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把房子赠与母亲,父亲能继续居住吗?借名买房律师解析

2026/10/22 15:45:14 查看25次 来源:孙青律师

张先生与李阿姨分居多年,早年两人共同出资买下的一套商品房,为了贷款便利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成家后,把这套房子无偿赠与了母亲李阿姨,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张先生一直住在该房屋内,李阿姨却要求他限期搬离。张先生很委屈:房子当年自己出过钱,自己又长期居住,凭什么不能继续住?房子到底归谁,父亲还能不能继续居住,这是许多家庭都会遇到的物权与居住权之争。孙青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为您逐一解析。

一、核心解析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房屋归谁所有的问题。根据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女儿将房屋赠与母亲并办理过户后,母亲便依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能,女儿从此不再拥有该房屋的物权。

父亲能否继续居住,取决于其占有房屋是否具有合法依据。归纳起来无非三种情形:其一,双方存在明确的居住约定,例如离婚协议、赠与协议中写明父亲享有居住权;其二,房屋上依法设立了居住权并办理了登记;其三,仅凭曾经出资或夫妻关系主张继续居住,这一般难以对抗房屋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屋属于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登记为准,办理过户后赠与即告完成,赠与人原则上不能再任意撤销。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知,居住权是登记设立的权利,口头承诺不能对抗登记物权。

三、上海法院案例分析

上海某区法院审理过一起脱敏案件:老父亲出资协助购房,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后将该房赠与母亲并过户。父亲长期居住其中,母亲起诉要求其腾退。父亲抗辩称自己出资购房且无其他住所,应当继续居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所有权已登记在母亲名下,父亲未提供居住权登记或书面居住约定的证据,其出资事实不能直接创设继续居住的权利,遂判决父亲限期腾退,同时考虑到其实际居住情况和安置需求,给予合理的宽限期。

该案折射出上海法院的裁判口径:不动产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家庭内部出资、居住历史并不当然产生居住权;主张继续居住的一方,必须拿出书面约定或居住权登记等过硬证据。反之,若离婚协议或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居住权,法院会依法保护,甚至支持办理居住权登记。

孙青律师认为:居住权是登记设立的新型用益物权,一句口头承诺或者一段居住历史,都换不来长期的居住保障。想住得安心,就要在过户前把居住安排写进书面协议,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四、实务建议

对当事人:决定把房屋赠与父母或子女之前,先想清楚居住安排。若自己仍需居住,务必在赠与协议中写明居住条款,并同步办理居住权登记,避免过户后无处可住。

对继承人:家庭内部房屋赠与会直接改变遗产范围,日后涉及继承时,房产归属以登记和赠与事实为准,家人应当尽早梳理权属、明确书面安排,减少身后争议。

对证据与操作:妥善保管赠与合同、过户凭证、出资流水、居住权登记证明等材料;发生纠纷时先尝试协商调解,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切勿直接强行换锁搬离激化矛盾。

五、实务深化

常见疑问:赠与过户后还能要回房子吗?原则上不能任意撤销,但若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法定情形的,赠与人仍可依法撤销。因此,赠与并不必然是终局安排,相关事实同样需要留证。

另一类场景:父亲主张房屋当年是自己出资购买、只是借女儿之名登记,以此要求确认共有甚至返还房屋。这属于借名买房纠纷,必须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借名合意,否则法院通常认定出资是对子女的赠与。孙青律师提醒,此类主张举证难度极大,切勿在无证据时轻易起诉。

六、结语

房子有价,亲情无价,过户前写清居住安排、办妥居住权登记,才是让一家人各得其所的智慧选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专项法律意见。个案事实千差万别,遇类似问题请携带合同、权属证明、遗嘱、判决书等材料,向专业律师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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