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刑事律师肖响华:郭某因项目基金涉诈骗案,刑拘18天后取保释放

2026/10/23 09:23:22 查看14次 来源:肖响华律师

前言总结

本案系涉嫌诈骗罪案件。郭某系东莞某直播公司运营部门负责人,因公司与客户合作项目中剩余6.1万元未能退还,于2026年9月4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围绕“本案属民事纠纷而非刑事诈骗”等核心观点展开辩护,向公安机关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2026年9月2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郭某予以释放。

基本案情

郭某,1986年出生,系东莞市某直播有限公司运营部门负责人,无违法犯罪前科。该公司有真实办公场所、约60名员工、抖音海外MCN机构资质认证及大量成功业务案例。公司与被害人毛某共有两次业务合作:第一次为英国出海直播,总费用8万元,已实际履行完毕,客户满意;第二次为东南亚店铺注册及数据服务,费用9万余元,因毛某公司系国内主体,不具备做东南亚直播所需的外国公司资质,店铺未能注册成功。公司已主动退还3.8万元,剩余6.1万元因公司经营不善解散未能退还。2026年9月4日,郭某在深圳被抓获,同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家属委托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响华。

犯罪嫌疑人单方面陈述

据郭某本人向辩护律师陈述:公司有真实经营场所、员工、资质及成功案例,与毛某签订的两份合同均为真实商业合同;第一次合作已实际履行,毛某对服务效果表示满意;第二次合作店铺未能注册成功,系因毛某公司资质不符合平台要求,公司申请后才发现该情况;公司有积极退款意愿并已退还3.8万元,剩余款项未能退还系因公司经营不善解散,并非主观上不想退还;其本人未参与公司设立、组织、策划,合同洽谈、签约主要由他人负责,收款由其他运营人员负责;其到案后如实陈述,愿意分期退还剩余6.1万元。

案件核心争议难点

郭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司系真实经营主体,有真实办公场所、员工、资质及成功案例,与毛某签订的两份合同均为真实商业合同。第二次合作未能完成系因毛某公司资质不符合平台要求这一客观障碍,公司已主动退款3.8万元,剩余款项未能退还系因公司经营不善解散,而非恶意逃避退款。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还是刑事诈骗,是定罪的关键。

律师辩护策略

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黄耀彬律师、尹凯琳律师、肖响华主任律师办理该案,律师于2026年9月12日前往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郭某,全面了解案情后,迅速确立以“论证不构成诈骗罪、争取取保释放”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向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提交《侦查阶段辩护意见》及《取保候审申请书》:

1.郭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公司系真实存续经营的市场主体,拥有实际经营办公场地、正式场地租赁合同、约60名员工、抖音海外MCN机构官方资质认证,公司累计有三四十单同类业务成功案例,并非为实施违法犯罪而临时设立的空壳主体。第一次8万元合作已完整履行完毕,服务效果得到客户认可。第二次合作履约失败源于毛某公司不具备境外主体资质这一客观障碍,公司曾尝试借用他人海外仓注册但未能完成。毛某提出退款后,公司当即同意并已实际退还3.8万元,剩余6.1万元未能退还系因公司经营不善解散,并非郭某或公司刻意隐匿财产、恶意逃避退款。

2.郭某客观上未实施诈骗实行行为。案涉业务合作建立在双方自愿磋商、签署书面合同的基础之上,公司具备真实MCN业务资质、真实经营场地与大量同类成功业务案例。郭某没有编造虚假业务能力诱骗毛某支付款项。在第二单业务履行期间,公司实际开展了选品、联系海外博主完成店铺数据、尝试借用海外仓注册店铺等具体工作,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可予查证。

3.本案属于民事纠纷,充其量属于民事欺诈。案涉交易存在真实经营主体、真实书面商业合同,公司具备相应业务资质以及大量成功业务案例;合同订立后公司已经投入人力成本开展部分履约工作;涉案款项全部投入公司房租、工资、业务运营等经营开支,没有被个人侵吞挥霍;出现履约不能系毛某公司不具备平台要求的境外主体资质这一客观障碍;纠纷发生后公司已经主动退款。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因经营风险产生的钱款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宜动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4.即便认定构成犯罪,郭某亦具有多项从宽情节。郭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案发后家属已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全额退赔剩余6.1万元并额外补偿9000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

案件结果

2026年9月22日,因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郭某予以释放。

实务总结

本案是一起因商业合作退款纠纷被卷入诈骗犯罪的案件,辩护工作紧扣法条要件,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

一、紧扣诈骗罪主观要件,论证公司系真实经营主体、无非法占有目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公司系真实存续经营的市场主体,拥有实际办公场地、员工、MCN资质认证及大量成功案例;第一次合作已完整履行;第二次合作履约失败系因毛某公司资质不符合平台要求这一客观障碍;公司已主动退还3.8万元;涉案款项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开支,未被个人侵吞。上述事实充分证明郭某及公司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而非刑事诈骗。

二、紧扣客观行为要件,论证郭某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本案中,公司与毛某签订的是真实商业合同,公司具备真实MCN业务资质及成功案例;郭某没有编造虚假业务能力诱骗毛某支付款项;公司在第二单业务中实际开展了选品、联系海外博主、尝试注册店铺等具体工作。郭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履职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三、结合积极退赔及谅解,论证社会矛盾已化解、无羁押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案发后,郭某家属已全额退赔剩余6.1万元并额外补偿9000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化解。郭某系初犯、偶犯,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家属愿提供担保,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本案提示:对于存在真实交易基础、因经营风险产生的商业合作退款纠纷,应严格区分民事违约、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准确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公司化经营中因客观障碍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应审慎认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及时会见、积极促成退赔谅解、精准提出法律意见,是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关键。

案件说明:本文涉案件基于客观事实描述,仅为专业普法,最终结果以司法文书为准。

 

律师介绍:

肖响华主任律师,广东高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25年刑辩经验,累计办案3000余件,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长期深耕东莞刑事案件一线,熟悉东莞公检法办案尺度。

黄耀彬律师,理工科+法律复合背景,专注刑事辩护与控告。善于在复杂案件中精准把握关键证据与技术细节。

尹凯琳律师:专注刑事辩护,擅长取保候审、不起诉等,能够从案件细节中寻找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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