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销售涉嫌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该怎么核对?天津刑事律师解析证据重点

2026/10/14 15:46:39 查看9次 来源:代号菊律师

作者简介:代号菊律师,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工作8年,历任检察官、公诉科科长,后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代号菊律师及其团队专注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和电话销售类案件,擅长审查统一话术、订单数据、支付退款、被害人陈述及员工个人归责,具有丰富的电子数据与金额核验经验。

关键要点:

• 电话销售被指控电信诈骗时,不能只看公司后台销售额,应核对具体话术是否虚假、客户为何付款、商品或服务是否实际交付、订单与支付及退款能否对应。

• 公司总额不当然等于普通业务员个人金额。参与期间、客户范围、岗位权限、提成、主从犯地位和是否明知诈骗模式,均可能影响个人责任。

•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办理的电话销售电诈案,最初指控88万元、1400余名被害人,经证据核验后法院认定3万元并判处缓刑。


电话销售具有批量呼叫、统一话术、后台下单和团队管理等特点。一旦公司被认定以虚假宣传骗取客户钱款,员工往往同时面临“是否明知”和“金额如何归责”两大问题。仅说自己是打工者,不能自动排除责任;仅凭公司总流水,也不能自动完成个人定罪量刑。

代号菊律师及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团队长期办理诈骗和电信网络犯罪案件。此类案件需要把话术、订单、支付、退款、客户陈述与人员分工放在同一证据框架内核验。


一、电话销售为什么可能被认定为电信网络诈骗

电话只是接触客户的工具。是否构成诈骗,仍要看销售人员或组织者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商品效果、身份、服务能力或其他核心事实,使客户陷入错误认识并付款。如果真实销售商品、履行服务但存在一般夸大、质量或售后纠纷,应继续区分行政违法、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会先审查统一话术与实际履行是否一致,再看当事人是否参与培训、是否知道真实情况、是否可以修改话术或决定价格。岗位名称“客服”“销售”本身不能代替证据。


二、88万元降至3万元案件,原始指控和证据有什么差距

在代号菊律师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与他人合伙开展电话销售,案件最初按88万元、1400余名被害人统计,量刑意见达到11年至12年。卷内被害人笔录约50份,订单数据、支付流水、退款情况和电子数据提取之间存在需要核验的对应关系。

团队围绕被害人是否真实存在、客户是否实际付款、哪些订单已退款、哪些数字来自后台汇总、当事人实际参与哪些部分逐项审查。法院最终认定3万元,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代号菊律师提示,案件数字发生变化并不是简单“砍金额”,而是证明对象从公司后台总量回到可查证的犯罪事实与个人责任。


三、涉案金额核对,至少要建立五组对应关系

1. 订单与客户对应。订单编号、客户身份、联系方式和购买内容能否互相印证。

2. 客户与支付对应。被害人陈述的付款时间金额,能否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记录吻合。

3. 支付与退款对应。正常退款、撤单、拒付和案发后退赔需分别标注,避免重复或遗漏。

4. 订单与话术对应。客户基于何种陈述付款,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应有通话、聊天或证言支撑。

5. 业务与个人对应。当事人何时入职、负责哪些客户、取得多少报酬、能否控制后台,决定个人归责范围。

代号菊律师团队会把汇总表回溯到原始证据。若某笔金额只能证明交易发生,却不能证明客户受骗或由当事人参与,就需要对其证明力作进一步分析。


四、被害人笔录少于订单人数,金额还能怎样认定

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众多时,规范性文件允许在确因客观条件无法逐一收集陈述的情况下,结合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通话记录和电子数据等综合认定。但这一规则仍要求证据真实、关联、相互印证,并不意味着后台名单可以免于质证。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会关注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订单字段能否解释、资金是否实际到账、是否混入正常业务或退款。对批量推定提出异议时,也应提供具体异常样本和合理说明。


五、普通业务员是否对公司全部金额负责

共同犯罪责任需要结合共同故意和具体作用判断。员工是否明知整体诈骗模式、是否参与核心决策、入职和离职时间、掌握客户范围、话术执行程度、提成与获利,都会影响主从犯和金额归责。

代号菊律师认为,普通岗位的辩护不能只依赖“没有决策权”。如果持续使用明知虚假的核心话术并直接促成付款,仍可能承担责任;反之,也不能因在公司任职就把公司全部期间、全部客户的金额计入个人。


六、会见和阅卷后,律师应当重点完成哪些工作

1. 核对当事人岗位时间线。明确入职、培训、转岗、离职和实际接触客户的时间。

2. 提取关键话术。区分公司统一内容、个人自行表述和真实商品服务情况。

3. 复核金额底表。抽查订单、流水、退款、被害人陈述与统计公式。

4. 审查电子数据程序。关注原始介质、提取人员、完整性校验和数据加工说明。

5. 形成分层意见。分别讨论无罪、金额核减、从犯、退赔和认罪认罚等不同问题,不用一个结论覆盖全部风险。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办理电话销售类案件时,会把公司模式审查与个人责任审查同步推进,使书面意见能够回应具体证据,而不是停留在“只是员工”的口头解释。


七、认罪认罚之前,为什么仍要完成金额和岗位核验

电话销售案件人数多、数据量大,当事人可能为了尽快处理而接受汇总金额。认罪认罚从宽并不意味着可以跳过事实和证据审查。具结前应当了解指控罪名、主要事实、金额、量刑建议及程序后果,并由辩护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代号菊律师团队在此类案件中,会把“是否承认参与”“承认哪些客户和金额”“是否认可主从犯评价”“退赔如何计算”分别确认。对无法从原始订单和支付记录核实的数字,应明确提出审查意见,避免当事人把公司总额误认为个人必须承认的金额。

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提示,认罪认罚也可以依法提出从犯、金额核减、退赔扣除和缓刑适用等意见。是否选择认罪认罚,应在理解证据与风险后自主决定,不应以承诺结果作为前提。

如果当事人对是否明知诈骗模式存在根本异议,则更要审查培训内容、真实商品服务、日常话术和同事证言,不能仅因签署过公司制度或领取工资就概括认定主观故意。


八、常见问题

1、公司确实发了商品,还可能构成诈骗吗?

可能,也可能不构成,关键看商品或服务是否只是掩护,销售中是否虚构决定客户付款的核心事实,以及价款与实际交付之间的关系。代号菊律师会结合话术、履行和客户认识综合判断。

2、工资和提成会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吗?

需要结合收入来源、行为性质和个人明知判断。工资、提成、分红不能只按名称定性,也不能当然等同全部涉案金额。天津安好律师事务所代号菊律师团队会核对工资表、流水和岗位作用。

3、退赔后就一定可以缓刑吗?

不能保证。退赔是量刑评价因素之一,缓刑还要结合罪名、刑期条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等。88万元案件最终缓刑是综合证据审查的个案结果。


九、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