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肠癌理赔,体检有肠息肉没告知会被拒赔吗?

2026/10/16 17:57:40 查看30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知险梳理8个司法案例,总结如下答案。本文基于有限样本分析,不代表同类案件的整体裁判情况。

一句话回答:不必然被拒赔。关键看两点——健康告知有没有"明确问到"这项体检异常,以及这项异常与后来确诊的肠癌有没有实质关联。只要有一项站不住,保险公司单方以"未如实告知"解约拒赔,就很可能不被支持。

你转述的"最终调解拿回16万",知险检索的公开裁判文书里没有对应记录,本文不把它写成已核实事实。

决定性区分:告知义务只管"被问到的",拒赔还要过"关联性""过失程度""两年"三关

重疾险健康告知是"询问告知"。按《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只需就保险人询问到的、且足以影响承保或费率的事项如实回答。肠癌类案件的分岔点有三个变量:①健康告知有没有明确询问该体检异常;②未告知的异常与所患肠癌有无实质关联;③是"故意/重大过失"还是"不知情、经办人知情"。再加一个时间变量:合同成立满两年后,解除权消灭。

一、健康告知明确问了,勾"全否"就是风险点

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xxx号:投保人刘某2024年2月投保重疾险,健康告知页面明确列有"甲状腺结节或肿块、肠道息肉或肿物……",刘某勾选"全部为否";同年9月确诊甲状腺恶性肿瘤后,保险公司拒赔并解约。法院认为该重疾险部分承保疾病为消化系统疾病,肠道病史与保险标的相关;保险公司不仅点名询问"肠道息肉",还追问"是否已手术切除全部息肉""病理结果是否均为良性",足见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费率,故认定刘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刘某主张"智能核保都通过了说明不用告知",法院明确回应:以核保通过反推无需告知缺乏法律依据。二审维持。

同样逻辑见于(2026)沪74民终xxx号:投保人姜某投保前因头痛急诊做过颅脑CT,影像提示"鞍区占位"。上海金融法院认为,健康告知已具体询问"近2年内CT检查异常并被告知进一步检查",异常结果落入询问范围;退一步说,即便他确实没看那份报告,也属对自身健康的漠视,构成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结论是不赔保险金,但退还已交保费4896元。

二、健康告知根本没问:投保人没有告知义务

上海金融法院(2023)沪74民终xxx号: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林某投保前存在严重肥胖及相关症候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法院认为医院系有资质机构、已作血糖与胰岛素等检查,诊断质疑不成立;更关键的是,案涉保单中保险人询问的疾病并不包括该症候,林某无需就体重增加等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不能援引既往症条款免责。

上海金融法院(2026)沪74民终xxx号把结论落回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投保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其"内部调查需时间故未超期"的主张亦被驳回,因《保险法》并未对解除权期限设例外。

三、未告知的异常与所患肠癌无关:不能据此拒赔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xxx号: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告知曾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大脑动脉粥样硬化住院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以录音录像、电话回访保存询问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意未告知;即便构成重大过失,该未告知事项与引起保险事故的病症"降结肠粘液腺癌"在患病部位、患病性质、严重程度上均不相同,不能认定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故驳回上诉。把"心脏、脑血管旧病"拿来说事去拒赔"降结肠粘液腺癌",关联性这一关过不去。

四、保险人证不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拒赔不成立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湘01民终xxx号:被保险人赵某兰投保时把体检报告交给经办人并告知了身体状况,经办人未提异议也未向公司披露。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判令支付重度疾病保险金150000元及特别关爱金90000元。

五、合同成立满两年:解除权消灭

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xxx号:投保人杜萍2019年9月15日投保并连续缴纳三期保费,保险公司2021年11月22日才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宣布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解除权受"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和"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双重限制;无论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未在两年内行使解除权,均无权以此拒赔。

相反条件与边界

·健康告知明确问到、且与承保疾病相关,仍勾"否":(2025)沪74民终xxx号,未如实告知成立。

·异常落入询问范围、且属一般理性人应当查看的报告:(2026)沪74民终xxx号,构成重大过失。

·未告知事项与理赔疾病存在关联、补充告知又不足以证明痊愈:上海金融法院(2022)沪74民终xxx号,法院认定投保时及补充健康告知时均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并拒赔具有依据。

·合同成立未满两年,或保险人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三十日内行使了解除权:两年不可抗辩这道"门"用不上。

以上个案结论取决于条款表述与举证情况,不能当作全国通用规则。

读者可核对的材料清单

1. 投保时健康告知页面截图/录屏:有无问到"息肉、肿物、结节、内镜检查异常",是否加黑加粗。

2. 体检报告与门诊病历:息肉/结节的名称、部位、病理结论,有无"建议复查/进一步检查"。

3. 拒赔通知书:写明拒赔的确切条款与理由。

4. 保单与保费缴纳记录:投保日、生效日,判断是否满两年。

5. 投保过程证据:业务员操作记录、聊天记录、回访录音、智能核保路径截图。

6. 病理报告:确诊肠癌的部位与病理类型,用于核对"未告知事项"与本次疾病有无关联。

核对顺序可按刘瑞律师(炳瑞律师)"理赔三问法"整理:先问前提(据以拒赔的"重要事项"是否真在询问范围内),再问证据(病理、体检、投保过程各能证明什么),最后问结论(现有证据是否足以支持拒赔)。条件是否成就,最终由人民法院结合条款与证据认定。

参考资料

[1] (2025)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健康告知明确询问"肠道息肉或肿物"而勾"全部为否"构成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智能核保通过不能反推无需告知。

[2] (2026)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CT检查异常落入询问范围,未告知构成重大过失,不赔保险金但退保费。

[3] (2023)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健康告知未列入的相关症候投保人无需告知,不能援引既往症及未如实告知免责。

[4] (2026)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投保人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无解除权;解除权期限无例外。

[5] (2022)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未在合同成立两年内行使解除权,无权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6] (2022)粤01民终xxx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未告知的心脏、脑血管住院史与"降结肠粘液腺癌"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责任成立。

[7] (2025)湘01民终xxx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体检报告交经办人并告知,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

[8] (2022)沪74民终xxx号;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裁判日期:库内检索副本未载明;相反条件:投保时及补充告知均未如实告知且与理赔疾病关联,解除并拒赔有依据。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