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律师李广健聊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型虚开构成逃税罪可以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26/10/14 13:17:24 查看8次 来源:李广健律师

2025年1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个典型案例,针对危害税收征管的行为进行了依法惩治。

这其中,某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竟然让上游企业为其虚开了价值1.6亿的专票,进而抵扣进项。

最初,该行为被判定为虚开专票罪,刑期为13.5年,后来改为逃税罪,最终判刑6年。

最高院对此类行为明确指出,构成逃税罪,并且态度非常坚决。

近期,最高院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1595号)再次强调:逃税罪是为了逃避应纳税义务而实施的犯罪,其危害性在于造成国家应征税款的流失。

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则是利用发票的抵扣功能,通过虚开来骗取国家税款,这属于更为严重的诈骗犯罪。受票型虚开不再一律定罪,改为逃税罪处理。只要限期补税交罚款,即可免刑责。涉案企业主迎来重大转机,务必把握合规自救窗口期。

因此,两者在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

对于那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逃税目的的行为,最高院指出,这种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都符合逃税的特征,因此应当以逃税罪来处理。

这一判断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而言,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消息。

 因为如果构成逃税罪,只要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足额补税、交滞纳金和罚款,就可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办案人员表示,尽管最高院的态度明确,但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上还是面临诸多困惑。

例如,如何将案件退回税务机关,具体的操作流程又该如何进行,缺乏明确的规范和协调机制。

因此,立法和司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操作细则,以确保最高院的这一主张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并不了解这些法律规定,甚至在涉及税务问题时,容易掉入法律的陷阱。了解了这些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也可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够多关注相关法律知识,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遇到相关增值税犯罪等法律上的问题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咨询、帮助!湖州律师李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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