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做过肠息肉切除,确诊结直肠癌后 ,重疾险拒赔怎么办

2026/10/21 15:52:13 查看8次 来源:炳瑞律师保险理赔团队律师

五年前肠镜发现息肉,切掉了;前年投保时健康告知勾了"否";去年确诊直肠癌,保险公司说隐瞒了息肉病史,属既往症,重疾险拒赔。法院怎么判?

结论先行:多数情况下抗辩不成立。法院给出的理由很具体——已经治愈的结肠息肉与良、恶性肿瘤存在根本区别,也不符合合同对既往症的定义;而且保险公司在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直接拒赔,于法无据。

广东知险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的判断是:"曾经有过"和"现在是既往症"是两件事。 既往症条款针对的是投保时已经存在、尚未治愈、可能影响承保的疾病状态,不是人生病史里出现过的任何一次异常。很多当事人拿到拒赔通知时的第一反应是"我确实做过",但真正要争的是"我现在是不是既往症"。

一、已治愈的息肉:法院直接否掉了这个抗辩

(2022)黑06民终xxx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一起被保险人胜诉的案件。

该案中,张某于2021年3月30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医疗费用保险,电子保单健康告知栏载明被保险人目前或既往未患有"良、恶性肿瘤"等疾病。张某其后因颈椎病、室性心动过速住院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告知2016年结肠息肉病史、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及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

法院的认定是:结肠息肉已治愈,与良、恶性肿瘤存在根本区别,亦不符合合同对既往症的定义;保险公司未先行使合同解除权即直接拒赔于法无据,并对询问范围争议负举证责任;其主张的免责条款经查在合同中并不存在。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及利息。

这份判决里有三个独立的败因,每一个都足以让抗辩落空:

第一,已治愈。2016年做的息肉切除,到2021年投保时已经过去五年。

第二,未行使解除权。保险人从拒赔到诉讼全程没有解除合同。

第三,它援引的免责条款在合同里根本不存在。这一条值得所有被保险人记住——起诉前一定要把保险公司援引的每一条条款都在保单原文里找到,找不到就是硬伤。

二、投保当日就查出胃息肉:这份抗辩就成立了

(2023)黑12民终xxx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反向的一起。该案中,投保人佟某楠于2021年11月18日通过支付宝领取免费赠送的保险,并于投保当日进行胃肠镜检查,查出浅表性胃炎伴糜烂、胃息肉,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中确认无相关问题;此后其被诊断为直肠癌等并多次住院,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

法院认定佟某楠未如实告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对检查结果不知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保险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其给付保险金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的情形与上一案恰好相反,而且差在时间上:不是五年前,是投保当日。 投保当天就做了胃肠镜、结果上有"胃息肉"三个字、而健康告知上勾的是"否"——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当事人至少是重大过失。

两案的分界线就一句话:查出息肉的时间距投保有多久。 五年是"已治愈的既往",当日是"明知未告知"。

三、前症疾病条款:门槛必须同时满足

(2025)渝民申xxx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是"前症疾病"这一特殊品类,结论是再审申请被驳回。

该案中,张某某主张其所患多发性大肠腺瘤性息肉属于合同约定的前症疾病,并提出两条理由:一是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无效,二是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展示的PPT中未提及拒赔的条件有应当行肠段切除术,根据PPT中的承诺应予理赔。

法院的认定是:《人身保险合同》第11.1条对前症疾病的定义属保险责任范围约定,非免责条款;理赔须同时满足经内镜及活检确认、病理诊断为腺瘤性息肉、并实施肠段切除手术等全部条件。张某某实际接受的是CSP术而非肠段切除手术,故不符合约定,驳回再审申请。

"宣传PPT没提这个条件"不能作为抗辩理由,这一点说得很明确。而且这个案子提示了一个实务要点:"前症疾病"是介于轻症与重疾之间的一档,条款通常设三到四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内镜活检确诊、病理类型、手术方式、可能还有病变数量或部位。 差一项就不符。

四、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可能整体无效

(2023)津8601民初xxx号(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处理的是另一个角度:条款限定了手术方式,可不可以?

该案中,被保险人李勇因结肠息肉行电子肠镜下切除手术,保险公司以手术方式不符条款约定拒赔。法院认定该限定治疗方式的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

注意这个案子的结论方向与渝民申xxx号相反,差别在于条款性质与条款内容:

  • 渝民申xxx号:条款是"必须做肠段切除",法院认定为保险责任范围的约定(不是免责条款),所以按条款审,被保险人做的CSP术不符,不赔。

  • 津8601民初xxx号:条款限定治疗方式,法院认定该条款无效,所以不能拿它来卡人。

同样是对手术方式设限,一个被认定为有效的责任界定,一个被认定为无效。 差别在于条款的表述、位置与提示情况。

五、投保前"大便习惯改变"算不算既往症

(2025)辽01民终xxx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是结直肠癌方向上很典型的一种抗辩。该案中,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吕某投保前已患高血压、大便习惯改变六个月等既往症,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健康询问事项,其直肠恶性肿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除外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承担理赔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大便习惯改变6个月"这个表述值得注意。 这是当事人自己的陈述,而不是病历上的诊断结论。法院审查的争点包括:投保人在《保险合作协议》中关于参保人员"身体健康"的承诺是否被违反、原告自述的"大便习惯改变6个月"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直肠恶性肿瘤"既往症"、原告所患重大疾病是否属于高血压并发症、投保人是否存在未如实告知健康询问事项的事实。

这个案子的结构是:症状自述 ≠ 诊断结论。 前几篇讲过同样的规则——病史中患者自述的部分,证明力远低于医疗机构的独立诊断。

六、必须说清楚的边界

一、"已治愈"这个认定是本案结论的前提。 黑06民终xxx号里,法院认定的前提是结肠息肉已治愈。如果息肉还在、或者有复发或者持续风险,结论就可能不同。

二、手术方式不符,有时确实是原因。 渝民申xxx号已说明:条款约定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实际只做了CSP术的,不符合约定。这一条不能只看到另一案就以为限定手术方式的条款一律无效。

三、前症疾病的门槛是"同时满足"。 渝民申xxx号明确是"须同时满足……等全部条件",差一项即不符。

四、宣传材料不能对抗条款。 渝民申xxx号直接否掉了"PPT未提及"这一抗辩理由。

七、这类争议该准备什么

第一,把当年的肠镜报告和病理报告找出来。 关键看三处:病理诊断写的是什么(腺瘤性息肉、炎性息肉、还是其他)、有没有写"已完全切除""基底部未见残留"、医生有没有建议复查或随访。 "已治愈"这个认定,需要这些材料支撑。

第二,梳理时间线。 息肉切除日期、投保日期、确诊日期、有无中间复查。间隔越长越有利;如果中间没有任何随访记录,反而要解释为什么这么久没复查。

第三,核对健康告知的原文。 问的是"良、恶性肿瘤"还是"肠道疾病""息肉";问的是"目前"还是"目前或既往"。黑06民终xxx号里电子保单写的是"目前或既往"未患良、恶性肿瘤——这已经是很宽的问了,但法院仍然因为"已治愈+与良恶性肿瘤有根本区别"而支持了被保险人。

第四,核对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在保单里存不存在。 这是一步就能做、但很多人不做的事。

第五,算解除权。 拒赔通知日期与保险人首次知悉相关病史的时点之间,间隔多久。

什么时候可以联系知险

如果已经出现"以前做过肠息肉、投保时勾否、后来确诊结直肠癌被指既往症"这类争议,建议在回复拒赔通知之前先做一次评估。沟通时建议准备:当年的肠镜与病理报告、投保单及健康告知页面影像、投保后的复查记录、确诊时的病理与影像报告、拒赔通知书。

重点判断四个问题:当年的息肉是否已完全治愈、病理诊断的性质是什么、健康告知的问法与你的实际情况是否对应、保险公司援引的免责条款在保单里是否真实存在。

知险的评估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规范作出,不承诺理赔结果,也不替代律师对个案的正式代理。

来源

裁判文书

  • (2022)黑06民终xxx号,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 (2023)黑12民终xxx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 (2025)渝民申xxx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2023)津8601民初xxx号,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

  • (2025)辽01民终xxx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 (2023)京74民终xxx号,北京金融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 (2024)辽14民终xxx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 (2025)内05民终xxx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

法规与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八条

本文由 AI 工具辅助整理,依据上述公开裁判文书与现行规范撰写,供读者了解裁判思路使用。个案结论受具体事实、证据与合同条款表述影响,本文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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