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险团队梳理多个真实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
一句话回答
不合理,除非保险公司能自己举证。慢性胃炎、胃溃疡、胃息肉这类胃部良性慢病,与新发胃癌在医学性质上不是同一种病;保险公司把它们打包说成"既往症"来拒赔时,要由它举证"投保时问过胃部疾病""你没如实说""这足以影响它是否承保""与本次胃癌有直接因果关系"——缺一环,拒赔就难以成立。反过来,若投保当天刚做完胃镜、已查出胃息肉和浅表性胃炎伴糜烂,健康告知又问了、你却答"否",结果相反。
决定性区分:把"胃炎"和"胃癌"连成因果链,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既往症"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用它拒赔,保险公司通常要同时站住三步:问过(询问义务与提示说明)→ 你说过假话或漏说(如实告知)→ 与本次出险有关(因果关系)。而对胃部良性慢病与胃癌,法院最常卡在第三步:胃角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胃息肉这些诊断本身并不能证明会演变成胃癌。另一个常被忽略的程序点:保险公司没有解除合同,就不能直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四组案例:法院怎么看"胃部良性慢病被算既往症"
一、把胃溃疡当成胃癌的"三年演变过程",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拿证据。
(2022)内05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险公司主张投保人王伟已签字确认"既往症不属于保险责任"、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不赔。法院指出:上述条款把告知范围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且保险人原则上不得采用概括性条款进行询问。保险公司认为王伟所患"贲门高分化管状腺癌"属"既往症胃角溃疡三年的演变过程",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二疾病具有因果关系",亦未证明投保时曾询问过胃部疾病。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石家庄本地也有"胃腺癌被指特定既往症"的二审判决。
(2025)冀01民终xxx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保险公司上诉提出三点:张某在保单生效前就被诊断为胃腺癌、"属特定既往病症除外责任";其跨保险期间住院,保险责任应自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住院期间遵医嘱外购的人血白蛋白不应赔付。其援引的保险单特别约定把"肿瘤: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淋巴瘤)"等整类打包列为除外责任。法院逐项审查保险责任是否成立、跨期连续住院的责任归属、终止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赔付比例,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给付保险金17734元)。把"恶性肿瘤"整类写成既往症除外,仍要在"投保前是否已确诊""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上过关。
三、"只有主诉、没有诊断",证明不了既往症。
(2025)冀01民终xxx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既往症仅凭病人主诉,未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确实充分证据",拒赔理据不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只写"患者自述有胃炎史"而不附诊断证明,很难支撑既往症。(2023)冀07民终xxx号,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同理:李某投保前仅有尿痛等症状,并无确诊证明,依《保险法解释(二)》第六条由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判令支付保险金17947.92元。
(2026)冀05民终xxx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卡在证据形式上:保险公司以陈某一次就诊记录主张其投保前存在既往症并申请调取,法院认为该查询截图未记载病历号、病种编码、病种名称,不能证明其存在既往症,不予支持调取申请。
四、免责条款没做提示说明,条款本身就不生效。
(2025)冀06民终xxx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杨某杰续保个人医疗保险后,2023年因双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等疾病多次住院,个人负担医疗费共计150123.77元,保险公司以"投保前罹患疾病"属免责条款出具拒赔通知书。法院认为保险公司除保险单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且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报案后仍继续续保,直接拒赔更不能成立。
相反条件与边界
一是投保当天就查出胃部异常,告知问了却答"否"。(2023)黑12民终xxx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佟某楠2021年11月18日通过支付宝领取免费赠送的保险,并于投保当日进行胃肠镜检查,查出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胃息肉,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中确认无相关问题;此后被诊断为直肠癌等并多次住院索赔。法院认定其未如实告知,证据不足以证明不知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当天正在做胃镜"几乎无法抗辩。
二是"未解除合同即拒赔"不符合规定。(2024)冀02民终xxx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不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驳回上诉。
三是等待期内"相关疾病"条款约定不明时不能一律免责。(2021)鄂09民终xxx号,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涂智英投保臻欣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10万元)后,2020年3月因胃肿物住院,同年11月诊断为胃恶性肿瘤、胃间质瘤,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因相关疾病就诊"终止合同并拒赔。法院认为合同对"相关疾病"约定不明,且承保时并未将胃肿物视为胃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判决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
你可以核对的材料清单
1. 投保时的健康告知/投保单原文,看胃部疾病是否被具体列入(写"胃息肉""慢性萎缩性胃炎"与写"消化系统疾病"差别很大);
2. 投保前胃部检查的完整报告与病历原文,区分"自觉症状""拟诊断""明确诊断";
3. 拒赔/理赔决定通知书,确认它援引"既往症"还是"未如实告知";
4. 保险公司是否另外发过解除合同的通知(这一步缺失,往往直接影响拒赔效力);
5. 免责条款的加粗加黑页面、你的签字确认页、投保回溯录屏或回访录音;医保结算单与自费明细。
参考资料
说明:知识库检索副本未含独立的"裁判日期"字段,裁判日期以案号年份标示。
[1] (2022)内05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2年;胃角溃疡被指为贲门高分化管状腺癌的"三年演变",未举证因果关系。
[2] (2025)冀01民终xxx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胃腺癌被指特定既往症、跨期住院及外购人血白蛋白争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2025)冀01民终xxx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既往症主张仅凭病人主诉、无诊断证明,举证不足。
[4] (2023)冀07民终xxx号;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年;只有症状、无确诊不构成既往症。
[5] (2026)冀05民终xxx号;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6年;查询截图未记载病历号、病种编码与名称,不能证明既往症。
[6] (2025)冀06民终xxx号;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5年;既往症免责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不生效,且未解除合同却直接拒赔。
[7] (2024)冀02民终xxx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4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即直接以未如实告知拒赔,不符合司法解释(二)第八条。
[8] (2021)鄂09民终xxx号;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1年;等待期"相关疾病"约定不明,胃肿物不视为胃恶性肿瘤相关疾病。
[9] (2023)黑12民终xxx号;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3年;投保当日胃肠镜查出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胃息肉却确认无相关问题,未如实告知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