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眼病手术史没告知,医疗险就拒赔吗?

2026/10/16 17:53:36 查看28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知险团队梳理多个真实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

一句话回答

不必然。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只以保险公司问到的范围和内容为限;一次眼科门诊小手术、一次短时间住院,若没有落入健康告知的具体询问项目,通常不构成"未如实告知"。更关键的是,保险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或拒赔的,要自己举证"它问过、你没说、而且这足以影响它是否承保"。但若告知书里已明确列了该类疾病,你又明知却说没有,就是另一回事。

决定性区分:是"问什么答什么",不是"事事自报"

投保人不是要把所有看过的病都交代一遍。《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前提是"保险人提出询问";配套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分三层:一是"需告知的重大疾病"与"普通门诊小手术"评价不同;二是询问义务在保险公司;三是即便构成未如实告知,还要看未告知事项与本次事故有无关联、是否影响承保。

四组案例:法院怎么看"眼科/手术史未告知"

一、投保前眼部病症未告知,若不足以影响承保,解除合同不成立。

(2022)内7104民初xxx号,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张某贵投保医疗保险后理赔,保险公司以他投保前患"左眼视网膜静脉阻塞、左眼黄斑水肿"未如实告知为由,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解除保单,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22576.81元。法院认定:"原告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不足以影响被告承保,被告以原告曾患疾病史未如实告知解除保险合同于法无据",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2859.68元,并判令合同继续履行、由保险公司在20年保证续保期间内予以续保。这是"眼病既往史"类理赔最典型的思路:不是"没告知就一律不赔",而是看这个没告知有没有实际影响承保决定。

二、"小手术、短住院"未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

(2022)鲁07民终xxx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保险人赵丙香的理赔标的是左眼失明(合同约定的"单眼失明"轻症),保险公司则以她投保时未告知2017年7月12日至14日因腔隙性脑梗死住院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审查两组事实:投保单询问项目写的是"脑部及脊髓疾病",与"腔隙性脑梗死"表述存在差异;该次住院仅三天,且投保人此前较长时间住院的胃部疾病已如实告知,没有隐瞒必要。据此认定未如实告知"既不属故意也不属重大过失",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不发生效力,驳回上诉。

三、投保前三天刚做过手术,但健康告知没问这一项,也不算未如实告知。

(2025)湘06民终xxx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吕某2023年8月14日确诊"筛窦囊肿"、8月16日做了右侧筛窦肿物切除手术并送病理检查,8月18日通过"腾讯微保"投保一年期重疾险(保额50万元),12月29日确诊右侧筛窦腺样囊性癌后申请理赔被拒。二审另查明:投保时健康告知询问内容未涉及筛窦囊肿,智能核保环节也没有该疾病的选项。法院由此认定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拒赔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判令依约给付保险金。

四、健康告知上没有你的签字,举证责任就推给保险公司。

(2025)内04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后,因下肢长骨良性肿瘤(右股骨近端纤维结构不良)住院并手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症主张免责。法院认定:如实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保险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其就身体健康状况询问过投保人,也未能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确诊或治疗过相关疾病;且保险单无投保人签字,无法证明已就"既往病症"免责条款履行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驳回上诉。

(2026)冀05民终xxx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争点是"手术史":保险公司以刘某投保百万住院医疗保险时隐瞒"股骨颈手术治疗史"主张免责;刘某答辩保险公司未对其进行健康询问、且自2022年起连续投保无断缴已超过两年。一审认定保险公司提交的"健康告知"无刘某签字,不足以证明曾就健康状况进行过询问,故不支持免责抗辩,二审维持。

相反条件与边界

一是询问项目里明确写到了,你明知却否认。(2024)粤民申xxx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张某华投保时,保单《健康告知》第3条询问"被保险人过去2年是否曾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治疗",而他此前就诊记录诊断为鼻中隔偏曲(右偏)、鼻出血,医院拟对其进行手术。法院认定该事实落入上述询问范围,一、二审认定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并无不当。差别就在于:条文明确问了"拟手术",而你确实有"被要求手术"的记录。

二是"重大过失"和"故意"的后果不同。(2021)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投保人张若荻体检发现甲状腺结节伴钙化后投保重疾险,未就结节如实告知,后因右耳听力减退申请理赔被拒。法院认定其系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故保险公司仍应对解除合同之前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想完全免责,保险公司还要证明"未告知"达到足以影响承保的程度。

你可以核对的材料清单

1. 投保时的健康告知/投保单原文,逐条对照"眼部疾病""五官科疾病""过去X年是否被要求手术或治疗"等询问项目;

2. 投保前那次眼部手术的门诊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明确是"门诊小手术"还是"确诊并持续治疗";

3. 保险公司是否留存你的签字确认、人脸核验、回访录音或可回溯录屏;

4. 拒赔/解除通知书援引的是"未如实告知"还是"既往症",两套规则不同;

5. 本次理赔疾病的诊断与病理报告,用于说明与眼部病史有无关联。

参考资料

说明:知识库检索副本未含独立的"裁判日期"字段,裁判日期以案号年份标示。

[1] (2022)内7104民初xxx号;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2022年;左眼视网膜静脉阻塞、黄斑水肿未告知但不足以影响承保,解除不成立。

[2] (2022)鲁07民终xxx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年;未告知3天腔隙性脑梗死住院,非故意亦非重大过失;理赔标的为左眼失明。[3] (2025)湘06民终xxx号;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投保前3天做筛窦肿物切除手术,健康告知未涉及、智能核保无该选项。

[4] (2025)内04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手术类住院,未举证询问事实、保险单无签字。

[5] (2026)冀05民终xxx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6年;隐瞒股骨颈手术治疗史,但"健康告知"无签字。

[6] (2022)甘07民终xxx号;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年;告知义务限于询问范围,争议由保险人举证。

[7] (2025)豫17民终xxx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个人情况告知书未询问相关疾病。

[8] (2024)粤民申xxx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2024年;健康告知询问"过去2年是否被要求手术或治疗",未告知拟手术,拒赔获支持。

[9] (2021)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2021年;未告知甲状腺结节系重大过失而非故意,对保险事故无严重影响。

[10] (2023)内7104民初xxx号;通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2023年;门诊医疗费责任期间与既往病史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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