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8年,历任检察官、公诉科科长,后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代号菊律师及其团队长期办理帮信罪、网络赌博关联资金服务等案件,重视对资金流向、账户权限、服务内容和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积累了丰富实务经验。
关键要点
• 没有直接接触赌博平台,并不当然排除刑事风险;是否构成帮信罪,仍要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提供了帮助,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 资金最终流向赌博平台,也不能只凭结果倒推中间服务者必然有罪。业务模式、账户控制、收费方式、沟通记录、异常信号和人员分工,都应当进入证据审查。
•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资金服务案件中,当事人未直接接触赌博平台,案件最终由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帮信罪并获缓刑,法院同时退还多扣押的80余万元。
“我没有和赌博平台的人联系,也没有参与平台运营,只是在中间提供资金服务,为什么还会涉嫌帮信罪?”在网络赌博、资金通道、支付结算和撮合交易类案件中,这是当事人最常见的困惑之一。需要先说清楚:没有直接接触下游平台,既不等于当然无罪,也不等于当然构成帮信罪。刑事责任必须依据具体行为和证据作出判断,不能因为资金最终流向某一平台,就把每一个中间环节机械地作相同评价。
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先把“是否接触平台”放回完整业务链条中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到底是什么服务?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规则有多大控制力?是否知道下游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异常交易出现后是否仍持续提供服务?这些问题,决定了案件应当如何定性,也决定了个人责任是否能够准确划分。
一、先给直接答案:不直接接触平台不是唯一判断标准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条关注的不是行为人是否亲自进入下游平台,而是是否具有“明知”、是否实施了帮助行为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
因此,是否直接接触赌博平台,只是判断当事人主观认识和参与程度的一个事实。没有接触,可能成为辩护中需要重点核实的有利情节;但如果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明知下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持续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仍可能被依法评价。反过来,即使资金最终进入赌博平台,如果对于当事人的明知、行为内容或责任范围证据不足,也不能用最终流向替代证明过程。
二、资金服务者责任,应当从四层事实逐项判断
1. 先看服务内容。是提供普通业务撮合,还是提供账户、通道、技术、支付结算或规则安排?服务发生在哪个环节,是否具有持续性,决定其与下游犯罪之间的联系强弱。
2. 再看控制程度。当事人是否掌握账户、决定收付款规则、设置交易限额、指挥人员,还是只在某一固定环节完成工作?控制力不同,个人责任也不能一概而论。
3. 重点审查主观明知。明知需要结合服务时间、次数、交易异常、沟通内容、规避监管行为、既往经历、职业身份和供述辩解综合认定。不能把“事后发现资金流向”直接等同于“事前已经知道”。
4. 最后划定财产范围。经手流水、业务收入、服务费和违法所得不是同一概念。每一项扣押资金都应核对来源、权属、对应交易和与犯罪事实的关联。
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此类案件时,会将上述四层事实分别对应到聊天记录、账户权限、业务资料、资金流水和扣押清单中,从而更准确识别当事人参与环节及其个人责任边界。
三、1.2亿元案件:为什么从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帮信罪
在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作为服务商中间平台,为有真实充值、缴费需求的客户提供服务,并收取约0.1%的服务费。相关资金经撮合交易平台流转,部分最终进入赌博平台。案件起初以非法经营罪方向立案,涉及资金约1.2亿元,当事人面临较高刑事风险。
团队介入后,围绕业务链条、资金流向、获利模式和主观明知展开审查。案件中,当事人没有直接接触赌博平台,也没有参与下游黑灰产经营。团队进一步梳理当事人在业务链中的具体位置、是否参与经营决策、是否实际控制资金以及收入的真实来源,并提交关于罪名定性和个人责任的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最终将案件由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帮信罪,并形成认罪认罚量刑协商意见。法院阶段,团队继续对违法所得、扣押款项和个人责任范围提出意见,案件最终获缓刑,法院还退还多扣押的80余万元。该案的意义不在于给所有中间服务者提供一个固定答案,而在于说明:面对复杂资金流,必须先把行为性质和个人责任拆清楚。
四、为什么不能把所有资金通道都直接评价为非法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利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资金,以及提供单位账户套现、单位账户转个人账户等情形。
但资金流转场景复杂,具体案件仍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实施了上述意义上的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并扰乱市场秩序。对于仅处于中间服务环节的人员,还应当进一步审查其是否明知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何种帮助、是否与下游形成稳定配合关系。罪名不同,证明对象不同,不能因为案件出现大量资金流就跳过行为性质的分析。
2025年“两高一部”意见也强调,应当全面把握帮信罪的主客观要件,综合认定,避免仅根据单一客观事实进行归罪。对存在事先通谋或者形成较为稳定配合关系的,还应依法审查是否构成下游犯罪的共同犯罪。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认为,面对资金通道类指控,应先还原当事人具体提供的服务和控制权限,再讨论其与下游犯罪之间是否存在明知、帮助或共同犯罪关系。
五、家属和当事人最容易忽略的三类材料
代号菊律师团队建议,以下材料宜尽早完整保存,并按时间、人员和交易对应关系整理,避免仅以零散截图或单笔流水代替完整业务背景。
1. 完整业务资料。业务说明、合作协议、收费规则、客户来源、服务流程、后台权限和日常操作记录,可以帮助还原行为人实际提供的服务。
2. 完整沟通记录。不要只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聊天截图。对话前后文、联系人身份、时间顺序、附件和转账记录,往往更能判断是否存在明知或异常提示。
3. 资金和财产资料。账户流水、对账单、服务费凭证、工资或分成依据、资金来源说明和扣押清单,需要逐项对应,不能把全部到账金额直接等同于个人获利。
六、涉及网络赌博资金,常见的三个误区
误区一:没有赌博账号就没有风险
没有赌博账号、未直接操作平台,确实可能反映参与程度有限,但并非唯一判断标准。仍需结合是否提供支付结算或其他帮助、是否具有明知、服务是否持续等事实分析。
误区二:流水巨大就只能认全部责任
流水是重要客观材料,但应进一步审查哪些资金与当事人的行为相关、当事人的参与期间和权限范围、是否存在重复统计或与业务无关的款项。大额数字不应替代个人责任审查。
误区三:服务费少就不用处理扣押和违法所得问题
服务费少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审查财产问题。相反,越需要把经手资金、服务收入、自有资金和可能被认定的违法所得区分清楚,并及时提交权属和来源材料。
七、常见问题
不直接接触赌博平台,能否直接认定没有主观明知?
不能直接认定。是否明知要结合全部证据判断。没有直接联系下游平台,可能影响对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的评价,但仍需审查沟通记录、异常情况、服务方式和其他客观材料。代号菊律师团队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将“未直接接触平台”与账户权限、沟通内容、异常提示等材料结合分析,而不把任何单一事实当作结论。
帮信罪和赌博罪、开设赌场罪有什么关系?
它们的行为对象和评价重点不同。帮信罪关注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帮助;开设赌场等犯罪还要审查对赌博活动的组织、运营、管理和参与程度。具体案件可能涉及不同罪名或共同犯罪评价,应当依据事实和证据判断。
案件由非法经营罪调整为帮信罪,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
不是。罪名调整意味着应按新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框架继续审查,仍需处理明知、帮助行为、情节严重、个人责任、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和缓刑条件等问题。
八、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七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