分清。不到庭分为有正当事由与无正当事由,前者的处理是改期或者另作安排,后者的处理才是缺席判决或者按撤诉处理;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再审按原审程序审理,规则原样延伸,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项同时把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列为再审情形。

二、法院通常怎么处理?

核对传唤的合规性是第一步。传票的送达、开庭时间与地点的通知,程序记录在卷;传唤合规而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庭可以按规则缺席审理,到庭一方的陈述与证据经审查后认定,缺席一方的抗辩机会相应丧失,程序照常作出裁判。

有正当事由的处理更灵活。疾病、不可抗力等情形,提前书面说明并附证明的,法庭可以改期或者另行安排;上海抗诉律师、上海民事抗诉律师的经验是,正当事由要说在开庭前,临时缺席又不说明,处理的空间就很小了,时间安排永远要留出提前量。

三、当事人最容易踩的坑?

一是以为对方不到庭就赢了。缺席审理不等于自动支持到庭一方的全部主张,证据仍要审查,请求仍要核对;把缺席当成结果而非机会,举证松懈,反而错过把事实钉牢的时机,到庭一方要做的是更规范地完成庭审。

二是心存抵触故意不到庭。对监督或者改判不满,用缺席表达态度,损失的是自己;缺席不改变程序的推进,裁判作出后再想翻动难度远大于当庭应对,程序内的问题用程序内的动作回应,这是成本最低的路径。

四、分情形应当怎样行动?

自己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收到传票后尽快书面申请改期,写明理由并附证明材料,同步办理委托代理由代理人到庭;两项动作并行推进,庭审不空转,自己的主张也不因缺席而丢失,安排要抢在开庭之前完成。

考虑不到庭的:先评估缺席对事实认定的实质影响,关键证据需要当庭质证的,缺席等于放弃;确实无法到庭也不能代理的,书面说明并申请按卷面材料审查,是否准许由法庭决定,主动沟通总是好过被动缺席。

对方无正当理由缺席的:照常完成举证与陈述,请法庭将证据逐项核对记明;第二百二十四条下检察院派员出庭的,围绕抗诉理由完整呈现主张,缺席形成的程序记录对到庭一方有利,把程序做扎实就是收获。

五、实务提示

庭前确认到庭安排:传票载明的时间地点、是否线上开庭、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逐项核对;当天因故迟到的,第一时间联系法庭说明,处理的态度记录在案,小事故不酿成大后果,程序里的态度同样会被记录在卷,成为材料的一部分。

正当事由的证明提前备好:病历、出行受限的凭证等,随书面申请一并提交;口头解释没有卷面记载,书面材料才是法庭改期的依据,申请书一页说清,附上联系方式便于法庭回复,沟通的通道自己先铺好。

上海民事抗诉律师提醒:缺席的代价是双向的,到庭一方也要防止对方事后以程序问题翻案,传唤记录、送达凭证完整归档;程序的每个环节都经得起复查,改判的结果才站得住,规范本身就是对自己最有力的保护。

常见问题解答

问:对方缺席,法院会直接支持我的全部请求吗?

答:不会自动支持。缺席审理只是对方放弃了当庭抗辩,到庭一方的主张仍要经过举证与审查,请求超出原审范围或者证据不足的部分照样不能获得支持。上海抗诉律师的建议是,把缺席当成完成庭审的从容条件而不是胜诉保证,证据链按原审标准完整呈现,请求逐项对应证据,结果才站得稳,程序记录与证据归档同步做足。

问:抗诉再审缺席判决后,还能主张程序违法吗?

答:分情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被缺席判决的,程序上难以指摘;未经传票传唤就被缺席判决的,属于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项的再审情形,可以依法主张。上海民事抗诉律师的提醒是,传票与送达凭证是判断的基准,收到过通知还主张程序违法,不会被采纳,卷面记录说了算。

问:检察院派员出庭,当事人不到庭有影响吗?

答:不影响出庭安排。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再审时应当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院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当事人不到庭的,法庭按缺席规则处理,庭审照常推进。上海抗诉律师的原则是,检察院的出席与当事人的到庭是两条线,监督照常进行,缺席的后果只落在缺席者身上,到庭一方不受牵连。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个案处理方案请结合案件材料咨询执业律师。本文所引法律、司法解释均为现行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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