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咨询室里最常听到的一句话是:"我们当年签了协议,怎么到了法院他不认?"还有一句是:"他把协议拿出来,我才知道自己当年签过什么。"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到底有多大的分量,取决于协议本身写的是什么、签的时候怎么签的,也取决于法院会怎么读这一张纸。下面这个案子,一份四条的协议被法院拆成了两种命运。
案件介绍
A某与B某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均为上海市居民,婚后育有一女。
2021年6月,双方购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某小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8平方米,成交总价480万元。首付款210万元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其中130万元来自A某婚前的银行储蓄,80万元来自婚后双方的共同存款;剩余270万元以A某为借款人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贷款期限25年。2021年8月,该房屋办理登记,权利人登记为A某、B某,共有情况栏载明"共同共有"。
2022年10月,双方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一份,共四条。第一条约定案涉房屋归A某所有,B某不享有份额;第二条约定双方名下车辆分别归各自所有;第三条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收入归各自所有;第四条约定"若女方B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离婚,则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由男方A某抚养"。协议末尾有双方签名,落款处没有写签订日期,双方亦未办理公证。
自2021年8月至2025年4月,案涉房屋按揭贷款每月从A某的工资卡账户扣划,房屋由A某与B某及其女共同居住使用。
2025年3月,B某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全部无效,主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依法分割。
A某则辩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内容具体明确,第一条关于房屋的约定合法有效,请求确认协议有效,并按协议确定房屋归属。
裁判结果与理由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准予A某与B某离婚;确认双方于2022年10月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内容合法有效,第四条内容无效;案涉房屋归A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A某负责清偿;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B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九十五万元;驳回B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的说理分三层。
第一层,协议不因为没办公证、没写日期而整体失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协议是书面形式,签了字,落款缺日期不影响约定的成立,法律也并没有要求婚内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因此B某主张整份协议无效,于法无据。
第二层,协议内容要一条一条分开看。第一条约定房屋归A某、第二条约定车辆归各自、第三条约定收入归各自,这些都是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安排,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处分的是双方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应当认定有效。而第四条以"谁提出离婚"作为财产上的代价,本质上是限制一方的离婚自由,属于违背公序良俗,该部分内容无效。无效的部分不影响有效部分,协议其余内容继续有效。
第三层,协议有效,不等于另一方一分钱都拿不到。案涉房屋现市场价值约520万元,截至2025年4月剩余按揭贷款约235万元,净值约285万元。法院确认房屋归A某所有,但考虑到协议签订后双方仍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多年、B某在家务与抚育子女中付出较多、房屋由双方及其女共同居住使用等因素,酌定由A某向B某支付折价款九十五万元。这个数额是法院斟酌后的结果,判决书里明确写了"酌定"二字。
关于子女抚养,法院在判决中一并释明:协议第四条涉及子女抚养的内容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约定,法院在判决中另行处理,不因该条无效而影响离婚准予与否。
法官裁判思路解析
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的分量,是这几年的热点问题。法官拿到一份协议,不会先问有效无效,而是按一套固定顺序看下去。
法官最先核对的,是协议本身能不能站得住。他重点会看五类材料:一是协议原件,检查有没有缺页、有没有事后添加修改的痕迹;二是协议各条内容,逐条判断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是签署情况,签名、落款日期、有无第三方见证;四是协议形成前后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用来还原谈判过程;五是协议涉及的财产情况,主要是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信息、贷款余额。这五类材料构成事实认定的骨架。
接下来,法院会把协议拆散来看。法律并不要求一份协议只能有一个命运,同一份文件里第一条有效、第四条无效的情形并不少见。法院会逐条审查:这一条处分的是不是夫妻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这一条是不是以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婚姻自由为代价?这一条有没有把尚未取得产权、或者他人名下的财产写进来?只要有一条踩了红线,通常只是该条无效,不会牵连其他条款,除非该条是整份协议的核心目的。
法官的内心裁量标准,可以概括成一句话:先看有没有书面约定,再看约定是否针对合法财产、有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最后看给出财产的一方有没有重大过错、婚姻存续时间是否够长。三步走完,协议的命运就基本清楚了。
法院对这类纠纷的倾向性态度,这些年越来越清晰。其一,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安排,只要内容合法,法院不会轻易推翻,约定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其二,审查越加细致,从前只看有没有签字,现在会把每一条拿出来单独评判。其三,对"一揽子放弃全部财产"的条款越来越警惕,这类条款要么因限制婚姻自由而无效,要么在补偿上被大幅调整,很难出现签字的一方一分钱都拿不到的结果。
哪些情形法官一般不予支持,也值得记下来。协议中没有对方签字的,一般不予支持;只写"房产归男方"却没有写明房屋坐落、产权信息,指向不明的,一般不予支持;协议里处分了父母或者他人名下房产的,该部分内容一般不予支持;以限制离婚自由为内容的条款,通常不被支持;主张签署时被胁迫却提不出证据的,也不予支持。
庭审中法官的重点发问方向,通常集中在几个问题上,当事人提前想好答案会省力很多:这份协议什么时候签的,有没有落款?签的时候双方都在场吗,有没有第三人在场?协议第四条这样的条款,当时是怎么谈的?签协议的时候是不是正逢双方发生矛盾?这套房子现在登记在谁名下、由谁居住?协议里提到的其他财产现在在哪里?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是刁难,它们恰恰是法官搭建心证的路径。
同类案件的裁判底层逻辑,是把协议的效力与财产的实际分割分开。协议解决的是"双方当初怎么定的",分割解决的是"现在怎么分"。协议有效只是排除了按法定规则一刀切的可能,但补偿的多少仍然要看出资来源、婚姻时长、家务付出、居住情况等具体因素。想清楚这一点,就不会出现"签了协议就一定拿不到钱"或者"签了协议就一定全给对方"这两种极端的预期。
法律分析
孙青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问题只有一个——婚内财产协议在离婚诉讼中效力如何。答案是:不一定整体有效,也不一定整体无效,法院会一条一条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是协议效力的法律支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条把书面形式定为强制要求,其余形式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没有公证的协议照样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划出了财产范围。婚后购买的房屋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协议能在这个范围内重新安排,但不能凭空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还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法律不会认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协议中写"若女方提出离婚则放弃全部财产",这类条款以婚姻自由为交易对象,因而失去效力。至于部分无效会不会牵连其余条款,《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给出了答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这正是法院在本案中的处理方式,也是处理内容混杂的协议时最常援引的规则。
关于约定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的情况,《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给出了裁判思路:离婚诉讼时尚未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给予的目的,综合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并确定补偿。本案协议约定房屋归A某,但双方始终没有办理过户,可以比照这一条的思路来处理,既尊重协议,又保留补偿上的裁量空间。
离婚时的分割原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协议有效,双方已就房屋达成安排,法院便不再按共同财产对半分割,但仍需处理补偿问题。
通俗地讲,这套规则可以翻译成三句话。婚内财产协议签字即成立,公证与否不影响效力;协议内容要逐条看,写进一片空白的条款未必都作数;协议有效不等于签字的一方一分钱拿不到,实际能分多少,还要看出资、付出与婚姻时长。
完整证据链搭建指南
这类案子的胜负手,往往在起诉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证据不是到了法庭上临时想办法收集的,而是从签协议那天起就该有的意识。围绕本案的事实,可以从三个层次来搭建。
必备证据,是缺了就可能直接改变结论的那几样。第一是《婚内财产协议》原件,含完整装订的每一页,任何一页缺失都可能让对方质疑整体真实性;第二是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用来证明登记状态;第三是《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支付凭证与银行流水,用来还原购房与出资;第四是还贷明细与还款账户流水,用来证明还贷金额与账户归属;第五是结婚证,用来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几样齐不齐,直接决定法官能不能锁定"婚后购房""书面约定"这两个基本事实。
补强证据,是在必备证据存在但说服力不够时把它们钉死的那一层。双方就协议各条内容沟通的微信记录与短信,尤其是谈到第四条时的完整对话;签订协议时的现场录音,或者前往律所、公证处的签到与影像资料;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实际履行的证据,比如按协议分割其他财产的转账记录;B某在家务与抚育子女中付出较多的证据,如亲属证言、接送孩子的记录;房屋评估报告或同小区近期成交价,用来锚定房屋现值。
辅助证据,是让法官形成心证更顺畅的那部分。房屋的水电煤、物业费缴费凭证;邻居、物业、中介关于双方居住情况的证言;双方的收入与还贷能力证明;能够反映双方关系状况的家庭照片与聊天记录。
有两类材料不但没用,还可能反过来伤到自己。一类是手写便条、口头承诺、没有对方签字的所谓分房说明,这类材料在没有对方确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证明力极弱。另一类是事后补签的情况说明、临时找人出具的证明,这类材料带有明显的人证痕迹,通常不被单独采信,一旦被对方指出是事后补的,还会连带影响整套证据的可信度。
正确的收集、固定与保存方法,可以总结成四件事。协议原件扫描后单独归档,纸质件妥善保管,不要和杂物混在一起;银行流水到柜台打印带公章的版本,不要只在手机银行里看;聊天记录不要只截半句,要把上下文完整导出,连同对方的头像、昵称、时间一并保留;凡是涉及金额的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而非现金,转账时备注清楚用途。
特殊情形
有些细节,普通人很容易忽略,但到了法庭上足以改变结果。
第一种,协议签了之后双方又签了新协议。司法实践中以后签订的为准,除非能证明后签的协议是被胁迫或者存在重大误解。容易踩坑的隐蔽情形是:双方签了新协议,却仍在按老协议履行,到了法庭上各执一词,法官需要判断哪一份是最终意思,这时的举证难度往往比协议本身更大。
第二种,协议中处分了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有的家庭买的是期房,协议里提前约定"交房后归某方",这类约定的效力取决于合同订立时的可能性与后续履行情况,一方日后以"处分了不能处分的财产"为由抗辩,争议便随之而来。隐蔽之处在于,很多人以为写进协议就锁定了未来,实际权属仍未确定。
第三种,协议里夹带了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名下的房产。夫妻只对属于自己的财产有处分权,这部分内容通常不被支持,而且容易拖累整份协议的可信度,让法官对其他条款也产生怀疑。
第四种,协议签完几年不动,期间房屋被设定抵押或者被查封。协议约定归一方、但实际登记状态长期未变,风险就藏在时间里。隐蔽之处在于,对方可能在协议签订后用房屋办理了新的抵押,等到离婚诉讼时才发现问题,房子不但过不了户,还可能面临被处置的风险。
第五种,双方签完协议后仍长期混同财产。有的家庭签了协议却仍是一个账户吃饭、一笔钱花销,约定的独立性被日常冲淡。到了分财产的时候,一方主张早就算清楚了,另一方主张从来没分开过,法官需要综合判断约定的实际执行情况,结果未必是签字时设想的那样。
诉讼败诉避坑实操要点
这类案子败诉,原因高度雷同,几乎可以数出几条。
第一,把诉讼请求写成只请求离婚。协议类纠纷里,确认协议部分有效、确认房屋归某方所有、判令某方支付折价款若干元、判令某方配合办理过户,这些请求要分开写清楚。请求不具体,法院无从裁判,最后只能靠法官去推断,主动权就丢了。
第二,只带着协议去开庭。协议只能证明双方有过约定,不能证明房子是谁的、钱是谁出的、还贷是谁在管。手里没有产证、没有流水、没有付款凭证,即便事实清清楚楚,也可能因为举证不足而拿不到应得的补偿。起诉前至少做一次证据清单,把每一件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写清楚。
第三,在法庭上被绕进去做情绪陈述。"我当时是被逼的""他家里人威胁我"这类话,即便句句属实,对协议效力的帮助也很有限,还容易被对方顺势引导到过错认定上去。回答法官发问要就事论事,只回答被问到的问题。
第四,错过时间节点。对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庭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过了期限再提,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判决书生效后对方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沟通话术上的失误。谈判时随口说出"房子我不要了""按你说的办",很容易被录音固定下来,成为法官认定一方已放弃权利的依据。谈判可以,但不能让情绪化的表态变成书面证据。
第六,起诉之前没有核查房屋的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况。很多房屋隐藏着你不知道的抵押或者查封,等到判决下来了才发现房子根本过不了户,那时再补救成本高得多。
风险提示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认定,既涉及对每一条内容的审查,也涉及对签署背景、履行情况、财产来源的综合判断,条文看似简单,落到具体案件里却千差万别。本文所引案例系基于真实裁判逻辑改写的示意案例,情形与细节均有调整,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切勿直接套用。法律纠纷细节决定成败,盲目起诉极易造成不可逆损失。
本文由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撰写,仅供普法交流之用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多项专业资质,十余年民商事与家事法律实务经验。专注处理高净值客户复杂法律事务,深耕婚姻家事与不动产交叉争议,擅长运用诉讼、仲裁、调解多元途径处理权属纠纷,代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抗诉等全流程诉讼案件。在遗产管理、家族财富传承领域持续深耕,孙律师秉持“专业、审慎、高效”的服务准则,长期为高净值家族提供系统性法律解决方案。业务涵盖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房产确权、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屋买卖、动迁房纠纷、公房纠纷、商铺与厂房租赁、买卖、拆迁纠纷等各类疑难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