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未成年人突发猝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属于争议极大、维权极难的特殊人身损害案件。绝大多数同类案件中,只要医学诊断明确为自身心律问题、突发疾病猝死,学校基本都会被认定无责,家属难以获得任何赔偿。本案是少见的校园猝死成功追责校方、判决赔付的胜诉案例。
本案当事人为年仅9岁的在校小学生,事发于沈阳某小学午间校园时段,孩子在操场正常玩耍过程中,毫无征兆突然摔倒、陷入昏迷。学校现场处置不及时,后续送医抢救无效,孩子不幸身亡,医院最终确诊死亡原因为窦性心律猝死。
事故发生之后,学校坚持认为:悲剧根源是孩子自身心脏节律疾病,属于突发意外事件,校方不存在教学、设施、外力伤害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面对孩子离世的巨大悲痛,又遭遇校方无责定论、维权无路的困境,在极度无助的情况下,委托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张俊杰主任代理本次校园人身损害维权案件。
张俊杰主任深耕校园侵权、未成年人受害纠纷多年,非常熟悉校园猝死、突发意外案件的免责套路与胜诉突破口。明确此类案件胜诉关键:不纠结于死因本身,重点突破校方管理、看护、应急救助的履职瑕疵。
接手案件后,律师全程精细化复盘事发全过程,重点核查三大核心过错事实:
1、午间学生自由活动时段,学校未落实常态化校园巡视,未能第一时间发现学生倒地昏迷;
2、发现突发状况后,校方应急救助流程不规范、处置滞后,错失黄金救助时机;
3、针对未成年小学生群体,学校未建立完善的特殊体质关注、突发疾病应急管控机制,安全管理存在系统性疏漏。
庭审辩论阶段,张俊杰律师精准适用校园侵权法律规则: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受害,学校承担高度安全保障与管理责任。即便存在自身身体原因,只要学校存在看护缺位、救助滞后、管理瑕疵,就必须对加重损害、扩大后果的部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律师逐条反驳校方的免责理由,完整呈现校方在本次事故中的履职缺陷与法定过错,清晰论证校方过错与损害扩大结果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采纳我方代理观点,认定校方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管理、及时救助义务,对本次猝死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判决校方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为学生家长成功争取13万余元赔偿款项,在猝死案件几乎无法追责的不利局面下,实现逆风胜诉。
本案深刻印证:校园猝死≠学校无责。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负有最高标准的安全看护与应急救助义务,任何管理疏漏、处置滞后,都应当依法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