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疗律师邓庆奋:家属坚持拒绝尸检,三家鉴定机构退件如何维权?获赔90万判例解析

2026/10/14 11:30:27 查看13次 来源:邓庆奋医疗律师

患者"心悸2小时"入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死因为"猝死",家属坚持拒绝尸检——这种情况下能否达到死因推定的条件?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结合真实判例与《民法典》相关规定,为您深度解析。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15日,李某因"发现颈部肿物"到医院门诊就诊,此后多次前往该院门诊。次年1月3日,患者因"心悸2小时"再次到该院急诊就诊,医院予以腹腔穿刺,抽出不凝血,考虑腹腔内出血,予以继续输血、补液等扩容治疗。当日10时35分患者意识丧失,于13时03分被宣布死亡,医院给出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事故发生后,患者家属坚持拒绝进行尸检。医院坚持认为:没有尸检结果就不能证明患者的死因,更不能确定医院在诊疗中是否存在过错,医院不应为患者死亡承担责任。

二、焦点一:家属拒绝尸检,能否推定死因?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患者家属申请,一审法院就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先后委托3家鉴定机构均不受理,最后依法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其鉴定申请。鉴定过程中,关于患者死因,鉴定意见为:腹腔内出血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大。

本案中争取最大的,正是死因的推定达到条件。

医院认为:鉴定中心采用死因推定鉴定患者死因与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原因力及参与度,极不科学,更不能适用于人命关天、承担百万赔偿责任的重大案件,这也是其他三家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原因。医院主张患者死亡不具备尸检条件,家属拒绝尸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导致的内伤、外伤等致命伤或引发猝死,不能完全归结于诊疗过程。且事故发生前李某自身就有多项基础病,病情发展到特别严重才紧急入院抢救,医院已尽力抢救,诊疗过程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三、焦点二:医院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患者死因推定,由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从而推定死亡原因,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予以采信。

在医疗过错评价方面:

•患者因主诉胃溃疡就诊,医方在缺乏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的情况下直接予以输液治疗,不符合诊疗常规,不能排除患者当时已出现腹腔出血,存在漏诊、误治情形;

•患者因"心悸2小时"由急救中心送医,医方予以应用氯化钾及胺碘酮缺乏指征,其药物功效和不良反应会进一步加重失血性休克的严重程度及纠正难度;

•医方在诊疗期间对患者抗休克的治疗(补液、输血、升压药应用等)不利,是患者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救治无效死亡的重要因素;

•医方对手术机会的选择及告知方面的欠缺,使患者彻底丧失了抢救治疗的最后机会。

综上,依据现有资料推断李某的死亡原因为腹腔内出血引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可能性大。虽未行尸体解剖检验,患者具体出血部位及预后情况不明,但若医方能及时、有效处理,则很有可能避免本案不良损害后果的发生。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情况、医方过错、医疗风险等因素,鉴定意见为: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至主要为宜。

四、法院判决:医院担责70%,赔偿90.67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李某的死亡后果,医院同意由鉴定单位推定死因,在确定参与度比例时,应将该推定因素纳入考量范围。鉴定机构对参与度比例进行了书面说明,建议参考值为50%-75%。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及患者自身疾病情况、医疗风险等,酌定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90.67万余元。

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理由为:1、没有进行尸检,根据现有材料分析无法明确死因,不具备鉴定条件;2、一审判决医院承担70%责任过高。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邓庆奋律师简介

邓庆奋医疗律师,现为广东才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副主任。在医疗纠纷领域执业11年,主攻全国各地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广东医科大学(医学)及中山大学(法学),具备医学与法学双专业背景。

在医疗纠纷的长期实践中,邓庆奋律师融合医学病理剖析与法律要件解构,依托"医疗过错三维分析法",以三维度系统评估诊疗过错行为,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奠定专业基础。从指导取证到案件分析、调解、诉讼等全环节代理,具备丰富的、专业的经验。

执业期间,邓庆奋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能力与行业贡献,获得多项专业认可与聘任,包括:人民调解专家库成员(市调解协会聘请)、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医疗卫生与健康专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市律师协会第七届委员会优秀委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医疗事故专业站首席律师等荣誉。

邓庆奋医疗事故律师立足于广东,执业范围以珠三角为核心,辐射广东省内及全国主要区域,长期专注并深耕医疗法律事务,尤其在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及医疗损害责任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执业十余年来,邓庆奋律师累计代理全国各地医疗案件数百起,服务地域广泛覆盖华南、华东、华中、西南等多个区域,包括广东、广西、湖南、江西、浙江、福建、贵州、四川、河南、安徽、湖北、陕西、山西、山东、河北等省份,具备跨地域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医疗纠纷案件的实务能力。

如您正面临医疗纠纷,欢迎联系邓庆奋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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