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总结
本案系涉嫌职务侵占罪案件。张某系公司研发人员,因配合同案人通过虚设淘宝店走账套取采购差价,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肖响华主任律师介入后,围绕“职务侵占数额应扣除真实货物对价仅认定虚增差价、新旧司法解释交替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段评价、按此计算张某两阶段获利均未达各自行为时的入罪标准”等核心辩点展开辩护,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2026年9月9日,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成功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释放。
基本案情
张某,2001年出生,系东莞某科技公司研发人员,无违法犯罪前科。同案人韩某系该公司采购人员,负责下单、选定供应商、确定采购价格。2025年10月至2026年5月,韩某提议通过“开淘宝店走账”的方式套取采购差价,张某配合实施。第一阶段,由张某家属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开设淘宝店,绑定家属支付宝账户收款,公司经该淘宝店走账付款共计15.9万元,供述确认获利(差价)3万元;第二阶段,改经他人名下账户走账,涉及金额3万元,供述确认获利1.4万元。两阶段走账金额合计18.9万元,差价合计4.4万元,张某个人分得合计2.2万元。2026年8月6日,张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
据张某本人向辩护律师陈述:其在公司担任研发人员,对采购环节无审批、决定职权;本案系同案人韩某提议并主导策划,其仅配合执行,负责上架链接、联系线下货源等;两阶段走账均基于公司真实的五金类、铝型材采购需求,公司支付款项后,其在线下或线上购买真实货物交付给韩某供公司使用;其获利系虚增的差价部分,而非全额走账金额;其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愿意配合调查,家属积极寻求退赔但遭被害单位拒绝。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职务侵占的数额认定口径。在有真实货物交付的前提下,犯罪数额是否应扣除货物的正常市场价值,仅以虚增差价认定。新旧司法解释交替期间的法律适用。2026年5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将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由6万元降至3万元,本案跨越该时间节点,应如何分段评价。若按“差价口径”并结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段计算,张某第一阶段获利3万元未达行为时6万元标准,第二阶段获利1.4万元未达新3万元标准,均不构成犯罪。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肖响华主任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26年9月8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张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数额未达追诉标准、争取不批准逮捕”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1. 职务侵占数额应扣除真实货物对价,仅认定虚增差价。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法益是单位财产所有权,犯罪数额应以行为人实际非法占有的单位财物价值计算。本案中,两阶段走账均基于公司真实采购需求,公司支付款项后实际收到了相应货物,正常市场价值部分属于正常商业对价,公司并未遭受财产损失;唯有超出正常价格的虚增差价部分,才属于被非法截留的单位财产。据张某供述,两阶段合计获利(差价)为4.4万元,而非公司报案所称的24.6万元或走账全额18.9万元。
2. 新旧司法解释交替应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段评价。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跨越新旧司法解释实施期间的行为,应分别评价。2026年5月1日前的行为,应适用行为时的6万元标准(依据2016年司法解释);2026年5月1日后的行为,应适用新解释的3万元标准。张某第一阶段获利3万元,未达6万元标准;第二阶段获利1.4万元,未达3万元标准。两阶段均不构成犯罪。
3. 立案追诉标准不等于定罪量刑标准,应预判无罪风险。公安机关依据《立案追诉标准(二)》以3万元作为立案门槛,但法院审判阶段认定“数额较大”的实体标准仍为6万元。在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存在冲突、罪与非罪界限模糊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应具备裁判视角,审慎评估“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
4. 张某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张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涉案证据已被固定,家属积极退赔(虽遭被害单位拒绝),具备有效的监管条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案件结果
2026年9月9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肖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东莞市公安局同日依法对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当日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释放。
实务总结
本案是一起涉及数额认定与新旧司法解释适用争议的职务侵占案件,辩护工作紧扣法条要件,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紧扣职务侵占罪的法益,精准论证数额应扣除真实交易对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财物”。在存在真实货物交付的情形下,公司支付的正常对价部分并未遭受损失,唯有虚增的差价部分才属于被非法占有的单位财产。辩护律师通过区分“真实交易型虚增价格”与“虚构交易型走账套现”,主张按差价认定犯罪数额,将指控金额从18.9万元(走账全额)大幅缩减至4.4万元。
二、紧扣从旧兼从轻原则,精准论证分段评价后未达入罪标准
根据《刑法》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应适用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本案2026年5月1日前的行为应适用6万元标准,之后的适用3万元标准。分段计算后,张某两阶段获利均未达各自入罪门槛,依法不构成犯罪。
三、紧扣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的区别,论证无逮捕必要性
立案追诉标准是启动侦查的程序门槛,而定罪量刑标准是法院裁判的实体依据。当两者存在冲突、嫌疑人罪与非罪存疑时,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应秉持“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预判无罪风险,避免错误羁押。本案中,张某涉案金额处于3万元至6万元的临界区间,最终定罪可能性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比例原则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本案提示:对于涉及数额认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应严格区分真实交易与虚假交易,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对于跨越司法解释调整节点的行为,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分段评价;在立案标准与定罪标准存在冲突时,应充分论证无逮捕必要性,争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及时会见、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律师介绍:
肖响华主任律师,25年刑辩经验,累计办案3000余件,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长期深耕东莞刑事案件一线,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