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平台上借钱,合同里写的利率可能并不高,但加上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担保费、会员费,实际还款金额往往远超预期。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少了,要还的钱却多了,争议也随之而来:这些名目繁多的费用,到底算不算借款成本的一部分?如果算,它们是否受法定利率上限的约束?如果不算,平台是不是可以借“服务费”之名绕开监管?
下面信之源律所、韩翔律师给大家解答:网贷平台收取高额服务费,是否计入借款综合成本?
判断的核心标准,不是费用叫什么名字,而是它和借款有没有实质关联。 法院和监管部门在审查时,通常会穿透费用名目,看它是不是借款人获得资金的对价。如果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是平台或放贷方强制收取的,不交就借不到钱,或者费用金额与借款金额、期限直接挂钩,那么它在经济实质上就是利息的一部分,应当计入借款综合成本。反之,如果平台确实提供了独立的中介服务,比如撮合借贷、资信评估、贷后管理,且收费合理、借款人自愿选择,这部分费用可能被单独看待。但即便如此,如果平台与放贷方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服务内容虚化、收费明显偏离市场水平,法院仍可能将其纳入综合成本审查。
民事规则层面,民间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除外。该规定第三十条进一步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等,只要被认定为借款综合成本的组成部分,就要合并计算,不能分别突破上限。此外,《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实践中常见的“砍头息”,无论叫服务费还是手续费,只要是从本金中预先扣走的,都不能计入本金。
刑事规则层面,非法放贷的数额认定同样采取穿透原则。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包括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的金额,均应计入。这意味着,在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时,平台收取的各种费用不会被当作“额外收入”排除在外,而是会合并计算实际年利率。如果实际年利率超过36%,且符合其他条件,可能进入刑事追诉视野。
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不直接适用民间借贷LPR四倍上限,但并非没有约束。 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金融机构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禁止以服务费等名义变相突破利率上限。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将各类与借款捆绑的费用纳入综合成本审查,防止以“服务费”架空利率监管。如果平台是助贷机构,与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合作放款,服务费由借款人承担且与贷款捆绑,法院通常会将其与贷款利息合并计算,判断是否构成变相高息。
对借款人来说,遇到高额服务费,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保存借款合同、服务协议、还款计划、银行流水、平台扣款记录和聊天记录。计算实际年化综合成本,把利息、服务费、管理费、担保费、会员费、砍头息全部纳入,看是否超过法定上限。对超出部分,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可以主张返还或抵扣本金。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平台违规收费,涉嫌非法放贷或诈骗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已经进入诉讼,可以在答辩中提出综合成本抗辩,请求法院将各类费用合并计算,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的服务费是否计入借款综合成本,关键看它是不是获得借款的强制对价。名目可以变,实质不会变。法律审查的是资金往来和经济实质,而不是合同上的文字游戏。借款人不必被“服务费”“管理费”这些词吓住,把每一笔钱算清楚,把证据留完整,超出法定上限的部分,法律不会支持。如有具体疑问,欢迎携带借款合同、还款记录及相关材料与信之源律所、韩翔律师一对一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